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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少數民族民商習慣適用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213385
- 條形碼:9787010213385 ; 978-7-01-021338-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云南少數民族民商習慣適用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稿以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 通過對云南省各少數民族的民商事習慣進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考察, 展示云南省少數民族民商事習慣豐富多彩的內容。
云南少數民族民商習慣適用研究 目錄
**章 習慣在法律體系中的存在形態
一、習慣與習慣法的區別
二、中國古代歷史文獻中對少數民族固有法和習慣的稱謂
三、習慣納入法律的兩種類型
四、習慣在法律體系中的樣式
結論
第二章 云南少數民族習慣的歷史及現狀
一、云南少數民族習慣形成的條件
二、云南少數民族習慣存在的形態
三、云南少數民族習慣基本內容
四、1840-1949年云南少數民族習慣變遷的特點
第三章 20世紀50年代少數民族地區地方立法中的習慣
一、20世紀50年代民族地區立法情況
二、20世紀50年代民族地方立法中對習慣的吸收
三、20世紀50年代民族地方立法中習慣認可特點
第四章 20世紀90年代后國家立法中的民商習慣
一、國家立法中的習慣
二、立法上對習慣認可的途徑
三、立法中對具體習慣的吸收方式
四、當前國家民商法律中的習慣內容
五、20世紀90年代后國家立法中的習慣認可特點
第五章 云南少數民族民商習慣的適用現狀
一、作為司法或調解時建構法律事實和裁決的規范依據
二、少數民族習慣在適用時存在糾紛性質上的區別
三、少數民族習慣適用時傳統民商糾紛多于新型民商糾紛
四、少數民族習慣在司法中適用時調解多于判決
五、少數民族習慣適用受到當事人文化同質程度的影響
六、少數民族習慣適用時商事習慣易于民事習慣的確認
七、少數民族習慣司法適用時受到法官、法庭的影響
八、少數民族習慣司法適用時文字易于口頭確認
九、適用少數民族習慣對增加司法判決的可接受性作用明顯
十、當前云南少數民族民商習慣司法適用的特點
……
第六章 云南少數民族民商習慣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章 完善云南少數民族民商習慣適用的對策
第八章 國家法影響下的交易性商談:一種民商習慣適用機制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云南少數民族民商習慣適用研究 節選
《云南少數民族民商習慣適用研究》: 中國作為民族眾多、區域社會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的人口和領土大國,在社會糾紛解決上,司法時不可能完全適用國家法是一種客觀事實,也是一種實事求是的選擇。由于民族和區域文化的差異,若機械適用國家法往往難以產生很好的社會效果。在調查中,我們獲得了這方面的大量材料。如國家法上,當前農村土地所有權者主體只有村集體,但在現實中很多少數民族村民往往把自己承包經營權作為“所有權”行使。他們在內部頻繁交易、交換時,都以“我的土地”作為前提。這樣,國家法上的集體所有權更多是體現在國家與農戶上,而不是體現在農戶和農戶之間。在我們調查一個村莊中,若從20世紀80年代承包經營制度推行到現在,考察整個村內土地交易情況,可以說是“家家皆有”,置換、買賣十分頻繁。有些家庭土地交易或置換已經超過10次以上。僅從土地權利實現、交易上看,當前少數民族地區村民之間完全采用傳統的“所有權”交易習慣,不能實現這種所有權處分的,只有在針對“國家”時才體現出來。①這讓解決少數民族很多村民間土地糾紛時無法采用國家法上的“承包經營權”,只能轉向承認一種“習慣”意義上的“所有權”,否則整個農村村民間的土地交易就會陷入失敗和無序,更有甚者,一些少數民族地區轉向采用傳統“權力”,對少數民族內部個體實施制裁時,出現國家法上無法采取有效救濟的困境。如云南省紅河州H縣中就出現了一個十分著名的案件。H縣F村是少數民族村寨,G村民因為違反了F村內的習慣,但在國家法上,他完全獲得了支持。于是,當G村民與F村產生法律糾紛后,法院判決F村敗訴,面對國家法上的失敗,F村轉向采用傳統習慣,開除G村民的“村籍”。這里的“村籍”不是國家戶籍管理意義上的“村籍”,而是當地少數民族傳統中的一種“公社”性質的“村寨認同權”,即每個村民在村內公共生活上的相互認同、相互幫助等社會權利。開除村籍就是不再“認同”他或她是本村成員,切斷他與整個村內所有成員的社會權利。當F村采取這種處罰后,G村民在村內無法生活,因為這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行動,無法對村內其他成員做出強制要求,同時在國家法上,又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侵權,無法通過國家法對F村進行處罰。①這樣,開除“村籍”的傳統習慣產生了嚴厲的社會效力,而國家法卻無法采取任何有效的救濟。這個時候,解決的辦法只有一種,那就是承認當地習慣,讓雙方進行妥協,達到糾紛解決的目的。否則,在國家法上是找不到解決的途徑,因為當地村民的行為在國家法上無法證成“違法”或犯罪。這在該縣另一個糾紛案件中,法院在判決村民E與所在村集體因“風水”問題產生糾紛時,就采用承認E村民向村集體支付3600元罰款,同時判決村集體砌墻堵E村民家行路違法。法院通過“有意忽略”村集體對E村民的3600元罰款行為在國家法“不合法”的判決,換取了村集體取消對E村民實施“開除村籍”的處罰。 在很多因為習慣引起的糾紛中,解決時*有效的辦法就是利用國家法作為邊界,讓當事人知道國家法會讓他們的訴求產生什么樣的結果。如2017年云南省魯甸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告劉某華、劉某友、劉某鳳、劉某花、劉某珍、劉某蘭、劉某翠與被告劉某柱、夏某鳳、李某英、劉某義、劉某華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中,此案中七原告的父親在2017年3月21日過世,2017年3月28日七原告把過世的父親安葬在“劉家墳山”,被告劉某柱等人認為原告家埋葬父親地點是祖墳所在地,對祖墳風水產生不利影響,要求原告家搬遷,但原告不搬遷,*后導致被告破壞原告父親墳墓進而引起法律訴訟。此案產生的根本原因是七原告埋葬父親所在地是“自劉姓家族樹立族碑及修立族譜后,劉姓家族關于‘劉家老墳山’形成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即任何人不能再將墳埋在劉家老祖人墳墓(即樹起碑的兩座墳)的后方,且距先埋的墳應當不少于2米。”此外,被告家積極行動還涉及原告父親的墳與“被告劉某柱父母親墳墓僅1米多,已嚴重危害到五被告的祖墳”;“被告劉某柱的父親和母親的兩座墳之間的空地正后方”。 ……
云南少數民族民商習慣適用研究 作者簡介
胡興東,云南大學教授、法學博士后,云南大學滇西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云南省第十五批省中青年學術帶頭人。主要研究方向:宋元時期法律史、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和法律社會學。1993至1997年就讀于云南師范大學歷史系。1997至2000年就讀于云南師范大學歷史系元史方向,獲歷史學碩士學位。2001至2004年在云南大學攻讀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博士學位,獲法學博士學位(民族法)。2007年入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博士后流動站工作,2009年11月出站,博士后出站報告為優秀。 出版專著16部,主要有:《生存范式:理性與傳統——元明清時期南方民族法律變遷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中國古代死刑制度史》,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中國古代判例法運作機制研究:以元朝和清朝為比較》,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西南民族地區糾紛解決機制研究》,社會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中國少數民族法律史綱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2015年版;《西南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史》(第一作者,30萬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版;《中國少數民族法史通覽(5卷)》(分卷主編,50萬字),陜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張晉藩主持國家重大社科項目“中國少數民族法制史”(多卷本);《云南法制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罪與罰:中國傳統刑事法律形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中國法律史學新發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主編《時空鏡像下的民族法制史》。發表學術論文75篇。 主持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8項,主要有: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云南藏區近代以來的社會組織變遷研究”;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與和諧社會構建:以法律社會學為視角”;教育部人文社科規范項目“云南少數民族民商習慣及適用問題研究”; 中國法學會一般課題“云南民族自治縣基層治理的法律體系及治理能力實效研究”;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點項目“云南基層司法現狀及對策研究”;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后期資助項目“宋代立法通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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