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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最新公安法律政策全書【第6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893
- 條形碼:9787521614893 ; 978-7-5216-1489-3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18.最新公安法律政策全書【第6版】 本書特色
“*新法律政策全書系列”選取熱點法律問題,全面準確收錄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進行合理分類,是廣大公眾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18.最新公安法律政策全書【第6版】 內容簡介
選取熱點法律問題,全面準確收錄公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進行合理分類,是廣大公眾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本書涵蓋公安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范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全文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重點法律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與文書范本。本書重點全面收錄法律文件,所有文件無注釋加工內容。
18.最新公安法律政策全書【第6版】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2020年6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2018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2014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2018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2009年8月27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
(2015年10月19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
(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2000年6月1日)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
(2018年12月19日)
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
(2014年4月30日)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
(2015年7月22日)
二、犯罪偵查與刑罰執行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2018年10月26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20年7月20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2014年9月13日)
(二)犯罪偵查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2017年11月24日)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2005年12月27日)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2006年1月27日)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2015年10月22日)
公安機關鑒定規則
(2017年2月16日)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2020年8月6日)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2016年6月14日)
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
(2016年6月16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規定
(2017年1月23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
(2019年)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2008年6月25日)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2017年4月27日)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20年9月17日)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2011年11月14日)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2012年5月16日)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2010年7月26日)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2001年8月6日)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2000年8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9年8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2019年10月11日)
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辦法
(2014年8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6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年6月20日)
(三)刑罰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012年10月26日)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2014年10月24日)
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
(2016年8月22日)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23日)
三、治安管理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2年10月26日)
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
(2015年4月13日)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23日)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
(2007年1月8日)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
(2007年12月8日)
(二)公共秩序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1996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2011年1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2007年9月14日)
(三)社會管理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0年8月31日)
禁止傳銷條例
(2005年8月23日)
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2016年2月6日)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2016年2月6日)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2017年12月15日)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2008年6月3日)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2011年1月8日)
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2018年12月21日)
(四)保安服務管理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2009年10月13日)
保安守護押運公司管理規定
(2017年7月3日)
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機關執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9月16日)
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
(2007年6月16日)
四、戶籍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11年10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2005年6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958年1月9日)
居住證暫行條例
(2015年11月26日)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2018年8月6日)
五、出入境和邊防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1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2006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2011年12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2013年7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1995年7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
(2014年6月29日)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2015年6月14日)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
(2017年4月13日)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5日)
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
(2000年2月15日)
臺灣漁船停泊點邊防治安管理辦法
(2014年6月29日)
六、危險品和特種行業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2002年7月27日)
仿真槍認定標準
(2008年2月19日)
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2007年1月14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13年12月7日)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2019年7月6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2014年7月29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2016年2月6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18年9月18日)
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2015年2月5日)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
(2005年12月31日)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
(2010年12月27日)
七、禁毒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
戒毒條例
(2018年9月18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2016年12月29日)
吸毒檢測程序規定
(2016年12月16日)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2011年9月28日)
強制隔離戒毒所收戒病殘吸毒人員標準(試行)
(2018年3月15日)
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2018年8月)
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
(2018年10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9年6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6日)
關于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5月24日)
關于加強互聯網禁毒工作的意見
(2015年4月14日)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
(2015年9月24日)
八、信息安全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2011年1月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12月28日)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2011年1月8日)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4日)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2011年1月8日)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2016年11月4日)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2017年9月7日)
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
(2017年8月25日)
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2017年8月23日)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2005年12月13日)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2007年6月22日)
公共互聯網網絡安全威脅監測與處置辦法
(2017年8月9日)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2018年9月15日)
九、掃黑除惡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7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7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10月21日)
十、監督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19年4月3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機構改革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問題的解釋
(2019年2月2日)
國辦信息公開辦關于規范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的意見
(2017年7月5日)
公安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9年12月27日)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2018年8月23日)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2011年8月31日)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
(2001年1月2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2010年4月21日)
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機關領導責任追究規定
(2016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
(2002年11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7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2018年2月6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2020年8月6日)
信訪條例
(2005年1月10日)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
(2005年8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012年10月26日)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
(2018年9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12月28日)
精彩書摘: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修正)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和范圍】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基本要求和宗旨】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活動準則】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 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 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九)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 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的權利】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的權利】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盤問、檢查的權利】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的權利】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使用警械的權利】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刑事強制措施】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優先通行權】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對精神病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權利】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交通管制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職權】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突發事件現場管制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其他機關警察的職權】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非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應履行職責】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18.最新公安法律政策全書【第6版】 節選
公安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我國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范、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管理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等。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公安工作涉及社會生活的很多方面,每一名公民都需要了解、學習公安系統規章制度,同時人民警察也需要遵章守紀,依照法律的要求行使職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書及時反映了國家在公安領域的*新立法動態,包括治安管理、戶籍和出入境管理、危險品和特種行業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內容。全面系統地梳理公安領域的常用規范性文件,通過合理明晰的分類,分專題予以收錄,方便讀者查找公安方面的法律文件。本書分為十部分:**部分是“綜合”,本部分收錄了公安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文件及政策文件。在公安領域內,*基礎的一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該部法律系統地規范了人民警察的定義、職權、義務和紀律、組織管理、警務保障、執法監督、法律責任。2020年6月20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對于規范和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次修訂增加了“組織和指揮”一章,明確規定武警部隊擔負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任務。將“任務和職責”一章調整為“任務”和“職權”兩章,細化執勤任務范圍規定,增加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和搶險救援的任務范圍規定,對海上維權執法任務和防衛作戰任務作了援引性規定。2018年4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規范性作用。本法明確界定恐怖行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等概念,為構建反恐立法體系奠定基礎。第二部分是“犯罪偵查與刑罰執行”。本部分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綜合。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作出了詳細規定。2020年7月20日修正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規章,本次修正完善了管轄、證據、強制措施、受立案、偵查、涉案財物管理和辦案協作等方面的制度和具體要求。第二,犯罪偵查。本部分收錄了公安機關辦理各類案件適用的法規,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力應當遵循的程序性規定以及關于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刑罰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如何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作出了規定,對預防和減少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部分是“治安管理”。本部分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的治安管理職責作出了詳細規定,主要規定了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罰程序、執行監督等內容。第二,公共秩序管理。主要包括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群眾性游行示威管理等內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等法律進行規范。第三,社會管理。社會管理囊括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本部分主要收錄了關于市場經濟新秩序管理、娛樂業管理、旅游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第四,保安服務管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了公安機關負責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第四部分是“戶籍管理”。主要是對戶口登記、身份證辦理進行管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進行規范。2015年1月9日發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在全國建立了居住證制度,并規定公安機關作好居住證管理工作。第五部分是“出入境和邊防管理”。出入境管理方面,公安機關的工作主要分為兩部分內容,一是出入境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對此進行了規定;二是偵查走私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此進行了規定。邊防管理方面,主要由《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規范。第六部分是“危險品和特種行業管理”。危險品是廣義的概念,主要是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等,本部分收錄了針對這些物品的管理規定。特種行業,是指在工商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而易于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由公安機關實行治安行政管理的行業,本部分收錄了針對這些行業的管理規定。第七部分是“禁毒管理”。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對公安機關的禁毒職責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工作、國際執法合作。2018年9月18日修訂的《戒毒條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作了具體規定,以規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第八部分是“信息安全管理”。維護互聯網秩序,對互聯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賦予了公安機關對互聯網工作的監管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是**部全面規范網絡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本法明確了公安機關的職責權限,完善了網絡安全監管體制;規定了信息網絡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標準,為公安機關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建立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為深化網絡安全防護體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九部分是“掃黑除惡”。本部分收錄了2019年以來關于打擊和防范黑惡勢力犯罪的*新司法解釋。其中,*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惡勢力違法犯罪認定、依法打擊“套路貸”“軟暴力”犯罪的認定等作出明確、細化的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第十部分是“監督救濟”。法律授權的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有權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察、督促。《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
18.最新公安法律政策全書【第6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圖書專業出版機構,是法律、行政法規的權威出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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