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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相關法規速查手冊(全3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7504603
- 條形碼:9787517504603 ; 978-7-5175-0460-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關務相關法規速查手冊(全3冊) 內容簡介
本書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及海關的業務專家組成編委會,創新思路,新撰體例,主要涵蓋行政管理、企業管理、行政處罰、關務緝私、知識產權、運輸工具、對外貿易、關務綜合、海關管制、關務技術、海關稅收、通關管理、檢驗檢疫、保稅監管、行郵物品、跨境電商、稅務相關、外匯相關、其他相關等19個方面,附錄中收錄了歸類決定及原產地規則、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反傾銷反補貼等文件信息。包含近千個法規文件信息,輔以二維碼,便于讀者查詢使用。旨在為進出口關務領域相關人員提供一本內容完整及時、分類清晰全面、編排新穎科學、使用便捷簡單的進出口通關法律法規專業工具書。
關務相關法規速查手冊(全3冊) 目錄
行政管理篇
綜合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主席令第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
(國務院令第45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
(海關總署令第2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2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1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1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聽證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1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16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
(海關總署令第232號)
關于明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7號)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范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8號)
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范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12號)
其他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主席令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主席令第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衛生部令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
([82]衛防字第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主席令第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49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主席令第7號)
……
企業管理篇
行政處罰篇
關務緝私篇
知識產權篇
運輸工具篇
對外貿易篇
中冊:
關務綜合篇
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主席令第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360號)
反興奮劑條例
(國務院令第398號)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42號)
關于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出)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藥監安[2001]585號)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
(國務院令第25號)
藥品進口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令第4號)
關于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食藥監注[2003]320號)
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海關總署國家體育總局聯合令第9號)
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關于增加深圳、珠海二市為進口藥品報關口岸的通知
(國藥管注[2000]88號)
關于進口藥品通關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
(國食藥監注[2004]115號)
關于允許蘇州工業園區口岸進口藥品的通知
(食藥監辦藥化管[2013]113號)
關于進口藥品符合
關務相關法規速查手冊(全3冊) 節選
《關務相關法規速查手冊(上冊)》: 第二章 海關行政許可的規定 第六條 海關在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海關行政許可過程中需要對實施的程序、條件、期限等進行具體規定的,由海關總署依法制定海關總署規章作出規定。 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在實施海關行政許可過程中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海關總署規章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有關執行中的具體問題進行明確。 第七條 海關總署制定的海關總署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各直屬海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海關行政許可。 第八條 直屬海關認為需要增設新的海關行政許可或者認為海關行政許可的設定、規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立法建議。海關總署認為需要增設新的海關行政許可或者認為海關行政許可的設定、規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適時向國務院法制部門提出立法建議,或者根據立法計劃在代為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時納入有關條文。 第九條 直屬海關在實施海關行政許可時應當及時收集海關工作人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海關行政許可的反映,并且根據海關總署的要求對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作出評價,報告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根據直屬海關的報告適時提出海關行政許可實施評價報告,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國務院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三章 海關行政許可的管理 第十條 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是海關法制部門。 第十一條 海關總署法制部門是海關總署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承辦下列事項: (一)對海關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審查、登記、評估: (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的規定,收集、匯總、處理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立法建議: (三)受理、核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申訴、舉報、意見建議。解答咨詢: (四)承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于海關總署行政許可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指導各級海關有關海關行政許可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事宜: (五)對各級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指導、協調各級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工作: (七)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由海關總署負責的海關行政許可綜合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各直屬海關法制部門是各級海關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承辦下列事項: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的規定,承辦收集、匯總、上報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立法建議、本關區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等事宜: (二)受理、核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于本關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申訴、舉報、意見建議,解答咨詢; (三)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于隸屬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行政復議; (四)承辦或指導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于本關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行政應訴事宜; (五)對本關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本關區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聽證事宜; (七)指導、協調本關區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由直屬海關負責的海關行政許可綜合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海關總署法制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日常審查時或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糾正: (一)擅自設定海關行政許可的; (二)對海關行政許可作出規定時超出上位法設定的海關行政許可的范圍的; (三)規定了超出上位法設定的海關行政許可條件的: (四)其他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 第十四條 直屬海關法制部門在對本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過程中,發現規范性文件有違法規定海關行政許可內容的,應當提出糾正的建議。 第十五條 海關總署法制部門發現直屬海關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中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擅自設定、規定海關行政許可內容的:應當責令直屬海關自行糾正。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海關總署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向海關總署或各級海關反映;對規章以外的有關海關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在對不服海關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以一并申請審查。 第四章 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 **節 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 海關應當在法定權限內,以本海關的名義統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 海關內設機構和海關派出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海關行政許可。 海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海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委托海關應當將受委托海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以及受委托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托海關對委托行為的后果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海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不得轉委托。 第十八條 需要海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海關行政許可事項,該海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以海關的名義統一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海關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節 申請與受理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與海關進出境監督管理相關的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海關行政許可的,應當向海關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海關行政許可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海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海關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并將示范文本和填制說明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海關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可以由申請人到海關辦公場所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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