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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合理許可費賠償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69633
- 條形碼:9787520369633 ; 978-7-5203-6963-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侵權合理許可費賠償制度研究 本書特色
本書有助于深入研究、系統總結、合理借鑒國外專利侵權賠償中的合理許可費制度的成功經驗。在世界科技創新領域,美國長期處于**的地位,這和美國長期重視專利制度建設,專利保護的強度不斷增加是密切相關的。
侵權合理許可費賠償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我國侵權損害賠償存在“賠償低、舉證難、周期長”等問題,侵權賠償中的合理許可費制度有適用簡單、便捷的特點,是美、日、德等西方發達國家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主流,但該制度在我國適用率極低,而原本兜底適用的法定賠償適用率卻達到98%以上。該制度可以從民事財產權損害賠償理論探求其理論基礎,從倫理學、民法學和經濟學角度論證其正當性。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做出改進,從制度改進總體思路和具體建議兩方面入手,改進合理許可費賠償制度的適用,提高侵權賠償額。
侵權合理許可費賠償制度研究 目錄
**節 研究背景
第二節 研究意義
一 理論意義
二 實際應用價值
第三節 國內外研究現狀及評述
一 專利侵權合理許可費賠償的理論基礎
二 確定“合理”應考慮的因素
三 我國專利侵權賠償中的合理許可費制度存在的
問題以及改進
第四節 研究范圍和研究方法
一 研究范圍
二 研究方法
第五節 創新點
第二章 我國專利侵權賠償中的合理許可費制度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節 我國專利侵權賠償中的合理許可費制度的發展歷程
一 積極探索階段
二 初步確定階段
三 全面確定階段
第二節 我國專利侵權賠償中的合理許可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 適用范圍狹窄
二 適用順序固化
三 適用模式單
四 適用過程簡陋
第三節 我國專利侵權賠償中合理許可費制度存在問題
原因分析
一 可參照的許可合同確定許可費不多
二 法院對許可合同的真實性保持謹慎態度
三 損害賠償證據采信過于嚴格,法官自由心證缺乏過程呈現
四 專利侵權賠償合理許可費制度法律條文限縮性解釋
本章小結
……
第三章 專利侵權賠償中的合理許可費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四章 專利侵權賠償中的合理許可費制度的性質
第五章 專利侵權賠償中的合理許可費制度的正當性
第六章 我國專利侵權賠償中的合理許可費制度的改進
第七章 結論與展望
參考文獻
侵權合理許可費賠償制度研究 節選
《專利侵權合理許可費賠償制度研究》: (二)專利許可的類型 專利許可合同,如以專利許可的屬性分類,可分為“獨占許可”和“非獨占許可”。獨占許可的排他性很強,一般認為其地位保障方面等同于權利人,獨占許可在許可范圍方面可以排除專利權人。 按照專利許可中被許可專利數量多少分類,可以分為個別專利許可和概括性許可。當個別許可交易成本高時,尤其在現代高科技產業中,個別許可的代價高昂,專利權人常以概括性許可進行許可交易。概括性許可從市場實際需要出發,當眾多權利使交易復雜化,大多數使用者期望有迅速而代價低的方式使用權利人的專利,權利人也希望有足以信賴的方式收集有關使用其專利的信息。此制度除了著眼于被許可人一次實施多數被許可的專利,更在于防止權利被侵害的保障。通過一次性的概括許可,而不是煩瑣的個別許可,許可人可以排除對特定對象的嚴密侵權監督,許可人會降低成本。 從被許可人是否可以再次許可他人的角度分類,可以分為主許可和再許可。再許可的交易安排,法律觀念上類似于不動產租賃合同的次出租,非經原專利權人的同意,被許可人無權將被許可的專利再次許可給他人實施。專利權人如同意被許可人進行再許可,通常會要求被許可人披露再許可人的身份等信息,并由被許可人負擔報告統計制造、使用、銷售被許可產品數量的義務。 從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關聯關系角度分類,可以分為交叉許可和回饋許可。交叉許可是指兩人以上的專利權人通過合同將專利許可于對方,亦即專利權人就其專利彼此相互許可。交叉許可往往可以整合必要技術,解決專利權人互相妨礙對方市場專利布局的困境,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高昂侵權訴訟成本等而促進競爭。交叉許可的交易安排,可以達成專利人相互抵消許可費的支出或一方減少支付許可費的效果,企業間因專利糾紛*后以交叉許可相互授權和解,是實務中常見的糾紛解決方式。回饋許可指按許可合同規定,被許可人將基于被許可技術所衍生的改良技術回授予原專利許可人。回饋許可如果是非獨占許可常有利于競爭,是許可當事人間共同分擔風險,并鼓勵被許可人基于許可技術繼續創新,可謂是同時促進創新和基于創新的再創新。回饋許可是許可人避免被排除于使用基于其技術所為改進技術的必要手段,消除了專利權人不愿許可的顧慮。非獨占回饋許可,因使從事技術改進者保留將改良技術自由許可他人的空間,故較少有阻礙競爭的情形。但回饋許可如造成實質上降低被許可人從事研發動機并限制創新市場的競爭,則有壟斷之嫌。 此外還有專利聯合的形式,專利聯合又稱專利池,多數專利許可人間經由約定,將其專利委托一專利權人或獨立組織將所聯合的專利許可他人。專利聯合可分為開放式的聯合和封閉式的聯合。前者指任何廠商都可以自由加入,后者則指非自由開放于任何廠商的專利聯合。 封閉式的聯合未必必然違法,只有具有支配市場力量的企業憑借專利聯合排除他人參與時可能有礙競爭。專利聯合成員間貢獻與專利池的專利,需大部分是互補性的專利,且聯合成員間須有保密機制,以防處于競爭關系的專利權人間交換敏感的商業資訊。聯合成員需自由開發競爭產品并建立新技術規格,不得為許可產品的垂直價格約定,并得單獨就其自己擁有的專利進行許可。 (三)影響專利許可費的因素及收費方式 專利許可合同屬于私法契約,專利許可費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在合同自由的架構下,雙方就決定授權許可的專利價值的估算以及未來市場獲利的預先分配合意。 專利許可費是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共同關注的重要議題,專利許可費的高低常反映出專利技術的市場價值及市場競爭的狀況,它一般要低于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所獲得利潤,被許可人在支付許可費后有獲利的空間是謀求專利許可的動力。專利許可費不僅于專利許可合同談判時重要,于技術轉移時也為專利技術價格的重要參考依據,也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當專利權人無法證明因侵權行為所受事實損害時,法院判決侵權人損害賠償的依據。 ……
侵權合理許可費賠償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李軍(1972-),男,漢族,江蘇徐州人,湖州師范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識產權。主持省部級課題1項,市廳級課題4項,獲得市廳級社科優秀獎4項。在《知識產權》《出版科學》等期刊發表論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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