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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財法律評論(第12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2400
- 條形碼:9787521612400 ; 978-7-5216-1240-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財法律評論(第12卷) 本書特色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二卷)》系論文集,本卷分為法治變革軌跡、美國法制、司法前沿、各科專論、學界圖譜五大欄目,收錄來自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英國倫敦大學等名校的作者以及來自*高人民檢察院等實務部門的作者的10余篇高水平理論文章,關注經濟法、行政法、訴訟法、法理學等多領域學科的前沿問題,深入探討研究,兼具理論與實踐指導意義。
中財法律評論(第12卷) 內容簡介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二卷)》系論文集,本卷分為法治變革軌跡、美國法制、司法前沿、各科專論、學界圖譜五大欄目,收錄來自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英國倫敦大學等名校的作者以及來自很高人民檢察院等實務部門的作者的10余篇高水平理論文章,關注經濟法、行政法、訴訟法、法理學等多領域學科的前沿問題,深入探討研究,兼具理論與實踐指導意義。本書既可以作為法學學術研究的資料書,又可以作為法律實務工作...
中財法律評論(第12卷) 目錄
法治變革軌跡
中國法律變遷的漸進主義模式?/王鳳濤
改革視域下經濟法內涵之流變——以改革與經濟法的關系為切入點/丁庭威
行政法學的回應性變遷:一個類學術史的梳理/劉孟
美國法制
美國一級制裁的理論基礎與制度實踐/孟剛 王曄瓊
老派/新派言論規制/Jack M. Balkin著 敖海靜譯
司法前沿
論證券集團訴訟補償功用的強化
——基于對美國證券集團訴訟新近發展的反思/何玲瑜
“訴訟經濟說”語境下交換給付判決的檢討與修正/張蘇平
論認罪認罰案件中供述的限制性適用/豐怡凱
各科專論
人本法益觀及其指導下的行政犯之實質解釋/崔志偉
婚姻家庭法的法源規制路徑/唐波濤
論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刑法的重構及其法理/劉博涵
論關聯交易和關聯關系的體系調和與銜接適用
——以《公司法解釋(五)》第1條第1款為中心/寇楓陽
論波斯納的法律經濟學方法論——從侵權法上責任規則的選擇切入/黃竹鋆
用人單位締約知情權“直接相關”標準的限制路徑/呂富生
學界圖譜
2019年核心期刊大數據、人工智能類科技法論文盤點分析/黃賀琪
中財法律評論(第12卷) 節選
2019年4月28日,*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法釋〔2019〕7號,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五)》],該解釋共六條,旨在保護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營造良好的經商環境。《公司法解釋(五)》第1條第1款規定了關聯交易( Related Transactions)抗辯無效的情形,即法院不支持僅以已經履行披露交易信息和經過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定程序為由的抗辯,以此否定關聯交易人( Related Party)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法定或章程所定程序同意的“違法性阻卻”效果。易言之,關聯交易人在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交易時,僅告知了相關關聯交易的事實,并經由股東(大)會等程序以符合法定或章程所定的有效決議條件通過,尚不足以使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正當化。據*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所述,設置該條是鑒于實踐中存在關聯交易人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響,使法定程序虛置的現象,導致程序無法發揮事前的預防作用。該解釋與《公司法》相互配合,對于判定關聯交易的正當性與否,維護正當關聯交易、規制不正當關聯交易具有重要意義。《公司法解釋(五)》第1條第1款在很大程度上使已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仍可落人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輻射范圍內,避免損害公司利益的不正當關聯交易因程序合法而逃避規制。此外,該款在《公司法》第21條“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構成要件基礎上,又強調了僅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賠償責任的不可豁免性,反向彌補不正當關聯關系利用之認定的要件缺失,增強不正當關聯交易認定的確定性及可行性,明確司法裁量基準,對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高司法裁判的統一性頗有助益,助推新時代企業之發展。 一、問題的提出 《公司法解釋(五)》雖具有時代意義,但值得注意的是:**,據《公司法解釋(五)》第1條第1款所言,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可以《公司法》第21條作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賠償損失。《公司法》第21條旨在禁止利用關聯關系( Association Relationship)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當注意到,司法解釋中的“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可依實體法中禁止利用關聯關系的規定來請求賠償。因此,厘定關聯交易與關聯關系的聯系、確定請求權基礎的范圍與適用情形,避免法條沖突,成為《公同法解釋(五)》第1條第Ⅰ款適用的前提條件。 第二,《公司法解釋(五)》第1條第1款與《公司法》第21條的配合適用,也將因第21條與自我交易越權擔保等條款之間關系的疑竇,而產生適用上的困惑。準此以言,《公司法解釋(五)》第1條第1款的適用繞不開其與《公司法》的體系聯系,應在公司法體系內厘清彼此之間的適用關系,避免在認定不正當關聯交易時顧此失彼。 第三,《公司法解釋(五)》第1條第Ⅰ款否定了履行法定程序在認定不正當關聯交易時的可豁免性,反向地為司法實踐中認定關聯交易的正當性與否提供了思路,但《公司法解釋(五)》第1條第1款和《公司法》第21條均未對關聯交易的正當性進行正向認定。可見,《公司法解釋(五)》的規定雖為認定關聯交易不正當性的必要內容,卻尚不充分,《公司法解釋(五)》第1條第1款雖細化了《公司法》第21條的適用,但并未使之完滿。 因此,如何正視對《公司法》第21條的解釋與適用問題的研究,以及如何協調《公司法解釋(五)》與《公司法》相關條文的關系,進而使其在司法中全面、準確地適用,是值得關注的問題。筆者將以《公司法解釋(五)》第1條第1款為切入點,結合其與《公司法》之關系,立足司法實踐,分析關聯交易正當性與非正當性的界限,為解釋適用《公司法解釋(五)》提供思路,以拋磚引玉。 關聯交易與關聯關系的關系厘定公司法解釋(五)》明定了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的賠償責任,而未沿用《公司法》第21條規定的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關系的表述。從文義上看,《公司法解釋(五)》未采用“關聯關系”一詞,而將“關聯交易”作為規制對象,表明二者之間具有差異性。因此,厘清二者的關系成為《公司法解釋(五)》第1條與《公司法》第21條銜接適用的前提。 (一)主體身份:關聯關系 1.關聯關系的實定法規定不周延1997年財政部出臺了部門規章《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簡稱1997年《企業會計準則》),在附件一第5條中明確列舉了五項“關聯方關系”的類型,包括控制關系、合營關系、聯營關系和家庭關系(第4項、第5項)四類。附件二及2000年財政部會計司對適用疑難問題進行的解答,均明確要求認定關聯方關系時應“重實質,輕形式”。此時關聯方關系中的“關聯方”并未明確,而是以四類關系確定關聯方,凡具有上述關系,即為關聯方關系。質言之,用關聯關系來解釋關聯方關系,解釋中心、重點和難點皆落腳于關聯關系,采“關聯方關系”之用語實為不恰當、不精確。 財政部于2006年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一關聯方披露》(以下簡稱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取代前述1997年《企業會計準則》。但僅在第2條對關聯方關系之披露義務作了規定,其后并未對其進行解釋,只采用“關聯方”一詞,并沿襲2000年財政部認定關聯方關系“重實質,輕形式”的精神在界定關聯方時注重其對交易的控制力和重大影響的判斷。財政部通過解釋關聯方間接明確關聯方關系意義的方式并未“牽住牛鼻子”,而是“按下葫蘆浮起瓢借鑒財政部1997年《企業會計準則》的立法經驗及實踐,吸收學界的理論解讀與批評,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新增“禁止關聯行為”作為“總則”第21條,并在“附則”中新增第217條“本法所涉相關用語的含義”,對關聯關系用語之內涵加以明確。《公司法》作為法律,是作為部門規章的《企業會計準則》的上位法,且前者適用范圍不僅包括企業會計領域,還貫穿于公司設立、運行和終止的全過程。《公司法》對關聯關系規制缺位的情況不再,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認定關聯行為的時代一去不復返,關聯關系取代了關聯方關系。新修正的2018年《公司法》第216條第4項一直沿用2005年《公司法》的表述,與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相比,現行《公司法》摒棄關聯方的認定,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代之,并以關聯關系為中心界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實定法雖對關聯關系之內涵加以界定,但該界定并未消除對關聯關系認定之困惑,主體是否只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三類而導致范圍過窄?這引發了解釋與適用上的疑問。
中財法律評論(第12卷) 作者簡介
本書主辦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肇端于上個世紀80年代初設立的經濟法教研室,1995年建系,2004年建院。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2007-2009年全國法學一級學科整體水平評估中,學院位居全國第19名,是國內發展最快的法學院之一。法學與經濟學、管理學構成了中央財經大學的三大主體學科。本卷作者既有博士后,也有律師和公司法務,以及來自北大、人大、華東政法及中財法學院的諸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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