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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刑事法文庫論不能未遂的可罰性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23338
- 條形碼:9787520323338 ; 978-7-5203-2333-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社會科學院刑事法文庫論不能未遂的可罰性 內容簡介
不能未遂的可罰性問題,被比喻為刑法體系的“石蕊試紙”或刑法中的“不和諧之源”,在刑法體系中具有很好重要的地位。因為如何處理不能未遂會倒逼著處理者做出刑法基本立場的表態。可以說,不能未遂問題是檢討各種(未遂)不法論的理想平臺。本書提出未遂犯中的危險屬于計劃的危險,也即未遂危險的判斷應從指向法益侵害的行為人的想象或者計劃中去尋找。計劃的危險作為主觀未遂論立場出發的性解釋理論,是各種理論資源中很能契合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與司法實踐的很優選擇。(本書曾榮獲北京大學法學院楊春洗法學教育基金會刑法學科很好博士學位論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刑事法文庫論不能未遂的可罰性 目錄
一 問題意識:不能未遂之體系意義
二 術語界定
三 論證路徑
第二章 未遂犯屬于主觀不法類型:不法論的變動
一 真正的主客觀說:主客觀未遂論之爭
二 未遂不法的特征與結構
三 兩個廣為流傳的虛假禁忌之破除
第三章 主觀未遂論的勝出:(德國)未遂處罰根據理論史
一 主客觀未遂論的角逐:“粉碎性骨折史”
二 主客觀混合未遂理論:印象理論
三 后印象理論時代的各種學說
四 本章小結:主觀優位的主客觀混合理論
第四章 客觀未遂論批判(一):客觀危險判斷的真相
一 理論對立下未遂之危險判斷:“危險釋義學”
二 危險釋義學的整理(一)
三 危險釋義學的整理(二)
四 本章小結:毫無成效的危險釋義——對立的立場與融合的理論
第五章 客觀未遂論批判(二):未遂犯是計劃犯而非危險犯
一 危險犯體系概說
二 未遂犯不是危險犯
三 未遂犯中的危險自成一類
四 本章小結:計劃危險論的提出
第六章 計劃危險論及其在我國刑法中的具體應用
一 計劃危險論
二 計劃危險論與我國刑法相關規定相協調
三 計劃危險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結論
德文中文姓名對照表
參考文獻
索引
后記
中國社會科學院刑事法文庫論不能未遂的可罰性 節選
《論不能未遂的可罰性》: 在刑法教義史上,古典犯罪論體系所主張的客觀不法論,正是彼時的刑法學人所追求和踐行法治國思想中關鍵的一環。古典犯罪論體系中行為客觀面與主觀面是截然區隔的,在三個階層的審查中,先審查客觀中性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后審查是否存在主觀罪過的先后順序,自然而然地決定了行為客觀面優先審查的格局。這一點也是德日階層式理論在批判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中,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順序不明導致“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有力論證之一。因而要確立“客觀構成要件絕對重要的觀念”“客觀判斷優先的方法論”,承認主觀構成要件的判斷“滯后于客觀判斷”。 正是在這一脈絡下,有學者認為一旦首先從行為人的主觀要件進行判斷,難免會出現以主觀主義的思路定罪的現象。這種從主觀到客觀認定犯罪的思路容易導致:“人們將在故意支配下的任何舉動,都當成了成立犯罪所要求的‘客觀’。”也有學者主張在認定行為的不法性質時干脆排除行為主觀面的作用:“從認定犯罪的方法而言,當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時,司法人員總是首先習慣于訊問被告人(或嫌疑人)當時是想殺人還是想傷害。而當被告人回答只是想傷害,客觀上又存在殺人的可能性時,司法人員總是想方設法讓被告人承認自己當時想殺人,甚至刑訊逼供,進而還會造成冤假錯案。事實上,司法機關應當先根據客觀行為及其所造成的結果,確定行為的性質,然后再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與之相符合的主觀心理狀態,而不是相反。”因為任何致人死亡的行為,客觀上都是殺人行為;任何導致人傷害的行為,在客觀上都是傷害行為。照此邏輯,在行為人是傷害的場合,也要先確定行為的性質,再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與之相符合的主觀心理狀態;如果行為入主觀上心理是殺人故意,則是故意殺人之未遂;如果是傷害故意,則是故意傷害之未遂;如果非故意,則成立過失犯罪或者不成立犯罪。其實,這種主張正是客觀不法論或者純粹的結果無價值論的觀點,認為在不法的認定上考慮行為之客觀面即已足矣。在純粹結果無價值論者看來,導致人死亡結果的所有行為都是“殺人”行為,不管是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主觀面如何無須在不法階層考慮,僅僅考慮“人死”這一結果無價值就足夠了。而在主張主觀構成要件參與不法建構的觀點看來,這三種行為在不法層面已經具有不同的意義,分別對應著分則中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三個不同的構成要件。 在個人不法論看來,這種觀點割裂了不法的完整性。作為犯罪類型的不法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同時考慮了行為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才能完整地認定不法。“唯有當全部的不法要件都齊備了,才是所謂的不法。相對的,行為人的行為對照于與全部的不法構成要件,只要是少了哪一個要件,就完全欠缺不法。因此,百分之五十的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不代表百分之五十的不法,而是零不法;甚至百分之九十九的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也不代表百分之九十九的不法,而也是零不法。” ……
中國社會科學院刑事法文庫論不能未遂的可罰性 作者簡介
張志鋼,河南南陽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德國馬普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訪問學者。曾任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助理(掛職)、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掛職)。在《環球法律評論》《政治與法律》《當代法學》等期刊發表論文20余篇,主持有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項目、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與面上資助項目等課題,參與課題數項。博士學位論文《論不能未遂的可罰性》被評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楊春洗法學教育基金會刑法學科優秀博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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