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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251
- 條形碼:9787521614251 ; 978-7-5216-1425-1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本書特色
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對于社會保險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根據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在社會保險法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 應用。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第五版為46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對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解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和應用。本分冊為社會保險法分冊。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
1社會保險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哪些作用
第二條【建立社會保險制度】
2社會保險是如何實現責任分擔的
3社會保險制度有哪些功能
4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能參加社會保險嗎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
5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有哪些
6社會保險水平應該如何確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7用人單位如何行使權利和義務
8個人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社會保險財政保障】
9國家如何為社會保險提供財政保障
第六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10具體由哪些機關來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
11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是否可以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條【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
12社會保險行政管理的職責如何分工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第九條【工會的職責】
13工會如何具體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
14工會如何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覆蓋范圍】
15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第十一條【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16職工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如何確定
第十三條【政府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養老金】
17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否提前支取
18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能否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構成】
第十六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19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是多少年
第十七條【參保個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死亡待遇】
20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享有哪些權利
2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享有哪些權利
第十八條【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22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調整取決于哪些因素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23繳費年限累計如何計算
24基本養老金分段如何計算
第二十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籌資方式】
2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基金籌集方式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
27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領取條件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8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和繳費】
29職工如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繳費方式如何計算
30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
第三十條【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31哪些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一條【服務協議】
第三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第四章工 傷 保 險
第三十三條【參保范圍和繳費】
32哪些人可以參加工傷保險
33哪些主體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傷保險費率】
34工傷保險費率應該如何確定
35行業工傷風險類別是如何劃分的
36行業差別費率及其檔次是如何確定的
37單位費率是如何確定與浮動的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
38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如何確定
第三十六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39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40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且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41認定工傷中如何界定“因工作原因”
42職工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是否應視同工傷
43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內退人員在另一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由誰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義務
第三十七條【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44工傷醫療待遇
45傷殘待遇
46工傷死亡待遇
47特殊情況下工傷職工享有怎樣的工傷保險待遇
48 2020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核定基數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49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哪些情形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
50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是如何應用的
第四十二條【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
第四十三條【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51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主要有哪些情形
第五章失 業 保 險
第四十四條【參保范圍和失業保險費負擔】
52失業保險的費用如何負擔
第四十五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53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54失業保險金如何進行發放
第四十六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55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須符合哪些期限的規定
56再次失業情況下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標準】
57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如何確定
58失業保險金的確定
第四十八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時的待遇】
59喪葬補助金待遇競合時應如何處理
第五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60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遵循哪些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61什么情形下應該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五十二條【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第六章生 育 保 險
第五十三條【參保范圍和繳費】
第五十四條【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八條【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社會保險費征收】
62社會保險費應如何征收
第六十條【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63職工應該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
64靈活就業人員應該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
65與派遣人員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是否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
66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如何處理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
67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類別、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補貼責任】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68哪些針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置及經費保障】
第七十三條【管理制度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職責】
第七十四條【獲取社會保險數據、建檔、權益記錄等服務】
第七十五條【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人大監督】
第七十七條【行政部門監督】
69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何實施監督
70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負有哪些配合義務
第七十八條【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督】
第八十條【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71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有哪些
第八十一條【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
72如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條【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三條【社會保險權利救濟途徑】
第十一章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四條【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
73如何處理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
第八十五條【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處理】
74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
明應如何處理
第八十六條【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
75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騙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責任】
7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應該負哪些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責任】
77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違法行為應負哪些責任
第九十條【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責任】
78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79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應負哪些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九十四條【相關刑事責任】
80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涉及的刑事責任主要有哪些
81挪用職工失業保險金和下崗職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屬于挪用特定款物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參加我國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一、綜合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2019年3月24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
(2019年4月1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年6月29日)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2001年5月27日)
二、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
(2018年12月29日)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2014年2月21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2010年9月26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6年11月2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2019年9月29日)三、醫療保險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
(2020年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7年6月20日)
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2016年1月3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
(2019年3月6日)
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0年8月24日)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2020年7月30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31日)
四、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0日)
工傷認定辦法
(2010年12月31日)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2018年12月14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2016年3月28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2015年7月22日)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
(2010年12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五、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條例
(1999年1月22日)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2019年12月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的通知
(2020年5月29日)
六、社會保險基金
國務院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
(2018年5月3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的通知
(2020年3月30日)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2018年12月14日)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2001年5月18日)
七、社會保險經辦
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于推進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試點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2019年8月1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2012年2月6日)
實用附錄
1工傷糾紛處理流程圖
2申請工傷認定程序圖
3工傷賠償數據速查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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