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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的澄明:牟宗三儒學思想中的幾個焦點問題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2667243
- 條形碼:9787542667243 ; 978-7-5426-6724-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焦點的澄明:牟宗三儒學思想中的幾個焦點問題 內容簡介
本書依循五卷本《貢獻與終結--牟宗三儒學思想研究》的思路,將牟宗三儒學思想分疏為坎陷論、三系論、存有論、圓善論、合一論,抓住其中很核心的幾個問題加以梳理,一方面幫助讀者了解牟宗三儒學思想的精義,另一方面澄清相關思想中的諸多混亂,將牟宗三思想研究向前推進一步。
焦點的澄明:牟宗三儒學思想中的幾個焦點問題 目錄
**章 坎陷如何開出民主(政統)
一、牟宗三論坎陷開出民主(政統)
1.儒家政治傳統的根本特點
2.通過坎陷開出民主(政統)
二、依據三分方法說明坎陷如何開出民主
1.“讓開一步”:開出民主必須從道德層退出身來
2.“下降凝聚”:開出民主需要向下發展認知一層
3.“攝智歸仁”:坎陷仍須保持儒家政治傳統的特色
4.對坎陷開出民主提法的一個重要補充
三、坎陷開出民主的深層內涵
1.中國沒有西方意義的民主
2.儒家政治的層面不低于西方的民主
3.開出民主不應拋棄儒家的道德傳統
4.完善的政治形式應當認知與道德二者齊備
5.對比與缺憾:坎陷開出民主遠景前瞻
第二章 活動論論衡
一、活動論的理論意義
二、道德自律的困惑
1.心學在何種意義上是道德自律
2.牟宗三道德自律學說遇到的困難
3.牟宗三對這種困難的解釋
4.牟宗三之后問題的進一步發展
三、道德他律的尷尬
1.朱子在何種意義上是道德他律
2.牟宗三關于道德他律的標準值得討論
3.康德有淪為道德他律之虞
四、自律問題何以遇此困境
1.一個始料不及的局面
2.三分方法:一種新的研究方法
3.康德道德哲學中的理性不同于仁性
4.康德道德哲學中的理性更接近智性
5.仁性倫理與智性倫理的錯位
6.對希望以美德倫理學解決問題的一點思考
五、理性如何保證自身具有活動性
1.“道德他律”還是“道德無力
2.仁性是保證理性具有活動性的關鍵環節
第三章 物自身存有商榷
一、道德之心創生的是物自身意義的存有
二、康德物自身思想解讀
1.作為質料之源的物自身
2.作為真如之相的物自身
3.作為先驗理念的物自身
4.三種不同含義的物自身以及與本體的關聯
5.物自身究竟是不是一個事實的概念
三、牟宗三何以否認物自身是事實概念
1.將物自身與本體混同為
2.以先驗理念的物自身取代真如之相的物自身
3.“上帝造物說”:上述混淆的一個具體例證
四、牟宗三價值意味物自身釋義
1.牟宗三強調物自身是一個價值意味的概念
2.學術界對價值意味物自身的理解
3.“善相”:價值意味物自身的真實含義
第四章 牟宗三未能解決康德意義的圓善問題
一、道德幸福與物質幸福
1.牟宗三能夠達到的只是道德幸福
2.康德意義的圓善所要保障的是物質幸福
3.道德幸福不能代替物質幸福
二、存有論與圓善論
1.一個奇特的進路:以存有論解決圓善問題
2.道德幸福主要是由存有論賦予的嗎
3.道德幸福屬于“物自身層之自然”嗎
4.從存有論的缺陷看圓教之說難以成立
三、《圓善論》并未達到預期目的
1.“始得到圓善問題之圓滿而真實的解決
2.如何看待牟宗三的自我評價
3.兩個有待討論的問題
4.牟宗三的自我評價有很大的負面作用
四、簡要的結論
第五章 后期合一論述評
一、后期合一論的兩個理論貢獻
1.闡發了一種新的審美思想
2.提出了一個新的合一主張
二、“外離”的疑竇:應該如何看待康德的“外離
1.批評康德由“內合”變為“外離
2.康德審美判斷力與目的論判斷力的內在關聯
3.牟宗三相關理解有欠準確的三個例證
三、“無相”的困惑:應該如何評價牟宗三的“無相
1.“無相”:“相即式合一”的理論基礎
2.以“無相”為基礎的“相即式合一”的缺陷
3.以“無相”為基礎的“相即式合一”之揚棄
附錄:我寫《貢獻與終結》的心路歷程
焦點的澄明:牟宗三儒學思想中的幾個焦點問題 節選
《焦點的澄明:牟宗三儒學思想中的幾個焦點問題》: 這樣就引出了康德的道德自律學說。康德指出:“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與之相符合的義務的惟一原則;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僅根本不建立任何責任,而且反倒與責任的原則和意志的德性相對立。”康德認為,德性的唯一原則就在于它可以不受一切經驗質料的影響而完全獨立,而且可以通過單純的立法形式來決定意志。這就牽涉到了在康德哲學中居于拱心石地位的自由概念。康德將自由分為消極意義的和積極意義的兩種。所謂消極意義的自由即是獨立于自然因果關系的自由,也就是前文所說的“可以不受一切質料的影響而完全獨立”;所謂積極意義的自由,就是理性為自己立法,也就是前文所說的“通過單純的立法形式來決定意志”。積極意義的自由也就是自律。道德法則無非表達了純粹實踐理性的自律,也就是自由的自律,這種自律本身就是一切準則的形式條件,只有在這個條件下,一切準則才能與*高的實踐法則相一致。 “自律”一詞,原本是一個政治學術語,意指一個政治團體乃至國家為自己制定法律并依法律行動的權利。在一個政治團體中,個體必須服從這個團體制定的法律,但同時又必須保持自由,這顯然是一種矛盾。為了解決這個矛盾,盧梭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他認為,一個共和國的法律建立在社會契約之上,共和國接納每一個成員,將其作為全體中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與此同時,每個人又必須將自己置于共同意志的*高指導之下。這樣,共和國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有雙重身份:即是主權者中的一個分子,又是服從者中的一個成員。也就是說,在盧梭的共和國理想中,每一個成員透過社會契約而成為主權者的一個分子,同時又都有義務以臣民的身份服從由共同意志制定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自由與服從的矛盾就解決了:共和國的每一個成員都是自由的,他服從的法律其實是自己制定的,并未受到外來意志的限制。 康德借用盧梭的共和國模式,將自律的概念引入其道德學說,對于說明道德的本質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康德看來,人既是感性的存在者,有感官的欲望,受自然因果規律的制約,因而是不自由的。但與此同時,人又是理性的存在者,可以完全獨立于一切感性條件的制約,有絕對的意志自由,這種自由可以制定法則,決定自己的行動。這就是說,人作為理性的存在者,可以自己給自己立法,而不受外部自然界的控制。在這種理論格局下,恰如盧梭的共和國一樣,人既是立法者,又是執法者:人們服從的立法完全是自己制定的,并非受制于外在的影響,而且由于自己就是立法者,在執法過程中,是自覺自愿,甘愿如此的。道德自律的理論使康德的道德理論與以往一切道德理論有了原則性的區別。在康德看來,以往的一切道德理論盡管有內在的差異,但本質上都是建立在幸福論基礎上的,因而都是道德他律。這些理論的根本缺陷在于它們或是訴諸經驗主義原則,或是訴諸人性的特殊結構,或是訴諸神學概念,沒有把道德建立在理性的根基之上.沒有讓主體通過理性為自己立法,結果不僅沒有把人引向道德,反而更加遠離了道德。與這些理論相反,他堅持認為,只有讓理性自我立法,才是道德*可靠的根據,才是通向道德*正確的途徑。一言以蔽之,道德自律就是理性自我立法、自我服從,排除一切質料原則的道德學說。 ……
焦點的澄明:牟宗三儒學思想中的幾個焦點問題 作者簡介
楊澤波,哲學博士,復旦大學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儒學聯合會理事,中國哲學史學會理事,中華孔子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現代哲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早年從事孟子研究,著有《孟子性善論研究》《孟子評傳》《孟子與中國文化》。其后專心探究牟宗三儒學思想,著有《牟宗三三系論論衡》《貢獻與終結——牟宗三儒學思想研究》(五卷本)《解讀》《走下神壇的牟宗三》。近年來著力從事儒家生生倫理學的建構工作。在《中國社會科學》等海內外刊物發表學術論文1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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