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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用版)

包郵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用版)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01-01
開本: 其他 頁數: 272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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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用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5234
  • 條形碼:9787521615234 ; 978-7-5216-1523-4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用版) 本書特色

全新收錄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文 “實用版系列”獨具四重使用價值: 1專業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威。 3條文解讀詳致。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高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用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次修訂、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就重點條文加注注釋。此外,還收錄了相關規定的條文鏈接與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此外,本書的后半部分附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是學習適用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制度的實用圖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用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未成年人的定義】

第三條【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權利】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第五條【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第七條【監護人和國家在監護方面的責任】

第八條【發展規劃及預算】

第九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條【群團組織及社會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檢舉、控告和強制報告制度】

[強制報告的主體]

[強制報告的情形]

[強制報告的對象]

[強制報告的責任]

第十二條【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四條【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監護人及成年家庭成員的家庭教育職責】

第十六條【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監護禁止行為】

[不得虐待未成年人]

[不得遺棄未成年人]

[不得非法送養未成年人]

[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不得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不得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監護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權】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決定權]

[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

第二十條【監護人的報告義務】

第二十一條【臨時照護及禁止未成年人單獨生活】

[不能使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

[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人員代為臨時照護]

[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第二十二條【設立長期照護的條件】

[父母委托他人長期照護子女應當有正當理由]

[委托他人長期照護子女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0年12月26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2002年10月1日)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1994年12月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

工作的意見

(2011年8月15日)

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監護情況評估規范

(2012年9月13日)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2014年9月24日)

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

的意見

(2014年12月18日)

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

(2019年3月29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網上未成年

人犯罪和欺凌事件報道管理的通知

(2015年6月30日)

……

實用附錄

*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典型

案例

(2020年5月18日)

*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

典型案例

(2020年5月29日)


展開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用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次修訂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0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五章網絡保護 第六章政府保護 第七章司法保護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未成年人的定義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理解與適用 未成年人是相對于成年人而言的,通常以生理年齡作為是否成年的標準。我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同時,依據《民法典》第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未成年階段包括從出生之日起至不滿十八周歲的階段,胎兒在脫離母體前不是獨立的個體,還不屬于未成年人。 條文參見 《憲法》第33條;《民法典》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國籍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 第三條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權利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理解與適用 [*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就是在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過程中,要綜合各方面因素進行權衡,選擇*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實現未成年人利益的*大化。 第五條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學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監護人和國家在監護方面的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 國家采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條文參見 《民法典》第18條、第20條、第27條、第32條、第34條;《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第八條發展規劃及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九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 第十條群團組織及社會組織的職責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條文參見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4條、第82條、第85條、第97條 第十一條檢舉、控告和強制報告制度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 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理解與適用 本條第二款增加了強制報告制度的規定,強制報告是一項法定義務。 [強制報告的主體] 本條列舉的強制報告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只要是國家機關,就負有強制報告義務。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負有大量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職責,與未成年人有較多接觸,也比較熟悉轄區內未成年人的情況。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本法**百三十條**項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有具體規定。 [強制報告的情形] 本條并未詳細列舉應當報告的行為類型,而是將應當報告的情形概括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是指已有證據或者情況表明侵害已經發生;疑似受到侵害,是指證據并不充分,情況還不夠明確,但有跡象表明侵害可能發生;面臨其他危險情形,是指雖然未發生侵害,但未成年人處于危險境地,面臨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較大風險。*高人民檢察院等九家單位印發的《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詳細列舉了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形,對于強制報告制度具體實踐具有重要參考作用。 [強制報告的對象] 依據本條規定,強制報告義務主體在工作中發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報告的具體時限,但強調了應當“立即”報告,也就是說應當毫不拖延,在發現法定情形的**時間就向有關部門報告,這樣才能保證保護的及時性、有效性。報告的對象包括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這些部門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密切相關,在不同方面負有重要職責。強制報告的義務主體可以根據發現的具體情況,選擇向職責聯系*緊密的一個或者多個部門報告。例如,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應當向民政部門報告;發現未成年人失學輟學,受教育權受到侵犯時,應當向教育部門報告等。 [強制報告的責任] 強制報告作為一項義務,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如果不依法履行該義務,可能會導致未成年人難以及時有效獲得保護,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犯的嚴重后果。為確保這項義務能夠得到有效履行,解決追責難的問題,本法**百一十七條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條文參見 《反家庭暴力法》第14條;《*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員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委、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第十二條科學研究 國家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建設相關學科、設置相關專業,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統計調查制度 國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發布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表彰和獎勵 國家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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