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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法律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防控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342
- 條形碼:9787510929342 ; 978-7-5109-2934-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法律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防控 本書特色
★做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必須具備法律思維,因為法律思維是底限思維,只有守住底限,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才具備提高效率和追求物有所值的根基。李承蔚律師在《中國招標》雜志發表了很多有分量的專業稿件,其深厚的法律專業功底和招標采購法律實務經驗,把很多問題分析得十分通透。他的新書《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法律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防控》,視角獨到,對招標采購實務當中很多熱點問題都進行了系統性分析,對于業界十分具有指導意義,是不可多得的專業書籍。 ——《中國招標》雜志社社長 張松偉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法律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防控 內容簡介
本書是關于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風險防控與實務操作方面的書籍。圖書分為評標和評審的學問、簽訂中標和采購合同過程中的標準動作、權利救濟的規范方式等七章內容。 本書視角獨到,不僅具有精湛的理論概括和準確的分析,更有豐富詳實的實務操作流程,對招標采購實務當中很多熱點問題進行了系統性分析,對于業界十分具有指導意義,是的專業書籍,對推動中國招投標制度的理論研究走向深入也會帶來諸多啟迪。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法律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防控 目錄
**章 簡敘
**節 招標投標法體系和政府采購法體系的比較
第二節 常識亦智慧:法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
第二章 招標和采購的局與勢
**節 聯合體招標或采購,行還是不行
第二節 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或供應商“無訴訟”的
資格要求合理嗎
第三節 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須避免“顯而易見的限制、排斥潛在
投標人或供應商”的規定
第四節 采購人以自身建立黑名單制度為由拒絕潛在供應商報名
的效力
第五節 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定標嗎
第六節 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發出后,澄清或修改不可“任性”
第七節 澄清或修改,是否必然延長購買招標文件時間
第三章 投標或響應采購的道與術
**節 投標或響應采購的學問
第二節 不同潛在投標或供應商人可以委托同一自然人購買招標或
采購文件嗎
第三節 分公司可否與總公司組成聯合體投標
第四節 分公司因受罰不具備投標資格,會牽連總公司嗎
第五節 存在利害關系,必然影響招標公正性嗎
第六節 招標投標,一枚密封章潛藏的大學問
第四章 評標和評審的學問
**節 注冊地址與實際地址不符,能判定中標無效嗎
第二節 投標文件中,被委托人身份證已過有效期,可以拒收投標文件
或否決投標嗎
第三節 招標投標法體系中的效力判定情形
第四節 專家庫抽取錯誤,如何處理
第五節 **中標候選人被廢,第二中標候選人當然晉級中標嗎/
第六節 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服務期限內,采購人可否重新開展政府采
購活動
第七節 政府采購活動中,參與供應商不足3家,可以繼續采購
活動嗎
第五章 簽訂中標和采購合同過程中的標準動作
**節 非必招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招標人可以確定兩名中標人嗎
第二節 中標后,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未簽訂合同存在哪些
風險
第三節 簽合同時,成交供應商或中標人可以主動降低交易價額嗎
第四節 中標后,招標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是否可行
第六章 權利救濟的規范方式
**節 招標人,采購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答復的要點與技巧——以
《招標投標法》為視角展開,
第七章 慣見與爭鳴: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的罅漏
附錄
后記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法律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防控 節選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法律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防控》: (一)科學適用法律法規應把握幾大規則我國法律法規政策數量龐大,內容繁多,層級密集,在法規政策的羅織網絡中,如何科學規范適用法律法規,尤為重要。正因如此,適用中就需明確它們相互間的效力層級與范圍,根據《憲法》《立法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就法律適用規則的基本原則大致是: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五章適用與備案審查規定非常明確,下位法應與上位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第二,同位法中,特別規定優先于一般規定。《立法法》第92條①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三,同位法中,新的規定優先于舊的規定。參見《立法法》第92條規定。 第四,不溯及既往原則。這就是說,事后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就該法律法規制定前的行為或事件進行規范適用。 除此之外,還涉及具體法律適用的規則,如《民法典》第10條②規定,法律法規類推適用原則,當法律沒有規定的,可適用習慣,只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二)非必招項目確定兩名中標人是否可行招標人既然已經選擇了招標方式,無論是必須招標,還是非必須招標,一經選擇招標方式,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并沒有何種差異,唯有前置性程序有別,至于招標投標活動本身和適用法律法規并沒有什么區別。 其實,無論必須招標項目,還是非必須招標項目,對于招標人來說,確定中標人的權利是不變的。只是對于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一貫遵循確定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例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不過,對于不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規定的項目,法律法規并沒有要求必須選擇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就是說確定中標人的權利應由招標人自主決定。 因此,實際招標活動中,若不是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并不受《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約束,也即不是必須確定**名為中標人。 因此,對于非必須招標項目,確定中標人的權利應為招標人意思自治——只是招標人是否具有“開先河”的勇氣,不得而知,亦不可知。雖是如此,也沒有同時確定兩名中標人的先例。如此,招標人將面臨締約過失責任承擔。 (三)進交易中心招標的非必招項目可確定兩名中標人嗎 對于雖非必須招標項目,但招標人選擇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標,必然應遵守交易中心要求,也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招標工作,招標人擅自確定兩名中標人的行為,于法無據。 有人說,因不是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有自主確定中標人的權利,反正也沒有法律法規禁止這種做法。“法無禁止即可為”并不適合所有領域,其只不過是民商領域的大原則,利于民商主體意思自治,自由安排,體現小政府、大社會的發展理念。可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并非完全屬于民商領域,還具有濃厚的行政性質,因此,也就不能以“法不禁止即可為”作為萬能的“擋箭牌”了。 ……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法律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防控 作者簡介
李承蔚,70后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現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首批咨詢委員,西政云南校友會副會長,哈爾濱仲裁委仲裁員,云南大學法學院兼職碩士導師,致公黨云南省委青年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云南省社會組織評估專家人才庫評估專家,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員,昆明市新的階層中介組織專業聯合會副會長。致力于公司法、公司或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系統與合規管理;數字、能源法律;銀行、保險、基金等金融法律;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建筑工程、房地產等法律實務深耕細作。一直傾力于民商法基本理論、民商法熱點問題及民法哲學、法哲學等方面研究;先后在《中國法律評論》《方圓律政》《中,國律師》《民主與法制》《中國政府采購》《中國招標》《民法哲學研究》等刊物發表實務文章上百篇,著述《法意人生》《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研究》《保險法律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防控》《別讓你的技巧勝過你的品德——律師成長箴言》等,正籌劃《文明的門前》專著出版,秉承“歲月流逝,筆耕不輟”的信念,詮釋“嘴巴子、筆桿子、腳丫子”的“諸子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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