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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議理論觀點與實務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8048
- 條形碼:9787510928048 ; 978-7-5109-2804-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協議理論觀點與實務指引 內容簡介
《行政協議理論觀點與實務指引》是一部引編裁判案例來研究行政協議法律問題的專著。全書分8章,列34個專題,選擇52個裁判案例進行闡述。各個專題,首先簡要介紹行政協議的法律規范和基本法理,接著引編裁判案例進行剖析,揭示行政協議訴訟案件的裁判規則和觀點,深入研究和探討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行政協議理論觀點與實務指引 目錄
**節 行政協議的定義和構成要素
第二節 行政協議成立的法定條件
第三節 行政協議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行政機關的行政優益權
第二章 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
**節 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的區別
第二節 民事與行政的訴權爭議
第三節 民事訴訟對行政協議裁判的羈束力
第三章 行政協議與行政行為
**節 行政協議與抽象行政行為
第二節 行政協議與內部行政行為
第三節 行政協議與行政事實行為
第四章 行政協議的訴訟程序
**節 行政協議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節 行政協議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第三節 行政協議訴訟的被告主體資格
第四節 行政協議案件的管轄
第五節 行政協議的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
第六節 行政協議案件的訴訟請求
第七節 行政協議訴訟的舉證責任
第八節 被告行政機關應訴
第九節 行政協議的反訴
第十節 行政協議案件的調解
第十一節 行政協議的公益訴訟
第五章 行政協議的效力判斷
**節 行政協議成立、生效和有效的判斷
第二節 行政協議無效的判斷
第三節 附條件行政協議的效力判斷
第四節 口頭行政協議的效力判斷
第六章 行政協議的變更、解除、撤銷
**節 行政協議的變更
第二節 行政協議的解除
第三節 行政協議的撤銷
第七章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協議
**節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協議
第二節 行政機關的違約責任
第三節 行政機關無法履行與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
第八章 行政協議的強制執行
**節 行政協議強制執行
第二節 行政機關違法強制執行
第三節 行政協議的執行和解
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行政協議理論觀點與實務指引 節選
《行政協議理論觀點與實務指引》: 法定條件是由一系列法律規定的要素共同組成的,行政協議成立的法定條件是行政協議成立所必須具備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要素組成,因此,行政協議的四大要素和行政協議的成立條件是有關聯的。 一、四大要素作為行政協議成立條件的問題 有人認為,行政協議只要具備全部的行政要素就能依法成立,也就是說,行政協議的四大要素就是行政協議成立的法定條件。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全面的。行政協議的要素在于揭示行政協議的本質特性,而行政協議的成立條件是解決行政協議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問題。行政協議的法律要素當然是行政協議成立的一方面條件,但由于行政協議具有行政和民事的雙重屬性,故行政協議的成立還需具備民事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行政協議成立的民事方面條件 《行政協議解釋》第二十七條**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范關于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與此相應,《行政協議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確認行政協議無效。”根據這些規定,行政協議的成立首先應當符合行政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條件,但行政協議作為一種契約是沿襲民事合同而來的,在不與行政法律、行政法規相沖突的情況下,行政協議還應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范,包括《民法總則》《合同法》等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有關規定,行政協議成立的民事方面條件,除平等、自愿外,還應當具備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雙方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條件 行政機關與相對方訂立行政協議,雙方都應具備主體資格條件。關于行政機關的主體資格問題,后面將作專題分析。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符合《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否則,因主體不適格會造成行政協議不成立或者無效。如行政機關在沒有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參與下,就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該拆遷安置協議是不能成立或者無效的。 2.雙方必須經過要約得到對方的承諾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行政訴訟法》《行政協議解釋》未對行政協議的訂立方式和成立時間作出規定,參照《行政協議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以參照民事法律規范關于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的規定,行政協議應當參照《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在訂立書面行政協議前的“承諾”,對相對方來說是接受行政機關提出的條件和要求而表達愿意與之簽訂行政協議的意愿,對行政機關而言是同意相對方提出的要求而表達準備與之簽訂行政協議的意見。如行政機關因公共項目建設需要征收、拆遷農民的房屋,應先向該農民提出拆遷要求(包括拆遷公告),并征求該農民的意見,取得其書面承諾,并就補償安置等事宜協商一致后,才能訂立拆遷協議。行政機關未經有關程序得到該農民的承諾,就要求對方簽訂拆遷協議,就有強迫對方之嫌疑。 ……
行政協議理論觀點與實務指引 作者簡介
毛毅堅,現任溫州大學甌江學院法政學院黨總支書記、院長,法學副教授。 主要兼職:溫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溫州市人民政府首批立法專家,溫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溫州市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南昌航空航天大學客座教授,溫州城市大學客座教授,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行政法律風控部主任(兼職律師),深交所上市公司意華股份獨立董事等。 先后在《政治與法律》《江漢論壇》《華中師范大學學報》《江西社會科學》《東岳論叢》等核心期刊及各類刊物發表論文五十余篇。學術著作《農村宅基地法律實務與裁判規則》《校園侵權法律問題研究》(合著)。先后承擔或參與國家或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點課題、省教育科學“十五”規劃重點課題、市或校級課題等十余項。曾榮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浙江省法學會優秀法學優秀成果獎、溫州市第十二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著作類)一等獎、溫州市科技進步三等獎等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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