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妙相梵容
-
>
基立爾蒙文:蒙文
-
>
我的石頭記
-
>
心靈元氣社
-
>
女性生存戰爭
-
>
縣中的孩子 中國縣域教育生態
-
>
(精)人類的明天(八品)
地域方言權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60463
- 條形碼:9787520360463 ; 978-7-5203-6046-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地域方言權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首先從法律上而非語言學上界定了地域方言的概念, 分析了其與通用語言法律上的關系, 提出了確定地域方言法律地位的關鍵因素, 包括國家目標的定位、對語言選擇自由的容忍度、語言群體的實力等。本書重點分析了地域方言權的涵義、性質, 還闡述了地域方言權與表達自由的關系、與受教育權的關系, 詳解了地域方言權在公立教育、行政、司法等領域的具體內容。*后, 本書研究了地域方言權理論對我國推普法律和政策的啟示。
地域方言權研究 目錄
一 統一國家認同后的語言問題
(一)國家權力介入后的語言類型
(二)統一國家認同中通用語言的確立
(三)統一國家認同中確立通用語言的緣由
二 地域方言的界定
(一)地域方言的概念
(二)地域方言的類型
(三)地域方言的實質
三 通用語言:中央地位的地域方言?
(一)地域方言與通用語言的對立關系
(二)地域方言與通用語言的協同關系
四 研究地域方言權的意義
(一)地域方言權研究現狀
(二)研究地域方言權的意義
第二章 確定地域方言權的關鍵因素
一 對語言選擇自由的容忍程度
二 國家的目標定位
三 語言群體的實力
第三章 地域方言權
一 地域方言權的含義
(一)選擇地域方言作為交流語言的權利
(二)選擇地域方言作為教育語言的權利
(三)地域方言權的消極權利性質
(四)地域方言權的積極權利性質
二 地域方言權的內容
(一)不同地域方言的平等地位
(二)地域方言在特定地域準官方語言的地位
(三)地域方言的準官方語言地位不是排他性的壟斷地位
三 地域方言權的主體
(一)地域方言權的個人主體
(二)地域方言權的集體主體
四 地域方言權的實現路徑
(一)作為習慣權利的地域方言權
(二)作為自治內容的地域方言權
(三)作為語言權利的地域方言權
五 地域方言權中的國家義務
(一)地域方言的困境不是自然競爭的結果
(二)確定地域方言權國家義務的原則
(三)地域方言權國家義務的內容
第四章 地域方言權與其他權利的交織
一 地域方言權與平等權
二 地域方言權與表達自由權
三 地域方言權與受教育權
(一)地域方言權與受教育權的差異
(二)公立教育中的地域方言選擇
四 地域方言權與公正審判權
五 行政領域中的地域方言問題
第五章 地域方言權的中國啟示
一 我國漢語地域方言的形成和劃分
二 地域方言的分化問題
(一)地域方言內部的分化:強勢方言與弱勢方言
(二)對地域方言發展的兩種觀點:肯定派與否定派
(三)對地域方言使用的兩種態度:限制方言與保護方言
(四)使用地域方言的兩種情況:規范使用和隨意使用
(五)地域方言發展變化的兩種方向選擇:一體化抑或多樣性
三 地域方言與普通話的關系
(一)地域方言與普通話的歷史淵源
(二)地域方言與普通話的現實糾纏
四 地域方言權與推廣普通話的正確“姿勢”
(一)地域方言法律地位分析
(二)推廣普通話的“姿勢”
五 地域方言權與中國道路自我表達的話語困境
(一)中國道路自我表達的原創語言缺失
(二)通用語言的強勢造成漢語語言的供給吃緊
(三)通用語言與中國文化的脫節現象明顯
(四)通用語言的強勢削弱了思想的原創性
六 地域方言權與中國道路自我表達話語困境的突破
(一)地域方言展現了真實的中國
(二)地域方言所蘊含的地域文化構成中國文化
(三)地域方言為中國道路的思想原創提供路徑
參考文獻
后記 方言的味道
地域方言權研究 節選
《地域方言權研究》: (二)研究地域方言權的意義 1.豐富語言權利的內容 如上文所述,語言權或者語言權利在19世紀才開始得到關注,隨著有關語言權利的國際立法與國際宣言廣泛出現,語言權利研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與完整的研究領域。中國法學界從對少數人語言權利的保護、不同國家的語言權利比較等開始對語言權利進行系統研究。尤其是在通用語言法律和政策下,探索關系到地域方言的存在、發展的法律地位問題,開始關注地域方言與特定文化的關系;從憲法的角度來分析地域方言與普通話和規范文字的沖突;探討地域方言的法律地位;并有研究者直接提出地域方言權的概念,作為語言權利下的子概念,豐富語言權利的內容。 研究地域方言法律地位之所以能豐富語言權利的內容,在于以下原因: 首先,研究地域方言法律地位須界定地域方言的法律概念。即便是法學尤其憲法學已經將語言權利作為研究對象,但在涉及地域方言時,所使用的概念仍然是語言學的概念,如從語音、語調、語義、詞匯、語法等與通用語言的比較來得出地域方言的概念,沒有試圖從法律上來界定地域方言。而從法律上界定,拋開不同方言的語音、語調、語義、詞匯、語法,不考慮其與通用語言的相同或差異,只要是歷史性沉淀下來作為特定地域公共場合實際交流工具的語言就是一種地域方言。對于生活在特定地域的群體和個體而言,倘若這種語言是自幼習得的,那么自然獲得母語的地位,這是無法否認的。因為浸潤在特定地域方言中的個體不僅借助其來與他人交流,甚至特定地域方言已經成為他們的思維方式,誰能否認自幼習得的語言在個人乃至群體思維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洪堡特在《論人類語言結構的差異及其對人類精神發展的影響》中將其稱為“精神力量”,認為這“才是真正進行創造的規則”,而其中*重要的就是語言。可見,從法律的角度來定義地域方言,“歷史性沉淀”“公共領域交流工具”、“母語”構成了其中的關鍵詞。 其次,研究地域方言法律地位須厘清地域方言與通用語言的關系。雖然目前關于地域方言的研究認識到地域方言的危機,并將危機歸為通用語言的擴張,但沒有從本質上厘清地域方言與通用語言的關系。不管以何種方式確立的通用語言,通用語言都離不開與權力的關系。通用語言也是以某種或某幾種自然產生的,并帶有強烈或明顯地域特征的語言為基礎產生的,本質上也是一種地域方言,只是因為權力的介入而獲得“中央方言”地位。即通用語言是一種特殊的地域方言,特殊就特殊在權力的介入而獲得的權威地位。 更重要的是,研究地域方言權必須著眼于地域方言本身,明確地域方言權的含義、探究地域方言權的內容、確定地域方言權的主體、確定地域方言權的實現路徑以及國家在其中承擔的義務等。這些都將極大豐富語言權利的內容。 2.探究個人和群體的語言自由程度 探究個人和群體的語言自由程度,弄清國家和社會在多大程度上和多大范圍內承認和尊重個人和群體的語言選擇和語言運用自由,目的是權衡各種因素后,以合理方式消除妨礙語言自由的不合理障礙,使個人能*大限度地盡其所愿地過上自己想要過的生活,成為自己想要成為的人。同時探究個人和群體的語言自由程度也能在根本上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 如果說語言權利是一種人權,那么在特定地域內選擇和使用特定地域方言的權利也是一種自然的人權。因此,研究地域方言的法律地位,確切地說地域方言的憲法地位實際上與探索人的自由有關,和尊重人的選擇的程度有關。 ……
地域方言權研究 作者簡介
耿焰,女,法學博士,青島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憲法學、法理學和行政法學教學和研究工作,在人權法學研究上有獨到之處,出版學術專著《少數人差別權利研究——以加拿大為視角》(人民出版社2011)、《善的自由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 張朝霞,女,法學碩士,青島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從事社會法學、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教學和研究工作,參著《基層民主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主編教材《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9)、《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5)。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經典常談
- >
巴金-再思錄
- >
莉莉和章魚
- >
月亮與六便士
- >
月亮虎
- >
苦雨齋序跋文-周作人自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