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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基層干部法治素養與能力建設叢書生態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問題解答與實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526
- 條形碼:9787510929526 ; 978-7-5109-2952-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鄉村振興:基層干部法治素養與能力建設叢書生態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問題解答與實例 內容簡介
《鄉村振興:基層干部法治素養與能力建設叢書》包括《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拆違法律問題解答與實例》《農村土地流轉法律問題解答與實例》《農村生產經營、生活法律問題解答與實例》及《生態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問題解答與實例》四卷,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浙江省不錯人民法院院長李占國擔任主編,由*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不錯人民法院有關庭室的領導和法官以及相關部委的有關科室人員為組成作者團隊。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依托*高人民法院豐富的案例資源和對涉農案件的司法大數據分析,全面、客觀、科學地梳理了鄉村振興、美麗鄉村建設中矛盾糾紛的主要類型、多發點以及法律風險點,并采用一問一答形式,結合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分析,對人們普遍關心的涉農法律問題進行通俗易懂的解答,提示存在的法律風險。對于全面提升基層干部的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提高基層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辦案能力具有指導和幫助作用。
鄉村振興:基層干部法治素養與能力建設叢書生態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問題解答與實例 目錄
**節 概述
第二節 大氣污染類案件
問題1:大氣污染糾紛中,惡臭氣體排放企業的侵權責任如何確定?
問題2:構成環境污染侵權,被侵權人應提供什么證據?
問題3:環境行政案件法院如何附帶審查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
問題4:污泥惡臭超標,是否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處罰?
◎法律規定速查
第三節 土壤污染類案件
問題1: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未直接認定污染及受損事實,相應環境污染侵權
民事案件中受害人和污染者的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問題2:無意思聯絡的多個污染行為導致同一損害后果時,各污染行為與損
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應該如何認定?
◎法律規定速查
第四節 水污染類案件
問題1:對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何種情況屬于后果特別嚴重?
問題2: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觀過錯應如何認定?
問題3:委托無資質被告處置危險廢物,公司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問題4:單位犯污染環境罪的,罰金數額應該如何確定?
問題5:污染環境罪中兜底性條款應該如何適用?
問題6:干擾自動監測設施但未造成污染后果是否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問題7:在水污染環境糾紛中,行政機關出具相關證據的效力如何?
問題8:居民對環境公共整治行為負有何種程度的容忍義務?
問題9:當一污染行為涉及刑事行為、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時,如何綜合運
用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對污染行為進行處罰?
問題10:環境侵權案件舉證中行政文書是否可以起到證明作用?
問題11: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單位對高速公路環境污染是否應承擔相關責任?
問題12:環保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生產決定”的性質是行政命令還是行政處罰?
問題13:企業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通過管道,向雨水排放口排放,是否構成違規設置排污口的違法行為?
◎法律規定速查
第五節 海洋污染類案件
問題1:未納入環境標準的物質導致損害結果是否應認定為新型污染物及承擔相關侵權責任?
問題2:在污染來源多樣的情況下,侵權責任主體應如何甄別及各主體責任比例應如何判定?
◎法律規定速查
第六節 物質污染類案件
問題1:在污染環境刑事犯罪中,對于悔罪表現明顯,積極挽回、減少損害后果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從輕處罰?
問題2: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在當事人承擔了環境修復責任的情況下,可否對環境污染者從輕或減輕處罰?
問題3: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應如何認定?
……
第二章 生態保護類案件
第三章 資源利用類案件
第四章 環境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
鄉村振興:基層干部法治素養與能力建設叢書生態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問題解答與實例 節選
《生態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問題解答與實例》: 問題3:環境行政案件法院如何附帶審查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臺 的規范性文件? 【解答】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了“規范性文件的一并審查”,其中第147條規定了應當聽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意見這一程序’,第148條規定了如何進行實體審查。在被訴行政機關并非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時,聽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意見,了解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據及出臺背景等情況。這樣不僅賦予了制定機關參與權利,尊重了制定機關的程序權利,更能深刻地理解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含義,審慎作出審查結論。 【案例】 孫某某訴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許可案 案情:2015年3月17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浙A×××MY號牌的小型越野客車領取了黃色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載明燃油種類為汽油、排放標準為國O,其上加蓋被告的公章。案涉機動車品牌型號為切諾基牌BJ2021,燃油類型為汽油,生產企業為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出廠日期為1995年7月07日,注冊日期為1995年9月22日。 2015年3月17日,該機動車在杭州利有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該公司具有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計量認證證書,受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委托開展環保定期檢驗業務。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單載明:依據標準GB18285-2005 DB33/660-2013,對浙A×××MY進行排氣污染物檢測,綜合結論為合格。同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核發了黃色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至2015年6月。 另查明,2015年11月19日,原告提交機動車排放鑒定申請審核,經實車鑒定,該車裝有電噴發動機、氧傳感器、三元催化器。2015年11月20日,該車經排氣污染物檢測,結論為合格,被告核發了編號為3301150110024×××的綠色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2條及《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13條的規定,在用機動車實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取得并放置環保標志。可見,環保標志的核發與否關系到該機動車能否準予上路行駛,因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環保標志的行為系行政許可行為。《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由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系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在用機動車實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以下簡稱環保標志)分為綠色環保標志和黃色環保標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據此,被告作為浙江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有核發綠色和黃色環保標志的職權。被告的該職權來自《行政許可法》和《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而不是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 2009] 87號)。原告提出的被告依據該規范性文件增設標志管理的主張,不能成立。 《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 2014] 61號)中所含《浙江省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辦法》系浙江省內關于環保標志的具體管理辦法。根據該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根據機動車型號和發動機型號查詢國家環保部門發布的《環保達標車型公告》目錄,依據核查結果核發對應的環保分類標志,經查詢目錄無記錄的車型,則進行排放控制裝置核查或按上牌登記時間核發標志。《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環發[ 2009] 87號)系由環境保護部頒發,其中對核發綠色或黃色環保標志明確了一些技術標準,并未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原告對之提出合法性審查,提出其不合法的主張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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