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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38061
- 條形碼:9787562038061 ; 978-7-5620-3806-1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務員教程 內容簡介
公務員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性極強的法律學科,其建立離不開兩方面因素的支撐:一是系統的公務員法學理論;二是堅實的公務員實在法基礎。公務員法學的日益發展和日趨成熟也是圍繞上述二者展開的。《公務員法教程》自2004年5月出版以來,至今已有六個年頭。在這六年中,世界各國公務員制度和公務員立法都處在不斷完善之中,即便是西方法治發達國家,其公務員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濃厚的積淀,其也在不斷續地追求完美。就我國而言,相比其他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起步較晚,相應地其發展空間也較大。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國公務員立法正經歷著日新月異的變化,從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出臺到2006年《公務員法》的問世,從立法的形式要件到立法的實質內涵,都是一個較大的飛躍。作為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為基點的《公務員法教程》自然必須適應這種變化,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我們對教程中的相關法治實踐內容作了全面更新,使之緊密結合《公務員法》的精神。同時,公務員法學理論的研究在世界各國也是一個不斷提升的過程,相比法律規范的制定而言,我國公務員法學理論的研究可以說還不太盡人意,主要表現在學界關注該領域者甚少,理論研究層面均脫離不了制度規范的框框。但無論如何,隨著公務員制度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的日益被重視,公務員法學理論的研究也不得不提上議事日程。在這種客觀形勢的促使下,理論研究多少會有所進展,這也是本教程需要及時反映的。因此,在本教程中,我們更新了諸多學界或學者的觀點,盡可能將新的學術論點體現在該書中。《公務員法教程》是該領域難得的一部創新型教科書,其立足視角獨特,體系新穎,在其出版后的六年多中已得到學界和實務界的高度肯定。我們希望修訂后的《公務員法教程》將以全新的面貌展現在讀者面前,進一步受到讀者們的厚愛。
公務員教程 目錄
**章 公務員法概述
**節 公務員法的概念
第二節 公務員法的立法體制
第三節 公務員法的地位
第四節 公務員法的分類
第二章 公務員法的法律淵源
**節 公務員法法律淵源的概念
第二節 公務員法的正式淵源
第三節 公務員法的非正式淵源
第三章 公務員法律關系
**節 公務員法律關系的概念
第二節 公務員法律關系的主體
第三節 公務員法律關系的內容
第四節 公務員法律關系的客體
第四章 公務員法原則
**節 公務員法原則的概念
第二節 公務員法的立法原則
第三節 公務員法的行為原則
第二篇 公務員組織法
第五章 公務員組織法概述
**節 公務員組織法的概念
第二節 公務員組織法的功能
第三節 公務員組織法的構成
第六章 公務員職位構成法
**節 公務員的職位分類
第二節 公務員的職位構成
第三節 公務員的職位管理
第七章 公務員職位確定法
**節 公務員考試錄用
第二節 公務員職務任免
第三節 公務員培訓
第八章 公務員職位變遷法
**節 公務員交流
第二節 公務員辭職、辭退
第三節 公務員退休
第四節 公務員職務升降
……
第三篇 公務員行為法
第四篇 公務員監控法
公務員教程 節選
《公務員法教程(第2版)》: 二、法律中的公務員法制度 法律是國家*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一般法律。從狹義的觀念上理解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權限制定并通過的規范性文件,它是僅次于憲法的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一切行政法規、規章等都不得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公務員管理的專門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中涉及到公務員管理的一些規定,都是公務員法的淵源。 法律作為國家公務員法的淵源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從整體上具有公務員法律規范性質和內容的法律,即行政法律,如《公務員法》。二是部分具有行政法規范性質和內容的法律,即一個規范性文件中含有公務員法規范,也有其他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與任免規定。《國務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各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2—4人。各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員5~10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7條規定:“新的一屆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三是非行政性法律。凡是對國家公務員管理起規范作用的法律規范都是國家公務員法規范的存在形式。我國《公務員法》的制定與頒布成為我國公務員法法律淵源重要的法律基礎。許多國家的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例如,美國《彭德爾頓法》、法國《公務員總章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官員法》、瑞士《聯邦公務員法》和日本《公務員法》等。我們不能把所有法律都當作公務員法的法律淵源,只有其中涉及公務員法規范的部分,才屬于公務員法的范疇。法律中所包含的公務員法規范的效力低于憲法所確認的公務員法規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規范。法律是我國常見的公務員法的淵源。 三、行政法規中的公務員法制度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據行政立法權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國務院是*高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是其領導全國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行政法規更集中地規定和表現了行政法和公務員法的內容。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關于公務員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公務員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和其他行政法規中涉及的公務員管理的一些規定都是公務員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如2007年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等。 四、地方性法規中的公務員法制度 地方性法規是特定的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根據我國憲法、立法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有兩種形式:省級的地方性法規和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其中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包括:省會市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經濟特區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涉及地方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也包含有大量的關于國家公務員法的規范,它們是國家公務員法重要的法律形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在中央與地方公務員的法律調整的關系上,各國有共性亦有差異。有些國家的國家公務員法和地方公務員的相關法規是統一的。如法國,除鄉鎮自治人員外,地方公務員一律適用中央公務員法。有的國家,如日本,中央和地方公務員各有自己遵守的法律法規,但兩級法律規范的內容大體相同。有些國家雖然存在地方公務員法規,實際上仍遵循著中央公務員法。有些聯邦制國家,如英、美等,中央公務員法和地方公務法差異則很大。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中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規定,都是公務員法的淵源。 五、行政規章中的公務員法制度 行政規章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要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有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之分。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門和有關直屬機構制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地方規章是省級政府、省會市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政府和經濟特區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從內容上看,行政規章主要規范行政活動,其中涉及國家公務員法的規范,因此它也是國家公務員法的表現形式。有關公務員管理的行政規章,或者行政規章中涉及公務員管理的規定,都是公務員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淵源。 ……
公務員教程 作者簡介
張淑芳,女,1966年生。華東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理事,上海市憲法學會理事,上海市行政法學會干事,國內多所大學客座教授。出版個人專著3部,譯著1部:《行政法援用研究》、《憲法運作的實證分析》、《行政立法論》、《人和公民的義務》。主編教材3部。發表學術論文70多篇,其中較大一部分刊載于《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法學類和核心期刊上。主持多項國家、省部級項目。科研成果多次獲得司法部、上海市、廣州市、武漢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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