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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那些事兒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912867
- 條形碼:9787516912867 ; 978-7-5169-1286-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遺產繼承那些事兒 本書特色
胡立奇編著的《遺產繼承那些事兒》把我國《繼承法》和《*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解釋,以及其他法律關于財產繼承的有關規定,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順口溜形式,用通俗生動的形象化語言,把枯燥難懂的法律條文的內容表現出來,采取【法律條文】【條文順口溜】【關鍵詞語解釋】、48個【典型案例】以及【案例解析】***進行解讀,力求達到使人們一看就懂、一學就會、一用就靈的普法效果,使其成為遺產繼承方面的明白人,以期預防家庭成員在遺產繼承上的矛盾和糾紛的發生,促進社會的安定和家庭的和諧。
遺產繼承那些事兒 內容簡介
本書把我國《繼承法》和《*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解釋, 以及其他法律關于財產繼承的有關規定, 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順口溜形式, 用通俗生動的形象化語言, 把枯燥難懂的法律條文的內容表現出來, 內容包括: 總則 ; 法定繼承 ; 遺囑 (遺贈) 和遺贈扶養協議等。
遺產繼承那些事兒 目錄
一、立法宗旨
二、繼承開始
三、生理死亡與宣告死亡
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五、同一事件中死亡
六、同居期間死亡
七、遺產范圍
八、個人承包與繼承
九、企業財產的繼承
十、代理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
十一、繼承權的喪失
十二、訴訟時效
法定繼承
一、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三、喪偶兒媳或女婿的繼承權
四、代位繼承
五、轉繼承
六、按法定繼承的遺產
七、酌情分得遺產權
遺囑(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一、遺囑的一般規定
二、遺囑的五種形式
三、遺書性質的認定
四、繼承法實施前遺囑的認定
五、遺囑見證人
六、遺囑特留份權
七、遺囑的撤銷與變更
八、附義務的遺囑
九、遺囑的無效
十、遺贈扶養協議
十一、立遺囑的四大好處
十二、遺囑五種誤區
十三、遺囑現狀
遺產的處理
一、繼承開始的通知
二、遺產的保管
三、遺產處理的方法
四、遺產分割的規則
五、遺產繼承的流程
六、繼承權、受遺贈權的接受與放棄
七、遺產在共同財產中的分割
八、胎兒的繼承權
九、遺產分配的原則
十、喪偶再婚對繼承財產的處分權
十一、無人繼承、受遺贈遺產的處理
十二、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十三、執行遺贈與清償債務
附則
一、民族自治地方變通規定
二、涉外繼承
三、施行日期
四、“四子”箴言
法律文書參考文本及附錄
一、自書遺囑
二、代書遺囑
三、公證遺囑
四、怎樣才能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
五、遺贈扶養協議
六、民事起訴狀
七、如何寫起訴狀
八、遺產繼承案件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的證據
九、上訴狀
十、如何寫上訴狀
十一、宣告死亡申請書
十二、調查取證申請書
十三、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十四、法定繼承人的分類
十五、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十六、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區別
十七、遺贈與生前贈與的區別
十八、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
綜合對比表
十九、老年人學法和維權的思考
二十、“四子”箴言很實際,老年朋友要牢記
二十一、老年人再婚之歌
二十二、對口快板
后記
遺產繼承那些事兒 節選
《遺產繼承那些事兒》: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
遺產繼承那些事兒 作者簡介
胡立奇,在退休后的十多年志愿普法過程中,嘗試用群眾喜聞樂見的順口溜形式編寫出《繼承法之歌》《婚姻法之歌》等六種普法宣傳材料。曾被評為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普法先進個人。2015年曾以《老年人學法和維權的思考》一文,獲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公室發起的普法工作三十年征文活動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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