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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文件解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7836
- 條形碼:9787510927836 ; 978-7-5109-2783-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法律文件解讀 內容簡介
2019年12月,*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公布十八年來完成了全面修改,這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新的《民事證據規定》,對于今后一段肘期民事審判工作的開展,意義重大。《修改決定》共115條,根據《修改決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共100條。修改后的《民事證據規定》延續了原《民事證據規定》的體例、結構,包括“當事人舉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質證”“證據的審核認定”“其他”六個組成部分,體現了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動態的過程。在“當事人舉證”部分,主要補充完善了當事人自認規則;在“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部分,對鑒定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增加了對鑒定人虛假鑒定處罰的內容,同時增加規定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在“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部分,完善了舉證時限的操作性規則;在“質證”部分,對于當事人的陳述和證人作證行為的程序、要求進行完善和補充,對于當事人、證人故意虛假陳述規定了處罰措施;在“證據的審核認定”部分,完善了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其中,保留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未作修改的11條,對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修改及增加的89條。本輯收錄了*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民事證據規定》答記者問文章及其解讀文章,對司法解釋重點問題進行了梳理和概要性闡釋,以便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
民事法律文件解讀 目錄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2019年12月25日)
關于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證據規定的幾個問題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規范民事訴訟秩序促進公正高效司法——*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答記者問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19年12月26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19年12月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19年12月13日)
關于發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事法律文件解讀 節選
《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20.2(總第182輯)》: 四、關于書證提出命令 書證提出命令在民事訴訟法上沒有規定,是《民事訴訟法解釋》創設的制度,是*高人民法院為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手段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在對2001年《民事證據規定》施行情況進行調研的過程中,我們發現,由于立法上對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保障不夠充分,而法律規定的律師調查權亦未得到充分落實,致使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的手段十分有限,由此導致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足,特別在證據偏在場合更顯得十分突出。這種情況嚴重影響事實查明的準確性,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和實體權利的實現,是民事訴訟實踐中十分突出、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修改決定》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百一十二條對書證提出命令作出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作出了進一步完善。 1.申請書證提出命令的條件。《修改決定》第四十七條通過對申請書內容的規定,明確了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控制書證的對方當人提出書證的條件,包括:其一,作為提出對象的書證應當特定化,即申請人應當明確需要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書證名稱或標題或者主要內容;其二,應當明確需要以對象書證證明的事實以及事實的重要性,即在對象書證對要證事實的證明有積極作用,且要證事實本身對于裁判有重要意義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有作出書證提出命令的必要;其三,應當證明書證存在且對方當事人控制對象書證的事實;其四,控制書證的對方當事人提出書證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即《修改決定》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的書證提出義務。 2.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的書證提出義務范圍,即書證提出命令客體范圍,包括:其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引用過書證,意味著其愿意將該書證公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控制人提交該書證;其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書證,此處的利益不僅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的利益,也包括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與其他人擁有共同利益的情形,即只要包括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的利益即可;其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這種權利文書作為書證提出義務的范圍,源于實體法上的理由,其既可以基于實體法的規定,如公司法關于股東知情權的規定作出判斷,也可以基于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發生,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交付其保管的文書;其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這些財務資料在正常的經濟往來中,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出交易的主要過程,或者能夠從中推定交易情況,具有較強的證明作用;其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屬于兜底性條款,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根據具體情況審酌確定。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修改決定》規定了書證提出義務范圍的兜底性條款,但這種兜底性條款與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書證提出義務一般化不能等同,其目的在于為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逐步探索前四項之外的書證提出義務范圍預留空間。在適用中,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當事人舉證責任的貫徹,并可以結合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是否處于事件發生或者證據形成過程之外、是否確實存在不能獲得有關證據的情形,以及對方當事人是否能夠較為容易獲取證據等因素,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進行綜合判斷。 3.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后果。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適用證明妨害法理,確定行為的法律后果。對于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一般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書證提出命令的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通過這種間接強制的方法.對書證控制人課以訴訟法上的后果,以促使其盡可能提出書證。對于惡意損毀書證或者實施其他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情形,由于其行為本身已經構成妨礙民事訴訟,在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同時,在證據法上也應令其承擔更為嚴重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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