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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憲法(第7版)/韓大元 李元起/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58041
- 條形碼:9787300258041 ; 978-7-300-25804-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憲法(第7版)/韓大元 李元起/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內容簡介
教材定位于“應用性”層次,強調了高職高專法學教育培養應用能力的特色。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本著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和及時反映憲法理論和實踐發展的原則,根據憲法實踐和憲法學研究中出現的近期新變化,更新、增補了相關內容; 第二,根據憲法實踐的進展情況,增加了一些新的憲法資料和事例; 第三,對原版中的個別錯誤和不當之處進行了修正。
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憲法(第7版)/韓大元 李元起/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目錄
**章憲法基本原理
**節憲法的詞源與概念
第二節憲法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節憲法基本特征與本質
第四節憲法淵源與憲法分類
第五節憲法功能
第六節憲法結構與憲法規范
第七節憲法解釋與憲法修改
第八節憲法保障制度
第二章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節國體概述
第二節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階級結構
第三節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經濟基礎
第四節社會主義文明建設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節政體概述
第二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
第三節選舉制度
第四節國家標志
第四章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特別行政區制度
**節國家結構形式
第二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第三節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節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六章中央國家機構
**節國家機構概述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國家主席
第四節國務院
第五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六節國家監察委員會
第七章地方國家機構
**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三節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第四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第八章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
**節人民法院
第二節人民檢察院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憲法(第7版)/韓大元 李元起/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節選
憲法學導論 其實,憲法學是富有實踐性、創造性與挑戰性的知識,是有關憲法的各種知識、事實與經驗的總和。憲法學的知識與理論來源于實踐,又指導社會實踐,其價值具體體現為指導社會生活,即嚴格規范國家權力的運作程序,保護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因此,實踐性是憲法學的基本屬性之一,它強調事實與經驗性的認識。比較法學者波格旦在《比較法》一書中指出,憲法中的規定僅提供一個背景,仿佛是一塊白的畫布,需要畫家在上面作畫。美國憲法是法官所講的憲法,這個憲法事實上是美國法律制度的中心,它并不是一個沒有“牙齒”的政治宣言,而是法院經常運用的高度實用的法律規則。在美國,每個法律專家,不管他的專業是刑法、商法或稅法,必須牢牢記住憲法。也許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大量問題是法律問題,首先需要回答合法性。但合法性并不是正義價值的*高判斷標準與依據,在合法性的名義下經常發生各種侵害人權的現象,任何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可能因與憲法相抵觸而受到挑戰。因此,對于公民來說,合法性價值并非是唯一和*高的價值選擇,它需要接受合憲性價值的檢驗。當人們通過合法性途徑不能解決權利救濟或對合法性本身產生懷疑時,可以通過憲法途徑尋求救濟。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憲法是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價值體系與規則。特別是,在社會生活中發生各種憲法爭議后,公民可以通過憲法程序提起憲法訴訟,以獲得憲法救濟。而要提起憲法訴訟或尋求憲法救濟,首先要了解和掌握有關國家制度與救濟程序方面的憲法學知識,以憲法作為公民生活的基本方式。 (三)憲法學是由規則構成的專業性知識體系 一門學科的生命力在于它所具有的獨立的基本范疇與科學的學科體系。憲法實踐的多樣性為人們提供了豐富的憲法學理論信息與理論成果。隨著憲法實踐的發展,憲法學體系所容納的知識總量不斷呈擴大趨勢。在特定的時代,特定國家憲法體制的發展中,憲法學體系與知識并不是處于無序的狀態,它是按照一定的范疇與體系建立的,各種知識范疇之間存在著內在邏輯。如國家與社會、憲法與法律、人權與基本權利、主權與政權、憲法與憲政等幾對范疇是基本范疇,其中*核心的范疇是人權與基本權利。規范性是憲法學作為一門科學的基本特征,也是其主要標志。憲法學固然要研究憲法典,但憲法典并不是憲法學的唯一研究內容。在具體研究憲法典時,不能僅僅滿足于對憲法典結構的學理解釋,應依據憲法實踐中積累和形成的憲法理論,積極地挖掘憲法典結構形成的社會背景與實體內容,尊重憲法學所體現的學科規律。憲法學的規范性是憲法學成為一門獨立科學體系的基礎,集中反映了憲法學專業化的特色。 (四)憲法學是有未來指向性、開放性的知識體系 憲法學的內容、研究方法和體系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它需要與社會生活的變遷保持協調,以理論的影響力推動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憲法學的內容與方法不僅涉及現實的社會關系,對未來的社會發展也起到預測功能。掌握基本的憲法學知識,有助于培養合理的知識結構與開放性的思維能力,使我們善于從憲法角度觀察社會問題,思考具有前瞻性的理論命題。 (五)憲法學是知識整合和學術對話的紐帶與平臺 在信息化時代,知識的整合是學術發展與完善的基本條件。憲法學以其價值的多樣性、結構的開放性特點發揮著知識對話與整合的功能,使各種知識體系的發展建立在維護人的尊嚴的基本理念上,反映了人類追求自由、幸福與正義的基本要求。隨著全面推動法治國家進程,憲法學的知識整合功能將得到進一步加強,從而推進學術的發展。 二、我國憲法學的歷史發展 憲法學是人類在治理國家中積累的智慧與豐富經驗的結晶,集中體現了人類的理性與追求幸福生活的期待。作為一門科學的知識體系,憲法學誕生于西方社會,并隨著資產階級憲法的制定與實施,不斷發展和完善。英國是近代憲法學的誕生地,近代以及現代憲法學的許多基本原理都源于中世紀后期英國憲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在不同國家的社會發展進程中,憲法學以憲法實踐為基礎,逐步發展為獨立的知識體系。 (一)舊中國憲法學的發展 我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舊中國憲法學的發展可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1.憲法學的“輸入”與文化沖突時期(1902―1911年) 我國早期的憲法學理論是在西方憲法文化的介紹、傳播過程中形成的。資產階級改良派系統地介紹了西方的議會制度,比較了西方各國的政體,傾向于我國采用君民共主政體。維新變法運動的主要領導人康有為、梁啟超、嚴復等人的憲法思想主要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響,反映了當時憲法學發展的水平。這一時期,清政府派大臣考察西方憲政的舉動,盡管是迫于當時的政治形勢而作的統治政策的權宜之計,但客觀上對于憲法知識的普及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2.憲法學的形成期(1911―1930年) 辛亥革命以后,我國憲法學在動蕩不安的社會環境中進入了形成期。在憲法學體系的形成過程中,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學說是獨具特色的一種理論,標志著我國憲法學的初步形成。經過20多年的發展,在急劇變化的社會環境中,憲法學已從分散的、不成熟的理論與知識發展為初步容納各種憲法學知識的體系。 3.憲法學的成長期(1930―1949年) 進入20世紀30年代后,研究新民主主義憲法理論的有關成果,進一步豐富了我國憲法學的內容。在新民主主義憲政時期,我國的一些進步學者在極端困難的條件下,探討了新民主主義憲法理論。 (二)新中國憲法學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作為社會科學重要組成部分的憲法學,在內容、體系、方法等方面有了新的發展,其理論價值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與重視。新中國憲法學的發展可以分為如下四個階段。 1.初創時期(1949―1957年)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及1954年《憲法》的制定為憲法學的研究與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建立、新中國**部社會主義憲法的頒布,推動了我國憲法學的發展。這一時期憲法學發展的主要特點是:出版了宣傳、介紹1954年《憲法》的論文和著作;初步建立了憲法學課程體系;憲法學基本范疇與原理主要參照了蘇聯憲法學的成果,對舊中國憲法學的遺產采取否定的態度等。盡管這一時期的憲法學研究存在客觀的局限性,但初創時期的憲法學研究成果初步奠定了我國現代憲法學的基本理論框架。 2.曲折發展時期(1957―1966年) 1957年“反右”斗爭給我國憲法學研究帶來了消極的影響,剛剛起步的憲法學研究在人治思想、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的影響下受到沖擊,憲法學實際上失去了必要的社會基礎。當然,這一時期憲法學研究在某些領域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如學者們發表了有關憲法學研究對象、國體、政體、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論文。但總體而言,這一時期憲法學的發展缺乏科學性與學術性,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 3.停滯時期(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間,憲法學研究處于完全停滯狀態,1954年《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沒有得到遵守,整個社會陷入無序狀態,憲法失去了調整社會生活的功能。 4.恢復與發展時期(1976年至今) 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1978年后,尤其是1982年《憲法》全面修改后,我國憲法學研究進入了恢復與發展時期。1982年《憲法》的頒布是我國憲法學走向繁榮的重要契機。這一時期,憲法學家們結合我國社會發展實際,一方面為修憲提供有益的建議,另一方面開始系統地研究我國憲法學理論與實踐問題。在社會轉型時期,我國憲法學的傳統體系與理論遇到了實踐的挑戰,出現了許多新的課題。 我國憲法學研究的基本經驗與特點是:重視憲法實踐與憲法學理論的現實適應性;從單純的注釋憲法學走向動態憲法學;既強調憲法理論的開放性,又重視憲法理論的“中國化”;從憲法原理的宏觀研究逐步走向專題性研究;憲法學開始成為知識整合的基本形式與平臺;既重視西方國家憲法學,也重視非西方國家憲政實踐的經驗,普遍重視比較憲法學研究等。 總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憲法學理論價值將日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憲法學的理論成果直接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服務。 三、憲法學分類 (一)廣義憲法學和狹義憲法學 從憲法學所容納知識總量的角度,憲法學可分為廣義憲法學與狹義憲法學。所謂廣義憲法學,是指研究憲法規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與憲法秩序的一門學科,主要包括憲法哲學與憲法科學。所謂狹義憲法學,是指研究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關系的一門知識體系,其研究的重點領域是憲法解釋學與憲法社會學。 (二)馬克思主義憲法學與資產階級憲法學 憲法學是有關憲法知識與理論邏輯的體系,具有一定的意識形態性。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憲法學表現其與經濟基礎相適應的意識形態。馬克思主義憲法學與資產階級憲法學在憲法產生、憲法發展及憲法作用等憲法問題上存在著不同點。當然,意識形態性并不是憲法學唯一屬性,憲法學理論體系中客觀上存在人類在治理國家中所積累的共同的經驗,理論體系之間存在相互的可比性與借鑒性。因此,憲法學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即通過憲法學研究探索憲法發展的共同規律與規則,使人類享受立憲主義所帶來的普遍性價值。 (三)實質憲法學與形式憲法學 從規范與現實價值的角度,憲法學可分為實質憲法學和形式憲法學。實質憲法學重視規范與現實相互協調的條件,既要考慮規范的價值,同時也要考慮現實生活本身的價值,以保持憲法學的生命力。形式憲法學通常把規范與現實分離開來,片面強調規范本身的價值,忽視憲法現實存在的意義與實體價值,以消極的方法解決規范與現實之間的沖突。 (四)近代憲法學與現代憲法學 從憲法學發展歷史階段的角度,憲法學還可以分為近代憲法學與現代憲法學。近代憲法學的發展經歷了如下三個階段: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憲法學、近代憲法確立時期的憲法學和近代憲法向現代憲法轉型時期的憲法學。近代憲法學向現代憲法學轉型的標志是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的制定。《魏瑪憲法》不僅為現代憲法的產生提供了極其豐富的憲法學理論,而且標志著近代憲法學原理的重要變革。 四、憲法學的研究對象 憲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憲法現象,包括憲法典、現實的憲法制度與憲法具體運行的過程。 憲法學研究對象的確定不僅受憲法制度本身發展水平的限制,同時也受社會變遷與時代的影響。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向憲法學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課題,憲法學研究對象是不斷發展和變化的。從現代各國憲法學發展情況看,研究對象的確定方法與具體標準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各國憲法學根據本國社會的歷史與所面臨的具體問題確立憲法學體系和具體研究對象。如日本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憲法意識、憲法規范、依據憲法建立的憲法制度;法國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政治權力、國家、憲法體制、民主制度等,有關政治制度部分在憲法學研究領域中占有較大的比重;美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中,憲法判例與司法審查的論述居于主導地位。 在我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憲法學的理論結構與實踐結構。憲法學理論結構主要是指說明和解釋憲法現象的基本原理與基本理念,具體包括憲法概念、制憲權、憲法功能、憲法適應社會生活的形式、憲法實施以及憲法發展的一般途徑等。憲法的實踐結構主要指憲法的具體制度和運行形式,反映憲法的具體運行過程,具體研究憲法原理如何轉化為實踐活動,并形成相應的社會效果。基本原理價值與社會現實價值的統一是憲法學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之一,它構成各國憲法學共同的研究對象。當具體涉及特定國家憲法學研究對象時,憲法學研究自然以本國憲法的研究為中心,同時涉及其他國家的憲法制度,但其核心部分是對本國憲法原理與制度運行過程的分析。這里所講的本國憲法不僅指憲法典,同時包括憲法性法律、憲法判例、國家權力的運作及人權保障等廣泛的內容。憲法學所要研究的內容有些規定在憲法典之中,有些則存在于憲法典之外。 五、憲法學體系 憲法學體系是有關憲法知識、理論的組合方式,即以一定的框架建立憲法學內部體系中的各種知識與范疇。 在理解憲法學體系時,首先要區分憲法學體系與憲法結構的關系。憲法學是以憲法現象為研究對象的,憲法結構的內容自然成為憲法學體系中首先考慮的部分。憲法結構的確定與調整實際上以憲法實踐的發展與憲法理論發展的成果為基礎,憲法學體系不能脫離憲法結構中所確定的特定內容。但是,憲法學體系與憲法結構在其研究內容上并不是完全重合的,憲法學體系中研究的憲法問題一般超過憲法本身的內容,它是對憲法典的理論與學理的說明。因此,在確定憲法學體系時,不能把憲法學體系與憲法結構簡單地等同起來,應注意區分兩者的界限與不同的功能。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憲法實踐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憲法學體系。從一般意義上講,憲法學是一門綜合的知識體系,包括本國憲法學、外國憲法學、比較憲法學三個部分。本國憲法學是以本國憲法為研究對象的知識體系;外國憲法學是以外國憲法為研究對象的知識體系;而比較憲法學是在本國憲法學和外國憲法學知識積累的基礎上,對不同國家憲法現象進行比較的知識體系。因此,中國憲法學是以我國憲法現象為研究對象的理論體系,主要研究我國憲法理論與制度產生、發展及其演變的規律。 六、憲法學研究方法 學習與研究憲法學的目標是為人們認識與解釋各種憲法現象提供學理與方法論基礎,以推動憲法實踐的發展。合理的憲法學知識與研究方法有助于人們正確地理解社會生活中存在的不同形式的憲法現象,樹立憲法觀念。從規范層面上,憲法學目標要側重于提供憲法價值的認識基礎,但從事實層面上,憲法學目標更側重于建構社會成員信任憲法的機制與價值體系。 (一)憲法學的研究方法 歷史分析,研究憲法現象的基礎性的方法,給人們提供特定憲法制度產生與發展的豐富的歷史背景資料,特別是提供制憲過程的完整的背景資料,有助于我們理解憲法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只有從具體的歷史背景與事實中才能認識憲法產生與存在的歷史與社會價值,客觀地評價特定憲法制度的功能。 系統分析,有助于人們從憲法制度內部各個要素的相互聯系中分析憲法運行的特點與基本框架。憲法制度的形成與具體運作過程是相互聯系與相互影響的,各要素之間存在內在的一體性。在分析憲法現象時,應從整體上揭示其特點,不能孤立地看問題。 比較分析,給人們提供解釋憲法現象的比較方法,即在對不同國家憲法制度、不同憲法文化的相互比較中尋求憲法制度之間的共性與個性,從而獲得完善現有憲法制度的有益經驗與信息。不同性質的憲法制度之間仍存在一定的共性,這種比較方法本身構成獨立的一門學科――比較憲法學。 功能分析,有助于我們對憲法發揮的社會效果進行分析,從動態中把握憲法發展規律,以揭示憲法本體價值與實踐的過程。它是對憲法實踐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方法。 (二)要綜合運用憲法學研究方法 在分析具體的憲法現象時,我們需要同時采用具體的研究方法,即把宏觀與微觀、規范與事實、價值與現實有機結合起來,以綜合的思考方式分析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憲法現象。特別要關注實踐中出現的個案或者案例,善于發現部門法中的憲法問題,將部門法憲法化,將憲法部門法化,通過個案建立憲法與部門法之間對話的平臺,使部門法實踐體現憲法精神。近年來,在憲法學研究中憲法事例分析日益受到大家的關注,它已成為憲法學具體問題研究中經常采用的方法,集中體現了憲法思維的特點。 七、憲法學的作用 憲法學作為一門研究憲法現象的知識體系,在整個法學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發揮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功能。 (一)憲法學是進行現代公民教育的基礎 我們知道,現代社會的發展與公民素質的培養有著密切的關系,而是否具有憲法意識與知識是評價公民素質的重要尺度。我們要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而進行公民意識教育的基本途徑是培養公民憲法意識,提高政治認知能力、參與能力和交流能力,將社會共同體的核心理念貫徹到憲法教育之中。憲法是一個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價值觀與目標,構成社會生活的基本需求,通過憲法人們可以獲得社會基本價值觀的支持,并形成維護社會核心價值的力量。在法治社會,憲法賦予公民憲法地位,并提供進行公民教育的基本依據。因此,憲法首先是公民生活的基本教科書,是每個公民應熟悉與掌握的基本知識。 (二)憲法學是進行法學教育的基礎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居于各部門法之首,憲法學所確定的原理、原則直接影響部門法的發展。無論在公法領域還是在私法領域,憲法學為各部門法學提供價值引導與理論依據,構成國家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的基礎。法學教育的基本目標是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首先要樹立公平與正義觀念,以憲法的正義觀為基礎,分析各種法律現象。 在學習部門法學課程時,我們經常發現其他法學課程中所體現的憲法學原理。實際上,其他具體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與內容是憲法原則與原理的具體化。憲法學與法學其他部分之間存在各種價值與原理上的密切聯系,成為學好其他法學課程的基礎。 (三)憲法學在國家立法中的作用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憲法學科的發展及其所提供的理論依據,對于法治國家建設產生重要影響。從憲法和法治的關系看,重視憲法學的理論價值,建立科學的憲法學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而立法又是依法治國的前提。 在現代社會,立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化與科學化,只有遵循民主與科學的原則,才能制定出良法,實現立法的民主價值。憲法學的原理與原則對整個立法過程產生直接的影響。首先,立法理念應體現憲法的基本價值,以憲法的價值體系為基礎,確立立法的目標與方向;其次,憲法學的研究成果為立法模式的選擇提供可參考的理論依據與方案;再次,憲法學體系,特別是比較憲法學研究成果,為立法者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提供了各種素材;*后,運用憲法學知識,有助于協調各種利益關系,使立法者以及立法的參與者按照憲法的統一價值體系,認識和判斷立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沖突與矛盾。 (四)憲法學在執法活動中的作用 憲法學作為研究憲法現象的知識體系,直接影響執法活動與效果。法律的生命力不僅在于規定內容的合理性,關鍵還在于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施。憲法學在執法過程中的功能首先表現在法律人憲法意識的培養,即以憲法學的理念與知識為基礎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人的憲法思維。在法律人的培養過程和法律人活動準則的確立過程中,憲法學知識起著重要的作用。對于法官、檢察官、律師來說,憲法教育是掌握一切法律知識的前提,應學會在復雜的社會現象中把握憲法問題的能力,并以憲法思維為基礎解釋和解決各種法律問題。 憲法思維是所有法律人應具備的基本素質之一,直接影響適用法律的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憲法學是一門重要的考試課程,其基本知識要求是:理解和掌握憲法的基本理論,把握憲法的精神實質;了解和掌握我國的基本制度,把握國家基本國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與特點,以及國家機構的基本知識等。這幾年的司法考試強調了憲法學基本知識的具體運用能力,采取客觀題主觀化的方式培養考生的綜合判斷能力。從今后法律職業共同體發展的基本趨勢看,憲法學理念與知識將成為評價法律人綜合素質的重要指標之一。 (五)憲法學在司法活動中的作用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行使監察權、審判權和檢察權時,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使司法活動符合憲法要求,以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憲法是審判權和檢察權的來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活動的基本準則,憲法規定了司法機關進行活動的基本原則。法官和檢察官在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時,憲法意識產生重要影響。由于憲法判斷和法律判斷的方法不同,在分析憲法問題時法官不能簡單地采用刑法、民法等案件的分析方法。法官要善于發現各種法律問題或各類案件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現的違憲問題。如發現有違憲嫌疑的法律、法規時,應通過法律程序請求有解釋權的機關作出必要的解釋。按照憲法和法官法的規定,法官的基本義務是不適用違憲的法律、法規,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提供司法救濟。可以說,忠于憲法、遵守憲法是一切法律人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六)憲法學對公民日常生活產生重要影響 在現代社會中,憲法一方面是國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礎,另一方面又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規范。如前所述,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面對的是各種法律問題或合法性問題,但當法律或法規侵犯公民基本的權利與自由時,公民只有借助于憲法,才能獲得有效的保護。比如,當公民基本的權利與自由受到來自規范或行為的侵害時,在合法性范圍內得不到有效保護時,仍可以通過合憲性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憲法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神,始終站在民眾的立場上,實現著人類尊嚴的基本價值。為了通過憲法保護人的尊嚴與價值,公民需要掌握與了解憲法學的知識,了解基本權利的救濟程序,善于運用憲法實現自己的權利。通過公民的憲法實踐活動,將抽象的憲法理論轉化為現實生活的常識與基本規則。 (七)憲法學對國家制定對外政策產生重要影響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憲法在國家對外政策的制定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化時代,國與國之間的交往越來越多,迫切需要通過憲法學的研究獲得各種信息,為本國對外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服務。從現代憲法學發展的趨勢看,對外政策不僅成為憲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而且對外政策的制定對憲法學知識的需求不斷擴大。可以說,憲法學在維護國家主權與利益、維護世界和平方面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憲法(第7版)/韓大元 李元起/高職高專法律系列教材;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作者簡介
韓大元,男,法學博士。吉林人,1960年10月出生,朝鮮族。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比較憲法、比較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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