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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調解研究文叢(理論系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研究/中國調解研究文叢(理論系列)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5696
- 條形碼:9787300285696 ; 978-7-300-28569-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調解研究文叢(理論系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研究/中國調解研究文叢(理論系列) 內容簡介
本書從宏觀的社會背景、微觀的司法需求以及現實條件出發,認為當前我國既要建構一個各種糾紛解決制度或程序獨立運行的空間,又要構建一個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相互銜接、功能互補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既要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也要強調法治與其他社會控制之間的協調互動。目前的改革政策和地方立法無法突破缺乏法律支撐的發展困境,實現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目標亟待國家層面的法律予以支持。本書包括緒論、正文、結論三部分。正文部分共有六個章節,結論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問題的總結性觀點。具體內容如下: ,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具有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正當性,是其時代價值的重要體現。第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法律的屬性、模式、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等是立法需要明確的基本問題。第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應對相關部門的職能進行準確定位,有效推動各部門及時、充分地做好本職工作,促進糾紛快速高效地化解。第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各類解紛組織在自身建設方面的隨意性較大,致使解紛組織自身發展緩慢,無法發揮其各自的積極作用。第五,糾紛解決機制的設置與銜接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核心。協商和解,各類調解、仲裁、公證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有其優勢。第六,糾紛解決機制的保障體系,主要涉及經費保障體系、人才保障和信息技術保障等。
中國調解研究文叢(理論系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研究/中國調解研究文叢(理論系列) 目錄
引言 …………………………………………………………………………… 1
**節 研究綜述 …………………………………………………………… 1
第二節 立法現狀 ………………………………………………………… 11
第三節 選題意義 ………………………………………………………… 21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創新之處 …………………………………………… 26
**章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時代價值 …………………………… 31
**節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背景 ……………………………… 31
第二節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必要性 …………………………… 40
第三節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可行性 …………………………… 46
第四節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正當性及其理論基礎 …………… 50
第二章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屬性和基本原則 …………………… 67
**節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法律屬性 ………………………… 67
第二節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 72
第三節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基本原則 ………………………… 77
第三章 多元化糾紛解決促進法中相關主體的職能定位問題 …………… 83
**節 社會治理部門的職能定位 ……………………………………… 83
第二節 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職能定位 ……………………………… 89
第三節 司法機關的職能定位 …………………………………………… 111
第四節 基層社會組織、人民團體的職能定位 ………………………… 122
第四章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的解紛組織建設 …………………… 131
**節 民間性社會調解組織建設 ……………………………………… 132
第二節 行政性糾紛化解組織建設 ……………………………………… 155
第三節 司法關聯型糾紛解決組織建設 ………………………………… 159
第五章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中的機制構建與相互銜接問題 …… 172
**節 非訴解紛機制的類型及各自優勢 ……………………………… 172
第二節 訴訟與非訴解紛機制的程序銜接 ……………………………… 188
第三節 調解與訴訟的銜接機制 ………………………………………… 191
第四節 仲裁與訴訟的銜接機制 ………………………………………… 207
第五節 調解與公證的銜接機制 ………………………………………… 216
第六章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中的保障體系 ……………………… 222
**節 健全多元立體的經費保障體系 ………………………………… 222
第二節 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人才保障 ………………………… 236
第三節 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信息化保障 ……………………… 255
結論 …………………………………………………………………………… 290
參考文獻 ……………………………………………………………………… 295
附錄 …………………………………………………………………………… 317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建議稿)……………………………… 317
附錄2:國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 ……………………………… 330
后記 …………………………………………………………………………… 331
中國調解研究文叢(理論系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研究/中國調解研究文叢(理論系列) 節選
摘 要 根據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 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重要文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已經上升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高度,成為中央統籌、黨政主導、社會協同、多元共治、司法保障的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重大系統工程。 近年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在中央以及*高人民法院出臺改革文件和司法解釋的推動下,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多地相繼以地方性條例的形式 落實政策文件,并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實踐創新。但是,改革依然面臨很多問題:各類糾紛解決資源并未得到充分優化,改革面臨缺乏法律支撐,各地發展水平不均衡,各部門職能定位不清晰,解紛機制銜接不順暢,工作保障不充分等。 本書從宏觀的社會背景、微觀的司法需求以及現實條件出發,認為當前我國既要建構一個各種糾紛解決制度或程序獨立運行的空間,又要構建一個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相互銜接、功能互補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既要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也要強調法治與其他社會控制之間的協調互動。目前的改革政策和地方立法無法突破缺乏法律支撐的發展困境,實現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目標亟待國家層面的法律予以支持。 本書的研究意義就在于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學理論證,促進糾紛解決體系的規范化,并為后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的出臺提供學術支持,助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實踐創新,從而發揮各類解紛方式的優勢,促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體系化和現代化,確保制度的科學性和實效性,以保證機制在制度規范與實踐層面 以公正與效率為價值追求、以高效便捷解紛為核心目標。本書重點論證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正當性的價值基礎和現實必要,并研究了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立法建議文本可能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初步搭建了以立法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相關部門的職能定位、非訴糾紛解決途徑的引導與運用、訴與非訴訟的程序銜接、糾紛解決保障舉措為主要結構的立法框架,形成了從概念界定到制度構建的體系。本書包括緒論、正文、結論三部分。正文部分共有六個章節,結論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問題的總結性觀點。具體內容如下: **,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具有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正當性,是其時代價值的重要體現。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是社會治理法治化、健全法律體系、完善多元解紛機制的需要。立法的使命不僅僅在于設計具體的制度規則,更應強調的是向社會貢獻精神與理念。協商治理理念奠定了立法的思想基礎,治理的實踐理性奠定了立法的社會基礎,法治目標追求奠定了立法的價值基礎。從正當性價值出發,我們必須把握協商民主價值與民主自 治理論、協同治理價值與社會系統理論、社會善治價值與社會治理理論、法治秩序價值與接近正義理論、公平效率價值與博弈衡平理論、利益*大化價值與效益成本理論之間的關系。通過立法期望在全社會樹立多元價值觀、合理配置公共資源、理性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實現訴訟與非訴訟機制的協同互動和有效銜接,形成更合理的社會善治模式。 第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法律的屬性、模式、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等是立法需要明確的基本問題。對國內外立法的特點和內容進行比較研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應為非訴訟程序法的性質和綜合性法律屬性。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模式應為 “促進法”,并以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為名稱。該法的指導思想應包括堅持黨的領導、以人民為中心、尊重客觀規律;目標任務應包括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打造社會治理共同體、實現社會治理協同化。立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合意性原則、開放性原則和多元共治原則。 第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應對相關部門的職能進行準確定位,有效推動各部門及時、充分地做好本職工作,促進糾紛快速高效地化解。但是,目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涉及的部門眾多,相關部門因職能定位不清,難免存在角色錯位、職責交叉,甚至相互推諉的情況。通過立法必須明確,社會治理部門的主要職能為綜合協調,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能為宏觀規劃,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為引領、推動和保障,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能為法 律監督,基層社會組織以及人民團體的主要職能為預防與化解糾紛等。 第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各類解紛組織在自身建設方面的隨意性較大,致使解紛組織自身發展緩慢,無法發揮其各自的積極作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應當對民間性社會調解組織,法院附設調解組織、商事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準司法性糾紛化解機構,以及行政性糾紛化解機構的組織建設問題進行規定,統一謀劃信息互通、優勢互補、協作配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組織建設。 第五,糾紛解決機制的設置與銜接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核心。 協商和解,各類調解、仲裁、公證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有其優勢。為科學整合與優化配置解紛資源,立法應規定訴訟與非訴訟解紛機制之間的程序銜接,具體包括調解與訴訟、調解與仲裁、調解與公證等銜接機制。通過這些銜接機制可以實現以特定程序來快速有效地分流化解糾紛,恢復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和諧。 第六,糾紛解決機制的保障體系,主要涉及經費保障體系、人才保障和信息技術保障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對保障體系的規定應包含以下內容:一是在經費保障體系上,建立以國家財政保障或專項經費為主,政府采購、公益基金、社會捐贈等社會保障方式為輔,加上市場化收費為補充的經費保障體系。二是在人才保障體系上,規定調解員的儲備、分級管理、資質認證,行為準則、評價體系以及培訓機制等。三是在信息技術保障體系上, 規定建立我國企業自我解紛平臺、法院解紛平臺、專業性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綜治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等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息化建設和大數據運用,為國家治理體系提供咨詢和政策指引。
中國調解研究文叢(理論系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法研究/中國調解研究文叢(理論系列) 作者簡介
龍飛,女,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法學博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國際商事法庭協調指導辦公室副主任。曾任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處處長。近年來,在《法律科學》《新華文摘》《華東政法大學學報》《中國政法大學學報》《法律適用》《中國應用法學》等刊物發表理論文章60多篇。合著出版《司法公開基本原理》,主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精要》,參與編寫《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意見和特邀調解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域外ADR: 制度·規則·技能》等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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