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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169
- 條形碼:9787521614169 ; 978-7-5216-1416-9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 本書特色
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對于公務員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根據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在公務員法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應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第五版為46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對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解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和應用。本分冊為公務員法分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 目錄
適用導引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公務員定義】
1公務員的范圍包括哪些?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指導思想和政治原則】
第五條【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管理原則】
第六條【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原則】
第七條【公務員的任用原則】
第八條【分類管理、效能原則】
第九條【憲法宣誓】
第十條【法律保護原則】
2實踐中,一般如何認定職務行為?
第十一條【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的經費保障】
第十二條【管理機關】
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三條【公務員的條件】
第 十 四 條【公務員的義務】
第 十 五 條【公務員的權利】
第三章職務、職級與級別
第 十 六 條【職位分類制度】
第 十 七 條【職務序列設置的根據】
第 十 八 條【領導職務層次】
第 十 九 條【職級序列】
第 二 十 條【具體職位的設置】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的級別】
第二十二條【銜級制度】
第四章錄用
第二十三條【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的錄用】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錄用部門】
第二十五條【報考條件】
第二十六條【不得錄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錄用前提】
第二十八條【招考公告】
3招考公告應載明哪些內容?
第二十九條【對報考申請的審查】
第 三 十 條【考試方式和內容】
第三十一條【復審、考察和體檢】
第三十二條【公示】
第三十三條【特殊職位錄用】
第三十四條【試用期】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五條【考核內容】
第三十六條【考核方式】
4平時考核的程序是什么?
第三十七條【定期考核的程序】
5病、事假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是否參加考核?
6被立案調查的公務員是否進行年度考核?
7受處分的公務員如何進行年度考核?
8對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如何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八條【定期考核的結果】
9如何確定公務員考核等次?
第三十九條【定期考核結果的作用】
第六章職務、職級任免
第 四 十 條【任職方式】
第四十一條【選任制公務員任免】
第四十二條【委任制公務員任免】
第四十三條【任職前提】
第四十四條【公務員兼職】
10對公務員違反規定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如何處分?
第七章職務、職級升降
第四十五條【領導職務晉升的條件和方式】
11具備何種資格的公務員得以晉升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
12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符合什么資格條件?
13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須具備的年限條件是什么?
第四十六條【領導職務晉升的程序】
第四十七條【職務空缺時任職人選產生方式】
第四十八條【領導職務任前公示和任職試用期】
第四十九條【逐級晉升】
第 五 十 條【降職】
第八章獎勵
第五十一條【獎勵的條件和方式】
第五十二條【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獎勵的種類】
14各等次獎勵的具體獎勵辦法是什么?
第五十四條【獎勵的程序】
第五十五條【重大工作的獎勵】
第五十六條【撤銷獎勵的情形】
第九章監督與懲戒
第五十七條【日常管理監督制度】
第五十八條【請示報告】
第五十九條【違紀行為】
第 六 十 條【對上級決定或命令有異議時的處理】
第六十一條【處分的實施】
第六十二條【處分種類】
15哪些情形下,公職人員犯罪應予以開除?
第六十三條【處分程序】
第六十四條【處分的后果和期間】
16公務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后,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
17國家公務員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資如何計發?
第六十五條【處分的解除】
第十章培訓
第六十六條【培訓方式和機構】
第六十七條【培訓種類】
第六十八條【培訓的管理、時間和結果】
第十一章交流與回避
第六十九條【公務員交流制度】
第 七 十 條【調任】
第七十一條【轉任】
第七十二條【掛職】
第七十三條【服從交流決定】
第七十四條【任職回避】
第七十五條【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條【公務回避】
第七十七條【回避的程序】
第七十八條【關于回避的其他法律規定】
第十二章工資、福利與保險
第七十九條【工資制度】
第 八 十 條【工資構成】
第八十一條【工資水平的確定】
第八十二條【福利待遇】
第八十三條【保險和撫恤優待】
第八十四條【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的法律保障】
第十三章辭職與辭退
第八十五條【辭職程序】
第八十六條【不得辭職的情形】
18新錄用公務員的*低服務年限是多少?
19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約定的工作期限未滿,可否辭去公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20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可否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或者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八十七條【領導成員的辭職】
第八十八條【應予辭退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 九 十 條【辭退程序及待遇】
21被辭退的公務員如何領取辭退費?
第九十一條【離職前的義務】
第十四章退休
第九十二條【退休條件】
第九十三條【提前退休的條件】
第九十四條【退休待遇】
22公務員退休后能享受到哪些待遇?
23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如何處理?
24對于退休后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第十五章申訴與控告
第九十五條【申請復核權和申訴權】
第九十六條【復核申請、申訴的處理期限】
第九十七條【錯誤處理的糾正】
第九十八條【對侵權行為的控告】
第九十九條【對申訴、控告的限制】
第十六章職 位 聘 任
**百條【聘任條件】
**百零一條【聘任方式】
**百零二條【聘任合同】
**百零三條【聘任合同內容】
**百零四條【聘任公務員管理依據】
**百零五條【人事爭議仲裁】
第十七章法 律 責 任
**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百零七條【離職后的執業禁止】
**百零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處理】
**百零九條【公務員錄用、聘任工作中違反規定的處理】
**百一十條【機關對公務員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
第十八章附則
**百一十一條【領導成員的定義】
**百一十二條【參照本法管理的其他人員】
**百一十三條【實施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18年8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20日)
公務員范圍規定
(2020年3月3日)
公務員錄用規定
(2019年11月26日)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
(2019年3月27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2020年3月3日)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2020年3月3日)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2016年8月19日)
公務員錄用面試組織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11月18日)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2016年12月30日)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
(2011年5月25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2008年7月16日)
公務員登記辦法
(2020年3月3日)
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
(2011年12月12日)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
(2007年1月4日)
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
(2019年11月26日)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2008年2月29日)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
(2008年1月4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年4月22日)
公務員培訓規定
(2019年11月26日)
公務員調任規定
(2019年11月26日)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
(2009年7月24日)
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
(2009年7月24日)
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
(2008年5月14日)
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2017年9月)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2019年3月17日)
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2009年6月30日)
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
(2006年6月10日)
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
(2006年8月6日)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
(2006年6月10日)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
(2019年5月27日)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2019年7月15日)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2017年2月8日)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2011年8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 節選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為了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職盡責,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務員定義】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注解 根據本條規定,是否屬于公務員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依法履行公職,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及實施的活動也是一種履行公職行為。這里所依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2)納入國家行政編制。這里的“編制”系指各種納入國家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的機構序列及人員,不僅限于行政機關編制。僅以履行公職為標準,還不能作出明確的界定,例如一些在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并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3)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公務員屬于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但財政供養的人員并不都是公務員,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但不屬于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應用 1公務員的范圍包括哪些? 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范圍: (1)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及其向黨和國家機關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包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3)各級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包括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5)各級監察機關。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及其向黨和國家機關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6)各級審判機關。包括*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7)各級檢察機關。包括*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8)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包括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下列人員不列入公務員范圍: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委員會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工商聯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配套 《公務員范圍規定》第3-13條第三條【適用范圍】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配套 《憲法》第62、63、67、79、80、84、101、114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8-10、21-26、44、57條第四條【指導思想和政治原則】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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