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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涉僧法律問題研究 版權(quán)信息
- ISBN:9787520372862
- 條形碼:9787520372862 ; 978-7-5203-7286-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唐代涉僧法律問題研究 本書特色
綜觀《唐代涉僧法律問題研究》一書,提供豐富的研究視角,以及實力堅強的史料解讀、分析,啟發(fā)讀者重新看待唐代法典的落實狀況。以往研究唐代律令時常陷入法條解讀與實際運用的困境,本書從唐代涉僧法律規(guī)范思考此問題,為我們提供*廣泛的知識基礎(chǔ),不單是世俗法的實踐,也包含宗教法的落實問題。
唐代涉僧法律問題研究 內(nèi)容簡介
本書以諸多學者復原的《道僧格》條文為基礎(chǔ),從法律實踐的層面將這些復原條文放置于唐代法律體系以及社會文化的大背景中,進而提出《道僧格》作為一部宗教法典,很為明顯的特色便是將佛教戒律引入國家制定法體系,從而試圖更全面地管控佛教及僧團。但事實上這一嘗試的結(jié)果卻并不理想,尤其表現(xiàn)在《道僧格》實效性之弱的問題上。
唐代涉僧法律問題研究 目錄
一 唐代涉僧法律問題介紹
二 先行研究
**章 《道僧格》相關(guān)問題介紹
**節(jié) 唐代《道僧格》輯佚概況
第二節(jié) 《道僧格》若干問題辨析
一 武德九年六月四日敕文中的“舊定”
二 《道僧格》與《祠部格》的關(guān)系
三 《道僧格》的適用范圍及刑罰種類
四 《天圣令》“唐11”條中的“僧道法”與《道僧格》
第二章 唐代涉僧行政法規(guī)定與實踐
**節(jié) 佛教事務(wù)管理與“任僧綱”條
一 佛教事務(wù)管理機構(gòu)的沿革
二 唐代的僧官設(shè)置
第二節(jié) 僧籍、度牒與“私度”條
一 僧籍與度牒
二 試經(jīng)制度
三 “私入道”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與實踐
第三章 唐代涉僧刑法規(guī)定與實踐
**節(jié) 僧俗往來與“非寺院”條
一 禁止僧俗往來聚眾的法律規(guī)定
二 佛教俗講及寺院娛樂生活
三 政治生活中的佛教參與
第二節(jié) 妖言謀反犯罪與“準格律”條
一 唐代妖言謀反罪的法律規(guī)定
二 唐代僧人參與的妖言謀反罪的類型與特征
第三節(jié) 僧人形象與“觀玄象”條、“卜相兇吉”條
一 “托于卜筮、假說災祥”
二 唐代僧人“陳禍福”的目的與特點
三 唐代僧人的卜相療疾行為
第四章 唐代涉僧宗教法規(guī)定與實踐
**節(jié) “盜毀天尊佛像”條
一 “盜毀天尊佛像”條規(guī)定與沿革
二 “盜毀天尊佛像”不同情形
三 法律對宗教“神圣性”的保護
第二節(jié) 淫戒、奸罪與“和合婚姻”條
一 戒律中的“淫戒”與法律中的“奸罪”
二 唐代僧人的家庭與社會生活
三 “和合婚姻”的意義辨析
第三節(jié) 酒肉戒、殺生戒與“飲酒”條
一 破戒的“神僧”形象
二 對“飲酒”條的司法適用
三 “殺生戒”與斷屠令
第五章 唐代涉僧民事法律規(guī)定與實踐
**節(jié) 擬制血親與“三寶物”條
第二節(jié) 僧道排位與“禁毀謗”條
一 唐前期的僧道排位問題
二 “禁毀謗”條辨析
第三節(jié) 致拜君親與“行路相隱”條
第四節(jié) 寺院經(jīng)濟與“不得私蓄”條
一 僧尼授田與唐代寺院經(jīng)濟
二 寺院常住和僧尼私產(chǎn)
三 僧人的民事糾紛與經(jīng)濟犯罪
余論
附錄 《道僧格》輯佚情況總匯
參考文獻
后記
唐代涉僧法律問題研究 節(jié)選
《唐代涉僧法律問題研究》: 如在唐代佛教事務(wù)管理的行政規(guī)定方面,以《道僧格》中的“任僧綱”條、“私度”條以及僧籍、度牒制度為例。時至唐代,佛教事務(wù)管理已然成為國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嚴耀中所言,寺院僧侶一旦隸屬于行政,行政體系的價值體系就不可避免地成為僧尼行為的價值取向。②唐代的佛教僧人徹底地完成了從“方外之賓”到“治內(nèi)之民”的轉(zhuǎn)變,因此佛教僧官僧籍制度也就成為國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部分,而不再是特別事宜。相比佛教事務(wù)管理的其他方面,行政方面的規(guī)定存在著一定的不穩(wěn)定性,究其原因乃與歷任帝王的宗教政策有著極大的關(guān)聯(lián)。但總的來說,即使除去武宗“會昌法難”的特殊情況,王權(quán)對教權(quán)的干涉也是明顯的日益深入。 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以《道僧格》中的“非寺院”條、“準格律”條、“觀玄象”條以及“卜相兇吉”條等刑法類條文在唐代社會中的實踐情況為例,從中可以看到唐朝設(shè)置這些條文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佛教勢力過大而形成社會動亂,也就是上文所言的“試圖將僧尼的活動局限于寺院中的例行修持”。但佛教的俗講、卜相兇吉、療疾等行為均已深入到社會生活當中,此時的佛教已經(jīng)與民俗相結(jié)合,成為民眾社會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此時的寺院也成為社會大眾休閑娛樂的主要場所之一。所以唐朝的這種“將僧尼的活動局限于寺院中的例行修持”的想法并不成功。*終官府對僧人與此相關(guān)的違法犯罪行為只能以結(jié)果為導向,因人因事而論。 再從宗教戒律方面的法律制約來看,如《道僧格》中的“和合婚姻”條、“飲酒”條等宗教法規(guī)定及其相關(guān)法律實踐。《道僧格》中宗教戒律的這一部分正是《道僧格》的核心與精髓,正是因為這一部分的存在,才使得《道僧格》這一“冷門”的格典受到了如此多的關(guān)注。但同時也能看到,唐朝的這種將宗教律法吸收進國家制定法體系的嘗試并不成功,除了佛教戒律中與法律倫理中相符合的部分被嚴格執(zhí)行(如僧人犯奸罪問題)外,其他部分的執(zhí)行程度并不樂觀。原因在于“戒律”的設(shè)置從根本上講是為了保證信仰的“純潔性”,這就意味著戒律從本質(zhì)上就具備著一定的變通性。這種變通尤其體現(xiàn)在唐代中后期禪宗流行之后,禪宗的流行極大地改變了中國僧人的戒律觀,信仰的“純潔性”不再以守戒為象征,反而以“破戒”表達對信仰“高級理解”,這就使得《道僧格》中宗教法的部分在實踐中極為尷尬。此外官員個人的宗教態(tài)度也使得此類規(guī)定的法律實踐存在著極大的分歧,以上種種因素*終導致了這些條文薄弱的實效性。 對佛教僧人身份服制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也是如此,如《道僧格》中的“三寶物”條、“禁毀謗”條、“行路相隱”條的法律實踐情況。嚴耀中曾經(jīng)提到,如果是國家加于寺廟僧尼頭上的規(guī)范是“硬性”的,那么中國的法律條文和司法精神對佛教戒律和約束思想的影響則是潛移默化與“軟性”的。①這種分析放在《道僧格》對僧尼身份法之相關(guān)規(guī)定上,實在是再適合不過了,國家對佛教僧尼在身份服制上的約束與佛教僧團自身向中國傳統(tǒng)倫理的靠攏是相輔相成的,佛教僧團自身的這種靠攏實際上乃是文化碰撞大背景下的一種自然調(diào)節(jié)。這尤其表現(xiàn)在“致拜君親”的問題上,佛教僧人雖然極盡所能地抵抗形式上的“致拜”,但從文化層面而言,忠孝思想依然被佛教教理教義所吸收,因此該問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一個“偽問題”。 還有財產(chǎn)法方面的“不得私蓄”條,唐代寺院經(jīng)濟之發(fā)達已為學界所共識,此外唐代還明確規(guī)定了僧尼授田,這與《道僧格》中的“不得私蓄”條就形成了強烈的反差。究其原因乃是“寺院常住”與“僧尼私產(chǎn)”這兩個既相互聯(lián)系又相互區(qū)分的概念所致。 ……
唐代涉僧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段知壯,男,1988年生,吉林四平人,法學博士,現(xiàn)任職于浙江師范大學行知學院。日本愛知大學中國研究科博士候選人。在《愛知論叢》(日本)、《亞洲研究》(韓國)、《宗教哲學》(中國臺灣)、《宗教研究》等刊物發(fā)表論文二十余篇,參與重大古籍整理項目《中華大典法律典·民法分典》的編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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