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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自然法權基礎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042352
- 條形碼:9787100042352 ; 978-7-100-04235-2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自然法權基礎 本書特色
這本書曾經收入《費希特著作選集》第2卷(商務印書館1994年)發表過。鑒于它是在德國古典哲學中把民主原則體現得*深刻和*全面的論著,現在把它作為單行本發表,以提供給更多的讀者。
這本德國古典著作作為世界學術名著,曾經以各種文字出版了好多次。就我個人所知,德文版共有六個:原版,上冊,耶拿與萊比錫1796年;下冊,耶拿與萊比錫1797年。第二版,入伊·赫·費希特編《費希特全集》第Ⅲ卷,柏林1845年。第三版,萊比錫1908年。第四版,萊比錫1922年,入邁納“哲學叢書”,第128卷。第五版,漢堡1960年,入邁納“哲學叢書”,第256卷。第六版,入巴伐利亞科學院版《費希特全集》第Ⅰ輯,上冊入第3卷,斯圖加特1966年;下冊入第4卷,斯圖加特1970年。迻譯為其他文字的版本有:1.英文版,A.E.Kroeger譯,*版,費拉德爾菲亞1869年;第二版,倫敦1889年;第三版,紐約1970年。M.Bauer譯,坎布里奇與紐約2000年。2.法文版,A.Renaut譯,巴黎1984年。3.意大利文版,L.Fonnesu譯,羅馬1994年。4.日文版,入《費希特全集》日文版第6卷,入間1997年。這本書曾經收入《費希特著作選集》第2卷(商務印書館1994年)發表過。鑒于它是在德國古典哲學中把民主原則體現得*深刻和*全面的論著,現在把它作為單行本發表,以提供給更多的讀者。
這本德國古典著作作為世界學術名著,曾經以各種文字出版了好多次。就我個人所知,德文版共有六個:原版,上冊,耶拿與萊比錫1796年;下冊,耶拿與萊比錫1797年。第二版,入伊·赫·費希特編《費希特全集》第Ⅲ卷,柏林1845年。第三版,萊比錫1908年。第四版,萊比錫1922年,入邁納“哲學叢書”,第128卷。第五版,漢堡1960年,入邁納“哲學叢書”,第256卷。第六版,入巴伐利亞科學院版《費希特全集》第Ⅰ輯,上冊入第3卷,斯圖加特1966年;下冊入第4卷,斯圖加特1970年。迻譯為其他文字的版本有:1.英文版,A.E.Kroeger譯,*版,費拉德爾菲亞1869年;第二版,倫敦1889年;第三版,紐約1970年。M.Bauer譯,坎布里奇與紐約2000年。2.法文版,A.Renaut譯,巴黎1984年。3.意大利文版,L.Fonnesu譯,羅馬1994年。4.日文版,入《費希特全集》日文版第6卷,入間1997年。
這本書是十年前由謝地坤和程志民兩位同志依據巴伐利亞科學院版《費希特全集》第Ⅰ輯第3卷和第4卷分工譯出的,我校改了謝地坤譯的“導論”與*、二、三編和程志民譯的“家庭法概論”與“國際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論”。趁著現在出單行本的機會,譯者和我又對譯文作了修改和校訂,盡我們的所能,解決了其中出現的紕漏問題。在譯名方面需要作兩點說明。*,Rechtsgesetz一律譯“法權規律”,因為這是相對于Naturgesetz(自然規律)而言的,正像Sittengesetz(道德規律)是相對于Naturgesetz而言的一樣;具體地說,Naturgesetz是支配整個自然界的、必然的規律,而Rechtsgesetz與Sittengesetz是分別支配兩個社會領域的、自由的規律。第二,Vernunftwesen原譯為“理性存在物”,現在改譯為“理性存在者”;原因在于,費希特把人視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endliches Vernunftwesen),把上帝視為“無限的理性存在者”(unendliches Vernunftwesen),所以我們不能說上帝是“無限的理性存在物”,因而把Wesen改譯為“者”也許更加準確。當然在談到自然事物時,我們是把unvernünftiges Wesen譯為“無理性存在物”的。
這本書的全名是《以知識學為原則的自然法權基礎》;意思是說,這是一項應用知識學原理對人類社會的法治領域所作的研究,而費希特的知識學既是一種新的形而上學,也是一種新的邏輯學,因此,要從形而上學的基礎出發讀懂這本書,肯定會有一定的困難。我經常聽到一些友人說,這本書的后半部分好懂,前半部分難懂,原因恐怕就在這里。但是,正像我們研讀老子《道德經》時不能只看相對易懂的“德經”,而略去難懂的“道經”一樣,我們在研讀一本法權哲學古典著作時也不能只看講法權的部分,而忽略講哲學的部分。為了克服這個難題,我們不妨在讀此書以前,先讀費希特耶拿時期的通俗知識學著作,例如《論知識學概念》和《知識學新說》,使自己能夠在形而上學領域里獲得必要的預備知識,這或許會有助于我們更深入地理解這部古典哲學論著。
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自然法權基礎 內容簡介
本書是系統研究法權哲學的專著,內容包括:法權概念的演繹、法權概念適用性的演繹、法權概念的系統運用、家庭法概論、國際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論等。
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自然法權基礎 目錄
Ⅰ.一門實在的哲學科學應當如何與單純的形式哲學相區分?
Ⅱ.作為一門實在的哲學科學的自然法權學說尤其應當研究什么?
Ⅲ.關于目前的法權理論與康德的法權理論的關系
**編 法權概念的演繹
§1.**定理:一個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認為自身有一種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設定自身
證明
附論
§2.系理:理性存在者這樣設定其發揮自由效用性的能力,就設定并規定了一個在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
附論
§3.第二定理:一個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認為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有一種自由的效用性,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者,就不能認為自身在感性世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
證明
附論
§4.第三定理:一個有限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設定為能與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處于一種確定的、人們稱之為法權關系的關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還有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
證明
附論
本編附論
第二編 法權概念適用性的演繹
§5.第四定理:理性存在者不認為自己有一個物質軀體,并由此規定這一軀體,就不能設定自己為有效用的個體
證明
§6.第五定理:一個人不設定自己的軀體受自身之外的另一個人的影響,不由此繼續規定自己的軀體,就不能認為自己有一個軀體
證明
附論
§7.證明法權概念的運用借助于已提出的定理是可能的
第三編 法權概念的系統運用;或法權學說
§8.對法權學說的劃分的演繹
法權學說**章 原始法權的演繹
§9.可以用什么方式設想原始法權?
§10.原始法權的定義
§11.原始法權的分析
§12.通過法權平衡觀念,過渡到強制法權研究
法權學說第二章 關于強制法權
§13.
§14.一切強制法的原則
§15.關于強制法的建立
法權學說第三章 論國家法或一種共同體的法權
§16.共同體概念的演繹
國家法學說**節 論國家公民契約
§17.
附論
國家法學說第二節 論民法
§18.關于民事契約或財產契約的精神
§19.上述財產原則的充分應用
§20.論刑法
國家法學說第三節 論憲法
§ 21.
家庭法概論(自然法權**附錄)
**章 婚姻的演繹
第二章 婚姻法權
第三章 論兩性彼此在國家中的一般法權關系
第四章 論父母和子女彼此的法權關系
國際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論(自然法權第二附錄)
Ⅰ.論國際法
Ⅱ.論世界公民法
譯者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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