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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王利明學術文集:物權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314104
- 條形碼:9787301314104 ; 978-7-301-31410-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無王利明學術文集:物權編 本書特色
王利明學術文集是作者近四十年來學術研究的初步梳理和總結,全面體現了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學思想及學術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
無王利明學術文集:物權編 內容簡介
王利明學術文集是作者近四十年來學術研究的初步梳理和總結,全面體現了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學思想及學術研究成果。文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各分編體例加以編排,共分為民法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五卷。文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后集結出版,將成為學界研究民法典條文來龍去脈以及爭議焦點的重要參考資料,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 本書為王利明學術文集五卷本之一,收錄已發表及未發表的、有關物權法重大疑難問題研究的論文共計 38 篇,分為物權法總則、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五部分。 書后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既有法律條文對照表,以方便讀者參照閱讀。
無王利明學術文集:物權編 目錄
物權法總則
論物權的概念
當代物權法的新發展
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的修改與完善
平等保護原則:中國物權法的鮮明特色
物盡其用:物權法的基本價值
物權行為若干問題探討
論物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分離
論物權法定原則
論《物權法》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
論民法典物權編中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
論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我國《物權法》制定對民法典編纂的啟示
財產所有權
羅馬法與日耳曼法的所有權概念比較
全民所有制企業國家所有權問題的探討
產權保護:市場經濟的基石
論物權法中車位、車庫的歸屬及相關法律問題
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以我國《物權法》第106條為分析對象
論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概念
試論添附與侵權責任制度的相互關系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若干問題——對《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相關
規則的評述
論相鄰關系中的容忍義務
用益物權
論他物權的設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規則
空間權: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
論我國農村土地權利制度的完善——以成員權為視角
論民法典物權編中居住權的若干問題
民法典物權編設立典權的必要性
試論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界分
海域使用權的若干問題探討
擔保物權
我國民法典物權編中擔保物權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擔保物權的新發展
試論抵押物轉讓的限制
抵押權的競合及其順位
試論混合共同擔保中的追償權
試論動產抵押
收費權質押的若干問題探討
占有
論占有的性質
試論占有的權利推定規則
關鍵詞索引
法律文件全簡稱對照表
《物權法》與《民法典》對照表
后記
無王利明學術文集:物權編 節選
在我國,關于物權法定的“法”如何界定的問題,存在不同的見解。但一般認為,物權法定中的“法”主要應當限定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這里所說的法律不僅僅是指《物權法》,而且包括《物權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大量涉及物權關系的法律。之所以將物權法定中的“法”限定為法律,主要有如下幾點理由:首先,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基本的民事制度應該由法律進行規定,而物權屬于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屬于民事基本權利的范疇,應該由法律進行規定。其次,維護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在我國,實際采用了“多元立法”的體制,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和部門也經常通過頒布規章、文件,*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甚至判例來修改和排除法律規定,它們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范。如果允許法律之外的各類規范性文件均具有創設物權的功能,勢必使得物權法定原則形同虛設。如果不對物權法定中的“法”進行限定,將會導致成千上萬的規范性文件具有確定物權類型與內容的效力,一些行政機關也因此具有創設物權的權力,從而給公民的財產權利施加限制,這樣就勢必會嚴重影響對公民的物權的保護,而且也會導致物權法類型的混亂,這與頒布物權法“定分止爭”的宗旨是相違背的。*后,確保法律的一致性與統一性。因為如果允許行政機關或者法院可以隨意創設新的物權類型,這樣不同的行政機關、不同的法院都可以創設不同的物權,從而使得當事人難以遵循,有損于法律的一致性和統一性。所以,有學者認為,較之于通過司法來改變物權種類,通過立法來傳遞物權種類變化的信息是更有效率的關于行政法規是否可以創設物權,學界一直存在爭議。 筆者認為,根據《立法法》第9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規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包括民事基本制度在內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因此,行政法規也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創設新的物權類型。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也從側面說明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可以對民事行為作出限制。因而行政法規同樣可以成為設定法定物權的法律依據。
無王利明學術文集:物權編 作者簡介
王利明,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參與了改革開放以來主要民商事法律及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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