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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務操作手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0875086
- 條形碼:9787500875086 ; 978-7-5008-7508-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集體協商.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務操作手冊 內容簡介
集體協商和職工代表大會是我國協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工會維護職工群眾權益、促進企*單位發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工作抓手。本書是一部關于集體協商和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工具書。全書由四部分組成:部分是企業集體協商工作,第二部分是企*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第三部分是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與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第四部分是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等。前三部分是本書的主體內容,分別引用上海市總工會關于集體協商和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工作規范,然后從基層單位在實踐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入手,以問答體的形式做了相應的回答,再從注重實用性與可操作性的角度,提供了工作流程圖,還精選了部分工作模板。希望本書能對基層單位推進集體協商和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供幫助。
集體協商.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務操作手冊 目錄
集體協商.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務操作手冊 節選
第2章 | 企業集體協商工作知識問答 1. 什么是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關系是怎樣的? 集體協商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依法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依法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集體協商是勞動關系雙方就彼此之間的權益及雙方關注的相關事宜進行溝通、交涉、協調和共決的過程,也是訂立集體合同的法定必經程序和實現方式。集體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成果體現,通常以書面協議形式訂立。集體協商的水平直接影響著集體合同的質量。 2. 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可分為哪些類型? 一是從集體協商、集體合同覆蓋范圍來劃分,可分為企業、區域性和行業性三大類。 企業集體協商:是企業方與本企業工會或者推選產生的職工代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適用本企業的集體合同。 區域性集體協商:是以小微企業較為集中的街道(鄉鎮)、經濟開發區、工業(科技)園區、商業區、商務樓宇等為單位,由區域工會組織與相應的區域企業組織(或區域內企業方推選產生的代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開展集體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適用區域范圍內的集體合同。 行業性集體協商:是在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相近企業的區域,由行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或由行業所在區域工會選派職工方代表)與同級企業代表組織(或企業代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開展集體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特定行業(職業)范圍內適用的集體合同。 二是從集體合同所涉及的內容來劃分,分為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女職工權益保護等。 3.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集體合同有別于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是為了解決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共同關注的問題,維護勞動者集體利益的同時也維護了勞動者個體的利益。因此,勞動合同是在微觀層面上調整勞動關系,而集體合同是在中觀層面上調整勞動關系。所以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不同之處,主要有六個方面: (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是單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當事人是勞動者團體和用人單位或其團體,故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約或團體合同。 (2)目的不同。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通過由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運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簽訂集體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確立勞動關系設定具體標準,以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從而更好地維護勞動者整體利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全體勞動者共同發展。 (3)程序不同。集體合同在協商主體、協商程序、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程序、報送行政部門審查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而勞動合同的程序性規定相對簡單,當事人可以采取各種方式自行協商,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簽訂勞動合同。 (4)內容不同。勞動合同以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為內容,一般包括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集體合同以集體勞動關系中全體勞動者的共同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可以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也可以只涉及勞動關系的某一方面,如專項集體合同。 (5)效力不同。勞動合同對單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及其單位全體職工都具有法律效力。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集體合同優先適用,從而使職工獲得比勞動合同更好的勞動條件。但是,當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標準等高于集體合同時,就適用勞動合同的規定。 (6)生效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即生效,集體合同簽訂后還應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才能生效。 4. 集體合同有什么特殊功能? 在保護勞動者權益和協調勞動關系方面,集體合同具有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所無法取代的功能。一方面,集體合同可以彌補勞動立法的不足。勞動立法關于勞動者的利益標準屬于基本標準,只能對勞動者起到底線保護作用。這是立法的局限性。同時,勞動立法關于勞動者利益和協調勞動關系的規定一般都是原則性規定,相比于復雜多變的勞動關系而言難免有所滯后。通過集體合同,可以對勞動立法所做出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做出高于法定標準的約定,從而使勞動者利益保護的水平能夠高于法定標準。另一方面,集體合同可以彌補勞動合同的不足,單個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一般處在弱勢地位,不足以與用人單位抗衡。由工會代表全體勞動者簽訂集體合同,就可以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能較好地維護職工的整體權益。 5. 什么是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代表如何產生? 集體協商代表是由企業一方與職工一方各自選派,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企業工會選派,建立女職工委員會的,應當有女性協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協商代表民主推薦產生。 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之人擔任。 集體協商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聘請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擔任本方協商代表,但其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6. 什么是首席協商代表?首席協商代表如何產生? 首席協商代表是集體協商雙方各自推選的本方對集體協商進程起主導作用的協商代表,其主要任務是在集體協商期間主持協商會議,負責集體協商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并對協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簽署集體協商會議紀要或集體合同文本等。 職工一方的首席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企業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均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7. 委托企業外人員擔任協商代表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在委托本企業外的人員擔任協商代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被委托的人員應能彌補本方協商代表知識結構的不足; (2)要采取書面委托形式; (3)委托人數不能超過本方全部代表的三分之一; (4)被委托的人員不能擔任首席代表。 8. 集體協商代表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集體協商代表擁有的權利: (1)參加集體協商; (2)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聽取本方人員的意見,回答本方人員的詢問; (4)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5)其他需要履行的集體協商職責。 集體協商代表應履行的義務: (1)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2)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企業的商業秘密; (3)遵守集體協商雙方約定的紀律,不散布協商過程中不宜外傳的信息。 9. 保護職工方協商代表有哪些特殊規定? 根據《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第10條中規定:本企業產生的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內參加集體協商,以及在履職期限內利用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從事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資料等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及各項福利不受影響。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其工作崗位。
集體協商.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務操作手冊 作者簡介
上海市總工會 上海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搖籃,也是中國工人運動的發祥地。1955年,上海總工會改稱上海市工會聯合會,1959年又改稱上海市總工會。上海市總工會是上海工會的領導機關,接受中共上海市委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雙重領導,每五年一次的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總工會領導班子。2018年,上海市總工會第十四屆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上海市總工會第十四屆委員會。目前,上海市總工會屬轄區局(產業)工會、市直屬大型企業(集團)工會、行業工會和直屬機關工會共122個,全市基層工會4.83萬家、工會涵蓋單位20.74萬家,會員總數766.6萬人,其中農民工會員297.2萬人。市總工會機關內設9個部(處)室、下轄9個直管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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