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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醫藥行業高等職業教育“十三五”規劃教材衛生法規/張波/高職十三五規劃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3247795
- 條形碼:9787513247795 ; 978-7-5132-4779-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全國中醫藥行業高等職業教育“十三五”規劃教材衛生法規/張波/高職十三五規劃 本書特色
全國中醫藥行業高等職業教育“十三五”規劃教材
全國中醫藥行業高等職業教育“十三五”規劃教材衛生法規/張波/高職十三五規劃 內容簡介
《衛生法律法規》是一門法律學科課程,它運用一般的法學理論和方法闡釋衛生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和現實社會意義,研究與衛生法律相關的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是生物學、醫學、衛生學、藥物學等自然科學與法學相互結合、滲透而形成的一門新興的邊緣交叉學科。衛生法律法規是涵蓋一切調整人體生命健康權益保障法律規范的總和,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全國中醫藥行業高等職業教育“十三五”規劃教材衛生法規/張波/高職十三五規劃 目錄
項目一 衛生法律法規概述
一、衛生法的概念
二、衛生法律淵源
三、衛生法的基本原則和作用
項目二 衛生法律法規的立法與實施
一、衛生法律法規的立法
二、衛生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衛生法的適用
項目三 衛生法律關系
一、衛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衛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三、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項目四 衛生法律責任
一、衛生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衛生法律責任的種類
模塊二 中醫藥管理法律法規
項目一 中醫的管理
一、國家發展中醫藥的方針和原則
二、中醫藥管理機構
三、中醫醫療機構管理
四、中醫技術人員的管理
項目二 中藥的管理
一、中藥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
三、中藥現代化
項目三 民族醫藥的管理
一、我國少數民族醫藥的發展概況
二、四大民族醫藥
三、民族醫藥法規
……
模塊三 醫療機構管理法律法規
模塊四 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法律法規
模塊五 醫療事故處理法律法規
模塊六 疾病預防與控制法律法規
模塊七 公共衛生監督法律法規
模塊八 藥品食品管理法律法規
模塊九 母嬰保健法律法規
模塊十 血液管理法律法規
模塊十一 醫學科學新技術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全國中醫藥行業高等職業教育“十三五”規劃教材衛生法規/張波/高職十三五規劃 節選
《衛生法規(供中醫學、中藥學、臨床醫學、針灸推拿、中醫骨傷、護理、康復治療技術等專業用)》:(一)一般血站的設置與執業登記1.一般血站的設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由地方人民政府設立。血液中心應當設置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中心血站應當設置在設區的市;中心血庫應當設置在中心血站服務覆蓋不到的縣級綜合醫院內。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已經設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設置中心血站;尚未設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經設置的中心血站基礎上加強能力建設,履行血液中心的職責。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復設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與單采血漿站不得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設置。2.一般血站的執業登記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沒有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采供血活動。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3個月,應當辦理再次執業登記。(二)特殊血站的設置與執業登記1.特殊血站的設置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口分布、衛生資源、臨床造血干細胞移植需要等實際情況,統一制定我國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設置規劃和原則。國家不批準設置以營利為目的的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申請設置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應當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規定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初審后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對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設置審批按照申請的先后次序進行。2.特殊血站的執業登記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執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的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標準、技術規范,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及執業驗收。審查合格的,發給血站執業許可證,并注明開展的業務。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采供臍帶血造血干細胞等業務。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在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執業登記的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再次執業登記手續。二、采血管理與供血管理血站開展采供血業務應當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嚴格遵守《中國輸血技術操作規程》《血站質量管理規范》和《血站實驗室質量規范》等技術規范和標準,為醫療機構提供合格的血液,保證臨床用血的安全。(一)采血管理1.血站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對獻血者進行免費健康檢查;身體不符合獻血條件的,不得采集血液;采血前應當對獻血者身份進行核對并進行登記;嚴禁采集冒名頂替者的血液。2.血站采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則,并對獻血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建立獻血者信息保密制度,為獻血者保密。3.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200mL,*多不得超過400mL,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于6個月;嚴格禁止超量頻繁采集血液。4.血站各業務崗位工作記錄應當內容真實、項目完整、格式規范、字跡清楚、記錄及時,有操作者簽名;獻血、檢測和供血的原始記錄至少保存10年;血液檢測的全血標本的保存期應當與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漿)標本的保存期應當在全血有效期滿后半年。5.血站應當加強消毒、隔離工作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保證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檢測實驗室資格的實驗室進行檢測;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使用的藥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處理,做好記錄與簽字,避免交叉感染。6.血站采集血液后,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和出借無償獻血證。(二)供血管理1.血站應當保證發出的血液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其品種、規格、數量、活性、血型無差錯;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2.血液的包裝、儲存、運輸應當符合《血站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血液包裝袋上應當標明血站的名稱及其許可證號、獻血編號或者條形碼、血型、血液品種、采血日期及時間或者制備日期及時間、有效日期及時間和儲存條件。3.血站應當制定緊急災害應急預案,并從血源、管理制度、技術能力和設備條件等方面保證預案的實施;在緊急災害發生時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4.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進行血液調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出于人道主義、救死扶傷的目的,需要向中國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全國中醫藥行業高等職業教育“十三五”規劃教材衛生法規/張波/高職十三五規劃 作者簡介
張波,男,山西職工醫學院院長,政治教研室副教授。 張琳琳,女,山東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中藥系副教授,廣東醫學院兒科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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