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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第七輯:2009-2016年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1544
- 條形碼:9787300281544 ; 978-7-300-28154-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商法研究:第七輯:2009-2016年 內容簡介
《民商法研究》系列十卷本是王利明教授的獨著文集,收錄了王利明教授公開發表以及未公開發表的民商法領域的研究性論文,該系列前八集曾由法律出版社在2000年-2015年間連續出版,在民商法研究領域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力,并被評為“十二五”國家重點規劃出版項目。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對原出版物中內容、注釋、體系進行調整、核實,并依據近年來民商法的研究與發展對原書觀點進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結集成十卷本。全部內容涉及民法總則、人格權、物權、債權、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設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內容豐富全面,具有時代氣息。該套叢書遵循民商法制度發展歷史,以出版時間為序,本書為該套叢書的第七本,內容包括民法總則、物權、合同、破產法、民事證據法等。
民商法研究:第七輯:2009-2016年 目錄
**編 民法總則
民法的人文關懷
民法上利益位階及其考量
法律體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
民法典的時代特征和編纂步驟
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試論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的責任
冒名行為的法律后果
第二編 人格權制度
論人格尊嚴的保護
論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理由
人格權法制定中的幾個問題
論網絡環境下人格權的保護
略論人格權編對性騷擾的規制
隱私權概念的再界定
生活安寧權:一種特殊的隱私權
第三編 物權制度
論物權的概念
產權保護:市場經濟的基石
土地承包經營權征收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以《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中心
《物權法》的實施與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水資源利用權的若干問題
海域使用權的若干問題探討
第四編 債與合同制度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中國合同法制定和完善
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關系的探討
典型合同立法的發展趨勢
論“買賣不破租賃”
信托合同與委托合同的比較
夫妻離婚協議的若干問題
第五編 侵權責任制度
侵權法與合同法的界分
——以侵權法擴張為視野
侵權法的擴張對債法體系的影響
論我國侵權責任法保護范圍的特色
我國《侵權責任法》采納了違法性要件嗎?
論共同危險行為中的加害人不明
論網絡侵權中的通知規則
論產品責任中的損害概念
論高度危險責任一般條款的適用
論高樓拋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完善
第六編 其他
民事證據規則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研究
海峽兩岸仲裁立法的比較研究
什么是法學家的社會責任
后記
民商法研究:第七輯:2009-2016年 節選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也是保障私權的基本規則。當前,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已進入關鍵時期,要制定貼近實際、面向未來的民法典,不能僅局限于對具體制度和規則的設計,更應當關注其價值理念。“古典的民法圖像以其抽象的概念和制度成為自我完結的學問體系,而民法的現代圖像則很難從這種學問的體系來把握。” 也就是說,民法的研究,不能僅僅局限于外在體系或邏輯關聯,而應從其價值理念著手,歷史地考察其變遷,準確地把握其趨勢,將民法建立在更為科學、完善的價值體系基礎之上。本文圍繞民法的人文關懷這一價值理念,闡釋其含義及其對完善民法制度和民法體系的重大影響。 一、民法的人文關懷:從以財產法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 在近代民法中,財產的歸屬與流轉關系是民法規范的主要對象。近代民法以 財產權利為中心,主要體現為對外在財富的支配。這顯然忽視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內涵中的多樣性被簡單地物質化了。 在這樣的體制中,人格獨立于財產而存在的價值并不明顯。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耶林才提出其著名論斷:“誰侵害了他人的財產,就侵害了他人人格。” 從民法的發展歷史看,羅馬法曾被恩格斯稱為簡單商品生產者社會的**個世界性法律。它對簡單商品生產者的一切本質的法律關系作周全細致的規定,達到了古代法發展的頂峰。羅馬法*先采用抽象的方法,“發展和規定那些作為私有財產的抽象關系”,規定了人格制度、債權制度和物權制度,并以此展開了整個私法的體系。在這一體系中,財產的流轉與歸屬是調整的中心,對人格制度雖然有所規定,但更多著眼于權利能力等“身份”法方面,與現代法意義上的人格權并不相同。在羅馬法中,persona只是用來表明某種身份。 ④ 當歐洲進入中世紀后,羅馬私法的制度因與當時教會法、封建土地制度以及人身依附關系格格不入,羅馬法陷入長期的沉寂狀態,直到中世紀進入尾聲,由于地中海沿岸商品經濟的發展,財產的流轉關系日益復雜,羅馬法才尋找到其復興的基礎,也適應了后來歐洲資本主義萌芽時期的社會需要,其中有關獨立人格的規定也不斷對資本主義萌芽時期的立法產生影響。在法典化時期,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民法是以消滅封建社會對人的壓迫、反對封建社會的貿易壁壘、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為目標的。《法國民法典》采納了三編制模式,即人法、物法和取得財產權的方法。其人法的設計,主要著眼于肯定人人平等的觀念和確定財產的歸屬,因此其整部法典的核心仍是財產權。 法國學者薩瓦第埃指出:“與關于人的法相較而言,民法典(指《法國民 法典》)賦予關于財產的法以支配地位。” 以財產為中心的特征,在《德國民法典》中也沒有太大的改變。《德國民法典》采五編制(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但其核心仍是債權與物權兩 編。而總則部分關于主體的規定也仍是以財產的歸屬與流通為中心展開的。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對人格尊嚴的保護,并未被置于重要的位置。法律對自然人的規范過于簡單,因此沒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權。另外,對于侵權責任,《德國民法典》僅考慮損害賠償的一面,并據此將其置于債法之中,而且,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采取比較嚴格的限制立場。在《德國民法典》頒布不久,德國學者索姆巴特(Werner Sombart,1863—1941)就提出《德國民法典》存在著“重財輕人”的偏向。《德國民法典》的體系是按照從事商業貿易的資產階級的需求來設計構思的,它所體現的資產階層所特有的“重財輕人”的特征正出于此。這種重財輕人的特色使關于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系的法大大退縮于財產法之后。 正是因為《德國民法典》沒有規定人格權,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德國法院只能借助于憲法上的基本權利的規定,而不能依據民法典發展出一般人格權,這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出,《德國民法典》中的人格權法沒有獲得應有的地位。
民商法研究:第七輯:2009-2016年 作者簡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入選長江學者。曾獲“中國有突出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等榮譽稱號,以及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獎、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獎等獎勵。曾兩次獲得教育部頒發的***教學成果二等獎。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第十、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參與《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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