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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文件解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4163
- 條形碼:9787510924163 ; 978-7-5109-2416-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法律文件解讀 內容簡介
《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9.2 總第170輯)》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專輯。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于2018年10月29日經*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討論通過,于2018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為方便人民法院及社會各界正確理解和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本輯收錄以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兩個司法解釋及《*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等司法解釋及復函的理解與適用文章;指導案例73號《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訴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別除權糾紛案》的理解與參照文章。
民事法律文件解讀 目錄
【法律、法律性文件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選)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011年4月22日修正)
【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與解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17年10月7日修訂)
【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與解讀】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2018年12月29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程新文劉敏謝勇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答記者問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10月25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馮小光
*高人民法院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2002年6月20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高人民法院
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
(2006年4月25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
*高人民法院
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
(2004年12月8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
*高人民法院
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
(2001年4月2日)
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
……
【指導案例理解與參照】
民事法律文件解讀 節選
《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9.2 總第170輯)》: 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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