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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9.11總第173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6884
- 條形碼:9787510926884 ; 978-7-5109-2688-4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9.11總第173輯) 本書特色
迅捷刊登新法律規范 點評新型疑難案例 追蹤法學前沿理論動態 同步解讀相關法律文件 專家解答法律適用問題 剖析立法司法執法熱點
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9.11總第173輯) 內容簡介
通過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規進行同步動態解讀,為廣大讀者學習理解*新法律規范,正確貫徹執行法律文件,及時解決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供一個多方面、多層面的法律信息平臺。
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9.11總第173輯) 目錄
國家監察委員會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2019年10月20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19年7月23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19年7月23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10月21日)
掃黑除惡四個法律政策文件牽頭起草單位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地方法院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掃黑除惡典型案例(2019年5月16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掃黑除惡典型案例(2019年5月9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掃黑除惡十起典型案例(2019年4月28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十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2018年9月12日)
【地方司法業務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打擊與防范“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2019年10月14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職業放貸人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2019年7月30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印發《關于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2019年7月24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公安廳關于建立健全嚴厲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溝通協調機制的意見(2019年6月18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黑惡勢力刑事案件審理的工作規范》的通知(2019年5月30日)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2018年8月22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套路貸”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2018年7月4日)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2018年6月15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2018年3月18日)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辦理機制的意見》的通知(2018年2月13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本市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2017年10月25日)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杭州市公安局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工作實施意見(2018年3月30日)
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9.11總第173輯) 節選
《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9.11 總第173輯)》: 三、準確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黑惡勢力 9.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符合刑法、《指導意見》以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的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和認定標準的,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 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時,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四個特征”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分析“四個特征”相互間的內在聯系,根據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公民人身、財產、民主權利和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所造成的危害,準確評價,依法予以認定。 10.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組織特征,要從違法犯罪的起因、目的,以及組織、策劃、指揮、參與人員是否相對固定,組織形成后是否持續進行犯罪活動、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行為規范、利益分配機制等方面綜合判斷。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組織成員之間一般通過即時通訊工具、通訊群組、電子郵件、網盤等信息網絡方式聯絡,對部分組織成員通過信息網絡方式聯絡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即使相互未見面、彼此不熟識.不影響對組織特征的認定。 11.利用信息網絡有組織地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一定數量的經濟利益,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支持該組織生存、發展的,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二項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特征。 12.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有組織地多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的,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單純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特征的,一般不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認定依據。 13.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或者行業”,應當結合危害行為發生地或者危害行業的相對集中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中的控制和影響程度綜合判斷。雖然危害行為發生地、危害的行業比較分散,但涉案犯罪組織利用信息網絡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 四、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管轄 14.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管轄依照《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確定,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15.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相關案件并案偵查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管轄,并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調查收集能夠證明黑惡勢力犯罪事實的證據,各涉案地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并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16.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已進入審判程序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報請與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交。對于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上級檢察機關已經指定管轄的案件,審查起訴工作由同一人民檢察院受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分案起訴、審理的,可以依法分案處理。 17.公安機關指定下級公安機關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應當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依法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18.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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