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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條文比較與原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8205382
- 條形碼:9787308205382 ; 978-7-308-20538-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條文比較與原理 內容簡介
本書為教育部青年項目研究成果。近年來,我國農業農村部大力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實施種植業結構調整,建設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主銷區等農業生產布局轉型。建設和培育規模化、特色化和專業化的生產集聚區,已成為世界農業發展的重要趨勢。本書利用1996—2015年省
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條文比較與原理 目錄
**章 總則
**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地方金融工作原則
第四條 監督體制與協調機制
第五條 三級監督體制
第六條 宣傳教育
第七條 投訴舉報
第二章 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地方金融組織活動原則
第九條 地方金融組織市場準入
第十條 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一條 地方金融組織治理結構
第十二條 地方金融組織關聯交易規范
第十三條 地方金融組織業務創新規范
第十四條 地方金融組織跨區域經營規范
第十五條 非現場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十八條 民間借貸備案登記制度
第十九條 民間借貸備案登記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現場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地方金融組織終止
第三章 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
第二十二條 地方金融組織審慎經營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地方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職責
第二十四條 重大金融風險處置
第二十五條 央管金融機構和農村金融機構風險處置
第二十六條 地方金融組織風險報告制度
第二十七條 非金融企業風險處置
第二十八條 金融風險處置屬地兜底職責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風險處置分工協調兜底性規定
第三十條 互聯網金融監管
第三十一條 限制出境或是限制財產權利措施
第三十二條 金融業務宣傳規范
第四章 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三十三條 金融產業發展規劃
第三十四條 金融集聚區和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
第三十五條 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
第三十六條 金融要素引導與企業金融顧問制度
第三十七條 政策配套支持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科技創新
第三十九條 金融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條 優化金融信用環境
第四十一條 金融行業自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法律責任轉致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業務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民間借貸備案登記義務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地方金融組織業務規范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省外注冊金融組織違反報告義務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地方金融組織違反報告義務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不配合監管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地方金融組織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委托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授權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條例施行日期
附錄一 關于推進我省地方金融監管建設的建議
附錄二 關于優化我國地方金融監管框架的政策建議
后記
**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地方金融工作原則
第四條 監督體制與協調機制
第五條 三級監督體制
第六條 宣傳教育
第七條 投訴舉報
第二章 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地方金融組織活動原則
第九條 地方金融組織市場準入
第十條 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一條 地方金融組織治理結構
第十二條 地方金融組織關聯交易規范
第十三條 地方金融組織業務創新規范
第十四條 地方金融組織跨區域經營規范
第十五條 非現場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十八條 民間借貸備案登記制度
第十九條 民間借貸備案登記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現場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地方金融組織終止
第三章 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
第二十二條 地方金融組織審慎經營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地方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職責
第二十四條 重大金融風險處置
第二十五條 央管金融機構和農村金融機構風險處置
第二十六條 地方金融組織風險報告制度
第二十七條 非金融企業風險處置
第二十八條 金融風險處置屬地兜底職責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風險處置分工協調兜底性規定
第三十條 互聯網金融監管
第三十一條 限制出境或是限制財產權利措施
第三十二條 金融業務宣傳規范
第四章 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三十三條 金融產業發展規劃
第三十四條 金融集聚區和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
第三十五條 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
第三十六條 金融要素引導與企業金融顧問制度
第三十七條 政策配套支持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科技創新
第三十九條 金融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條 優化金融信用環境
第四十一條 金融行業自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法律責任轉致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業務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民間借貸備案登記義務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地方金融組織業務規范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省外注冊金融組織違反報告義務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地方金融組織違反報告義務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不配合監管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地方金融組織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委托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授權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條例施行日期
附錄一 關于推進我省地方金融監管建設的建議
附錄二 關于優化我國地方金融監管框架的政策建議
后記
展開全部
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條文比較與原理 作者簡介
李有星,浙江大學法律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院副院長,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浙江省金融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商法學和銀行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大數據流通與交易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專家委員。曾獲“香港黃乾亨杰出教授獎”“浙江省杰出法學青年”“浙江省優秀中青年法學專家”等榮譽,系經濟法學科全國知名學者。在公司法、證券法、金融法、金融刑法等領域有較高影響力。系國家長江學者等項目評審專家。 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和省優勢學科重大課題項目等各類課題40余項,發表高質量論文130余篇,著作13部,多項學術研究成果經領導批示,產生重要影響。國內首部地方金融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條例》及《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條文研究負責人和起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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