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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包郵 37.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01-01
開本: 其他 頁數: 192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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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244
  • 條形碼:9787521614244 ; 978-7-5216-1424-4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37.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本書特色

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對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根據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 應用。

37.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第五版為46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對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解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和應用。本分冊為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分冊。

37.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目錄

適用導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章 總則

**條【立法宗旨】

1教育機構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所負責任的性質如何理解

2在審理未成年學生損害賠償案件時,如何適用相關法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3放假期間,學生私自到學校玩耍受到傷害,是不

是學生傷害事故

第三條【事故處理原則】

第四條【學校舉辦者和教育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

4學校的舉辦者對學校安全工作負有哪些職責

5教育行政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有哪些

第五條【安全措施的建立與完善】

6學校在安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義務

7如何進行公共安全教育

第六條【學生自我保護義務】

第七條【監護人責任】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歸責原則】

8校園傷害事故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是什么

9學校等教育機構違反的安全注意義務主要有哪些類型

第九條【學校承擔事故責任的具體情形】

10認定學校過錯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11體育課、實驗課上發生的人身損害應如何處理

12學校發放的冰棍致學生中毒學校該承擔什么責任?生產有毒冰棍的食品廠該對中毒學生承擔什么責任?學校與食品廠該如何分擔學生中毒事件的責任

13在學生已聲明自己有支氣管哮喘病史的情況下,學校強行給學生注射“乙腦疫苗”針而致學生死亡,學校應承擔什么責任

14學校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生因此而自殺、自傷的,如何判斷學校是否存在過錯

15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時,與他人簽訂合同,將活動交由他人具體承辦,活動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

第十條【學生或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16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違反校規、校紀導致他人受到人身傷害的如何處理

第十一條【學生因參加活動致害時的責任】

17體育課上脫把的球拍致學生眼球破裂,學校該不該對因劣質球拍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十二條【學校免責抗辯事由】

18學生在校期間自殺身亡如何處理

19學生在校突發疾病,責任如何分擔?學生在校突發疾病是否構成意外事件

第十三條【校外事故處理原則】

20學生在校外發生人身損害如何處理

21學生在學校提前放學途中意外死亡責任誰擔

第十四條【個人致害行為的責任承擔】

22學校及其教師對學生進行體罰造成學生傷害,受害人起訴應當以誰為被告

23上課打死頑皮學生的老師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學生家長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24老師在教育學生時不慎使學生左眼致盲該承擔何種責任

25學校該不該對學生因沉溺于電子游戲受到的傷害承擔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及時救助和告知義務】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義務】

第十七條【教育主管部門對事故處理的指導與協助】

第十八條【受害人救濟途徑】

26當事人進行協商應遵循哪些原則

第十九條【調解時限】

第二十條【調解處理方式】

27當事人對協商、調解方式下的責任認定不服時,如何尋求解決和救濟

第二十一條【訴訟】

28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糾紛訴訟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29對訴訟過程中由法院所確定的責任認定不服的,當事人如何尋求解決和救濟

第二十二條【事故處理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賠償責任主體】

30未成年學生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各方存在混合過錯的,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

第二十四條【賠償范圍與標準】

31當事人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賠償后續治療費后,如受害人日后實際發生的治療費用超出原判決確定的費用,能否另行起訴

32在學生損害賠償訴訟中,醫生簽名確認準購的非處方藥品,是否屬于賠償醫療費的范圍

33當事人擅自轉院治療,后來醫院補辦準予轉院手續,轉院后的治療費用是否屬于賠償范圍

34在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于住院治療期間因春節等節日回家休養的時間,能否計算誤工費?當事人在門診就診期間,醫囑休息的時間能否計算誤工費

第二十五條【傷殘鑒定】

35學生傷害事故傷殘鑒定的程序是如何進行的

36對鑒定結果不同意、不服,或者對鑒定結果存在諸多異議的,當事人應該怎么辦

第二十六條【學校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追償權】

第二十八條【監護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賠償金籌措】

第三十條【傷害賠償準備金】

第三十一條【保險機制】

37學校加入學校責任保險或者學生加入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在保險理賠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責任者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三條【安全隱患的整頓】

第三十四條【教育部門責任人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條【責任學生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六條【對擾亂正常事故處理行為人的制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學校和學生的含義】

第三十八條【幼兒園事故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其他教育機構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條【施行時間】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2006年6月30日)

小學管理規程

(2010年12月13日)

幼兒園管理條例

(1989年9月11日)

幼兒園工作規程(節錄)

(2016年1月5日)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節錄)

(2017年2月4日)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

(2019年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

(2008年4月3日)

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

(2009年11月20日)


展開全部

37.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節選

適 用 導 引 為了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正當合法權益,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以教育部令第12號發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發布第30號令,其中對《辦法》進行了修訂,使之與當時的侵權責任法相銜接。 從廣義的角度上講,學生傷害事故可以理解為凡是學生受到人身傷害的事故都屬于學生傷害事故。《辦法》所指的是一種狹義上的學生傷害事故。根據《辦法》第2條的規定,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明確規定《辦法》的適用對象是“在校學生”,并明確: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對于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和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也可以參照本辦法處理。 根據《辦法》的規定,學校、學生或其監護人、第三人承擔責任分六種情形: **種是屬于學校承擔責任的情形。《辦法》第9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種是學生或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情形。《辦法》第10條規定,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三種是相關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情形。《辦法》第11條規定,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種是學校免除法律責任的情形。《辦法》第12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1)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4)學生自殺、自傷的;(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五種是責任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的情形。《辦法》第13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3)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六種是由致害人承擔責任的情形。《辦法》第14條規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生事故,學校應當及時報告并采取緊急救助措施;教育主管部門在必要情況下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處理工作。事故受害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尋求救濟:(1)協商。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2)調解。受傷害學生及其監護人與學校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也可以書面申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提起訴訟;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3)訴訟。受傷害學生及其監護人可以不經協商解決或者調解,直接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因事故的發生而獲得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即為學生傷害事故賠償。根據《辦法》第24條的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中作出明文規定的,可比照適用,在不存在這類規定的情況下,則適用*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由于目前國務院尚未就學生傷害事故出臺專門的行政法規,地方就相關問題的規定只能局限于一地,不具有適用的普遍性。因此,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進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內容。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37.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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