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釋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2417
- 條形碼:9787521612417 ; 978-7-5216-1241-7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釋義 本書特色
高品質專家解讀:本書由參與民法典立法的權威專家組織編寫,是理解適用民法總則的權威專家解讀。 權威特色釋義體例:本書采取一種嚴格的風格致力于再解釋,將整理、評注和對話融為一體,對每個條文從規范對象、規范基礎、條文理解、拓展分析、適用指導等多個方面展開深入分析的同時,作者還針對每章精心撰寫了章節導讀,為民法典總則編的準確適用提供專業解讀和適用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釋義 內容簡介
全國人大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典,中國有了一部新時代的人民權利宣言書。本書是由參與民法典起草的非常不錯專家組織編寫,是理解和適用民法典的非常不錯專家解讀,為民法典的準確適用提供了專業解讀和適用指引。本書在對條文逐條解讀的基礎上,著重強調對于人格權編以及侵權責任編核心知識點進行梳理,首先分析條文中涉及的核心概念,在此基礎上分析理論與實務問題,很后以已生效案例形式說明法律適用要點。本書采取特色體例,對每個條文從規范對象、規范基礎、條文理解、拓展分析、適用指導等多個方面展開深入分析的同時,作者還針對每章精心撰寫了章節導讀,便于對每章內容的整體把握和融會貫通。本書對法官、檢察官、律師、行政執法人員、法務人員等司法實務人員以及法學院師生、社會大眾等均具有較好的學習參考和適用指導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釋義 目錄
**章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 【人格權編的調整對象和范圍】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的定義】
第九百九十一條 【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的專屬性】
第九百九十三條 【人格權的許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第九百九十五條 【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六條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 【侵害人格權的訴前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條 【侵害精神性人格權民事責任的利益衡量規則】
第九百九十九條 【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
**千條 【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與替代執行方式】
**千零一條 【身份權的參照適用】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千零二條 【生命權】
**千零三條 【身體權】
**千零四條 【健康權】
**千零五條 【物質性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法定救助義務】
**千零六條 【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的捐獻】
**千零七條 【禁止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千零八條 【人體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與知情同意權】
**千零九條 【從事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時的義務】
**千零一十條 【性騷擾的民事責任與單位的預防義務】
**千零一十一條 【侵害行動自由和非法搜查身體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
**千零一十三條 【名稱權】
**千零一十四條 【禁止侵害姓名權和名稱權】
**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的姓氏選取】
**千零一十六條 【姓名、名稱的登記及其變更的法律效力】
**千零一十七條 【姓名、名稱的擴張保護】
第四章 肖像權
**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與肖像權的內涵】
**千零一十九條 【侵害肖像權的具體表現形式】
**千零二十條 【肖像合理使用的特殊規則】
**千零二十一條 【肖像合理使用合同】
**千零二十二條 【肖像使用合同的解除】
**千零二十三條 【姓名的許可使用與聲音的保護】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
侵權責任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釋義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釋義》: 第九百九十八條【侵害精神性人格權民事責任的利益衡量規則】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釋義】 本條是關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權民事責任的利益衡量規則的規定,逐一列舉了多項需要綜合考量的具體因素,屬于新增規定。從規范性質上看,本條屬于裁判規范,旨在為法官裁判人格權糾紛提供了具體的指引和參考。 首先,根據所保護人格要素屬性的不同,人格權可以分為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前者主要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后者則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聲音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權利。本條采用“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這一表述,實質上是以立法的形式承認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的區分,并對它們采取不同的保護方法。究其原因,物質性人格權是自然人*基本、*重要的權利,具有強烈的倫理色彩,法律給與強制保護。因此,民事主體不可放棄、轉讓或繼承物質性人格權,也不得積極許可他人。與之不同,精神性人格權是自然人對于精神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轉讓的支配權,其主要是為了滿足人們對正當精神需要而確立的一項權利。①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精神性人格權逐漸表現出一定的財產價值,形成所謂人格權商品化現象。能夠商品化的人格權,其客體其實是作為主體的人之符號化,并不觸及人之倫理價值根本核心。②因此,對于精神性人格權,法律并不像對物質性人格權的保護那樣絕對,而是要在協調和平衡人格權與其他利益之間沖突的基礎上,采用比例原則進行相對化地保護。 其次,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官需要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綜合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多種因素來判定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所謂利益衡量,也稱為利益考量、利益平衡,實際上是在各方利益發生沖突時,對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的利益等各種利益進行考量,以尋求各方利益的妥當平衡,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簡言之,利益衡量實際上就是一種價值衡量,對于何種利益居于優先順位的判斷,就是一種評價的表現。就表面而言,利益衡量的存在至少有兩個原因:一是法律的“漏洞”,即面對變動不息、無限復雜的社會,立法者無力以一次立法解決所有的問題;二是因為制定法是以語言文字為載體的,而語言并非精密的表意工具,容易出現多義、歧義的情況。從根本上說,法律中的價值判斷源于其實質理性品格,這主要指立法者將其主觀認定的社會公認的實體價值固定于法律規范之中,并在司法當中根據主觀的社會正義價值標準來解決糾紛。②就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糾紛來說,涉及人的尊嚴、公眾的行為自由、公共利益等多種價值之間的沖突協調,法官應當在評價不同價值優先順位的基礎上,綜合確認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以侵害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為例,雖然公眾人物具有完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并且享有完全的精神性人格權,但是他們的職業多為演藝明星、藝術家、官員等,獲得的關注度遠超常人,承擔職責常常會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公眾具有知情權,應當接受公眾的監督,故而公眾人物應當對他人侵害其隱私權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不過,一旦他人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侵害超出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需要,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后,從功能目的來看,本條屬于說明性條文,其本身并不能獨立用來確定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在具體案件中,法官應當結合《民法典》第1165條來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不可單獨依據本條來裁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釋義 作者簡介
龍衛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萬人計劃哲社領軍人才。民法典重要立法專家,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合同編召集人之一。兼任教育部法學學科教指委委員、工信部工業和信息化法治戰略與管理重點實驗室主任、網信辦,教育部網絡空間國際治理基地主任、中國科協,北航科技組織和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中國網絡與信息法研究會副會長、工信部法律顧問、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咨詢專家等。著有《民法總論》《民商法轉型與再現代化》《法學的自覺》等。
- >
煙與鏡
- >
回憶愛瑪儂
- >
我與地壇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故事新編
- >
中國歷史的瞬間
- >
經典常談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朝花夕拾
- >
企鵝口袋書系列·偉大的思想20:論自然選擇(英漢雙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