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市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中華人民其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理解與適用
**章 總則
**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范圍】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第四條 【公民健康權及國家和社會責任】
第五條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權】
第六條 【健康事業優先發展與健康理念入萬策】
第七條 【衛生健康工作的組織領導與職能職責】
第八條 【醫學發展的重點與目標】
第九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
第十條 【醫療衛生資源的規劃和配置】
第十一條 【加大對醫療衛生投入及服務均等化】
第十二條 【鼓勵各主體參與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
第十三條 【表彰、獎勵突出貢獻者】
第十四條 【對外交流合作】
第二章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界定】
第十六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確定】
第十七條 【重點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第十八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提供】
第十九條 【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制度】
第二十條 【傳染病防控及主體義務】
第二十一條 【預防接種制度】
第二十二條 【慢性病防控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與職業病防治】
第二十四條 【婦幼健康】
第二十五條 【老年人健康】
第二十六條 【殘疾預防與殘障者康復】
第二十七條 【院前急救體系相關部門職責】
第二十八條 【精神衛生與心理健康】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服務的提供主體】
第三十條 【分級診療制度】
第三十一條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三十二條 【公民的知情同意權】
第三十三條 【公民在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時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第三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能】
第三十六條 【醫療衛生服務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的成立條件】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分類管理】
第四十條 【政府辦醫的公益性】
第四十一條 【鼓勵社會力量辦醫】
第四十二條 【國家及區域醫療中心的設置與功能】
第四十三條 【保障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技術臨床應用管理】
第四十五條 【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構建】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定性】
第四十七條 【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第四十八條 【鼓勵技術創新和發展適宜技術】
第四十九條 【健康和醫療衛生的信息化建設】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服務主體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調遣】
第四章 醫療衛生人員
第五十一條 【醫療衛生人員的職業精神】
第五十二條 【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第五十三條 【醫療衛生人員資格準入與執業注冊制度】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行為規范】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人員待遇與特殊津貼】
第五十六條 【基層和邊遠地區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十七條 【醫療衛生人員權益保護】
第五章 藥品供應保障
第五十八條 【藥品供應保障】
第五十九條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第六十條 【藥品審評審批】
第六十一條 【藥品全過程追溯】
第六十二條 【藥品價格管理】
第六十三條 【醫藥儲備制度】
第六十四條 【藥品供求監測體系】
第六十五條 【醫療器械管理】
第六十六條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六章 健康促進
第六十七條 【健康教育制度】
第六十八條 【學校健康教育制度】
第六十九條 【公民健康責任】
第七十條 【健康調查、體質監測與評估】
第七十一條 【健康危險因素風險評估與防控】
第七十二條 【開展全民群眾性健康活動】
第七十三條 【食品、飲用水安全監管】
第七十四條 【營養監測與干預】
第七十五條 【全民健身制度】
第七十六條 【特殊人群健康與長期護理保障】
第七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控煙與禁止煙酒銷售】
第七十九條 【用人單位職工的健康保護】
第七章 資金保障
第八十條 【政府投入保障】
第八十一條 【政府的資金監管】
第八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籌集】
第八十三條 【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八十四條 【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
第八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項目和標準】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八十六條 【醫療衛生綜合監督管理】
第八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管】
第八十八條 【提高醫療衛生資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第八十九條 【政府定期報告制度】
第九十條 【政府及部門的履職責任】
第九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估】
第九十二條 【公民健康信息安全保護】
第九十三條 【信用記錄制度與聯合懲戒】
第九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
第九十五條 【培育醫療衛生行業組織】
第九十六條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
第九十七條 【社會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政府及相關部門直接負責人員的違法責任】
第九十九條 【無證行醫或者違規用證執業的法律責任】
**百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法責任】
**百零一條 【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
**百零二條 【醫療衛生人員的行政責任】
**百零三條 【藥品招投標領域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百零四條 【騙保責任】
**百零五條 【違法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
**百零六條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百零七條 【專業術語釋義】
**百零八條 【地方授權立法的規定】
**百零九條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特殊規定】
**百一十條 【法律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