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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152
- 條形碼:9787521614152 ; 978-7-5216-1415-2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本書特色
法律注解+應用問題闡述+關聯法規梳理。內容實用,一本書幫您解決實踐難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第五版為46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對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解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和應用。本分冊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分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1哪些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發生爭議,
如何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3“辭退職工”是否包括因違紀被辭退的職工?
4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落實國家有關人事政策發生的
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
能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協商】
第五條【調解、仲裁、訴訟】
6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
7對于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什么方式
處理?
第六條【舉證責任】
8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哪些情況由用人單位負
責舉證?
第七條【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
第八條【三方機制】
第九條【拖欠勞動報酬等爭議的行政救濟】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調解組織】
第十一條【調解員】
第十二條【申請調解的形式】
第十三條【調解的基本原則】
第十四條【調解協議書】
9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作的調解協議書,能否作為
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第十五條【不履行調解協議可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勞動者可以調解協議書申請支付令的情形】
10支付令應如何申請?
11支付令失效后的應如何處理?
12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應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13申請支付令的費用交付的標準是什么?
第三章仲裁**節一般規定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十八條【政府的職責】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第二十條【仲裁員】
14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員應如何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
15如何確定一個勞動爭議是否發生在本勞動仲裁委
員會管轄區域范圍內?
第二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16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中有哪些
權利?
17申請人的資格如何確定?
18用人單位發生變更時,當事人的資格應如何確定?
19用人單位發生終止的情況時,應如何確定當事人?
20勞動者在其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
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
勞動爭議,應如何確定當事人?
21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時,應如何確定勞
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22在勞動爭議仲裁中,第三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23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24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無明確授權的,其效力應
如何認定?
25什么情況下,仲裁委托代理關系應該終止?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參加
仲裁的情形】
26勞動仲裁的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在什么情況下喪失?
第二十六條【仲裁公開原則及例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
27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的情況下,仲裁時效應如
何起算?
28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支付工資爭議引起的勞動仲
裁,仲裁時效應如何起算?
2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因工資、經濟
賠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引起的勞動仲裁,時效
應如何起算?
30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所用時間是否
會影響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限制?
第二十八條【申請仲裁的形式】
第二十九條【仲裁的受理】
3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的受理,
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
3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后,
應如何進行審查?
33本法規定的“五日”受理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3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
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
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訴的,應如何處理?
3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
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
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如何處
理?
第 三 十 條【被申請人答辯書】
36申請人如果是口頭申請仲裁的,應如何處理?
37仲裁答辯書應包含哪些內容?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
38勞動爭議仲裁庭應如何組成?
39仲裁庭組成不合規定,應如何處理?
第三十二條【通知仲裁庭的組成情況】
第三十三條【回避】
40仲裁員的回避,應由誰決定?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情形】
41仲裁員違反本條的規定,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開庭通知及延期】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被申請人無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第三十七條【鑒定】
42鑒定機構如何確定?
43對于鑒定意見,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重
新鑒定?
44對有瑕疵的鑒定意見,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第三十八條【質證和辯論】
45質證應按照怎樣的順序進行?
46質證時,對于證人的資格有什么要求?
47質證時,當事人是否必須到庭?
48辯論應按照怎樣的順序進行?
第三十九條【舉證】
49對于證據應怎樣進行審核認定?
50什么樣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 四 十 條【開庭筆錄】
第四十一條【申請仲裁后自行和解】
51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是否可以申請仲裁庭根據
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52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仲裁申請后,
如果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是
否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重新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先行調解】
53仲裁調解書的效力表現在什么方面?
54仲裁調解書在簽收之前當事人反悔的,應如何
處理?
55在什么情況下,調解程序應當終止?
第四十三條【仲裁案件審理期限】
第四十四條【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的案件】
56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
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
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否應予受理?
第四十五條【作出裁決意見】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
第四十七條【一裁終局的案件】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提起訴
訟的期限】
57仲裁裁決作出后,勞動者期滿不起訴的,會產生
怎樣的后果?
58未經仲裁程序而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的勞動爭議案
件,當事人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
仲裁委員會可否受理?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可訴
請撤銷的條件】
59出現本條**款中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如何
處理,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
第 五 十 條【其他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
60仲裁裁決書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61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提起
訴訟的,裁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
6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
出仲裁裁決,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而提起
訴訟的,裁決的法律效力應如何認定?
第五十一條【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
63由法院執行的調解書、裁決書,應如何確定執行
法院?
64在什么情況下,對于申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
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
65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的,可以采取什么補救措施?
66仲裁裁決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確有
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如何處理?
67在什么情況下,法院應中止仲裁裁決的執行?
68在什么情況下,法院應終結仲裁裁決的執行?
69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經仲裁裁決,部分勞動者
不服起訴的,法院應如何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人事爭議處理的法律適用】
70哪些人事爭議可以申請人事仲裁?
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第五十四條【實施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17年6月27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2019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2010年8月28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2017年5月8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2017年5月8日)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2011年11月30日)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
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2008年1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8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三)
(2010年9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四)
(2013年1月18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
作的意見
(2020年6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1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8年12月29日)
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
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
干問題的意見(二)
(2016年3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如
何計算的批復
(2013年9月12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
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
(2014年3月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關于加強專業性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5年6月3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
意見
(2016年1月17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
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
元處理機制的意見
(2017年3月21日)
*高檢發布檢察機關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6日)
實 用 附 錄
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
勞動訴訟流程示意圖
勞動合同爭議調解申請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申請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爭議起訴狀(參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節選
調解、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規定,2008年5月1日之前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從2008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之后又一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針對勞動爭議處理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了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確立了著重調解的原則,強化了各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有利于將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
本法共分四章五十四條。
**章規定了本法的總則,確立了調解、仲裁、訴訟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明確規定本法的適用范圍限于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
第二、三章是關于調解與仲裁的程序性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如果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于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法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以進行仲裁為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本法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更好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立了數額較少或者事實清楚、標準明確的部分勞動爭議案件一裁終局制度,有效地解決了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過長的問題。同時,關于調解與仲裁的人員資格與執行方面,本法并沒有作詳細規定,而是按照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等的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章是附則。附則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取費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附則還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程序解;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另外的規定執行。這一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適用的規定是一致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制定和實施,為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提供了法制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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