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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包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19-01-01
開本: 32開 頁數: 222頁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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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版權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本書特色

  以案釋法 解讀條文 明晰實用   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叢書側重“以案釋法”,期冀通過案例注釋法條的方法,將法律條文與真實判例相結合,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條文,并領會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   叢書大的特點是:   一,專業性。本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專業的條文注釋。   二,示范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三,實用性。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的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內容簡介

本書用案例解讀法條,突出以案釋法的特點。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真實且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行政處罰。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的條文注釋。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目錄

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訴權】
案例1刑事案件未予立案的行為屬于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
的刑事案件偵查職權,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
范圍第三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四條【獨立行使審判權】
第五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六條【合法性審查原則】
案例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
審查第七條【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第八條【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第九條【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條【辯論原則】
第十一條【法律監督原則】
第二章受 案 范 圍
第十二條【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案例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案例4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管理部門的請示作出的批復,一般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不可對此提起訴訟。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將該批復付諸實施并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行政相對人對該批復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案例5相對人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有權提起訴訟第十三條【受案范圍的排除】
案例6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終裁決的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第三章管轄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一般地域管轄和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
第十九條【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條【不動產行政案件的管轄】
案例7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選擇管轄】
第二十二條【移送管轄】
案例8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管轄權轉移】
第四章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原告資格】
案例9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被告資格】
案例10大學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第二十七條【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代表人訴訟】
第二十九條【訴訟第三人】
第三十條【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條【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權利】
第五章證據
第三十三條【證據種類】
案例11證據材料未經審查屬實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三十四條【被告舉證責任】
案例12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限制】
案例1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證人收集證據第三十六條【被告延期提供證據和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據】
第三十八條【原告舉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第四十條【法院調取證據】
案例14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調取證據第四十一條【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第四十二條【證據保全】
第四十三條【證據適用規則】
第六章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案例15提起訴訟應當以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前提第四十五條【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
案例16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內提起訴訟
案例17主張有原因耽誤起訴期限,應提供相關初步證據第四十六條【起訴期限】
案例18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起訴期限】
第四十八條【起訴期限的扣除和延長】
第四十九條【起訴條件】
案例19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院不應受理
案例20提起行政訴訟應有事實根據第五十條【起訴方式】
第五十一條【登記立案】
第五十二條【法院不立案的救濟】
第五十三條【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
第七章審理和判決
**節一 般 規 定
第五十四條【公開審理原則】
第五十五條【回避】
案例21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第五十六條【訴訟不停止執行】
案例22訴訟期間,原則上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第五十七條【先予執行】
第五十八條【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條【妨害行政訴訟強制措施】
第六十條【調解】
第六十一條【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
第六十二條【撤訴】
案例23申請撤訴自愿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案例24上訴人的申請撤訴符合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的,應予準許第六十三條【審理依據】
案例25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第六十四條【規范性文件審查和處理】
第六十五條【裁判文書公開】
第六十六條【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被告的處理】
第二節**審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條【發送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第六十八條【審判組織形式】
第六十九條【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第七十條【撤銷判決和重作判決】
案例26對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行政行為法院判決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案例27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行政行為,并可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第七十一條【重作判決對被告的限制】
案例28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第七十二條【履行判決】
案例29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法院判其限期履行第七十三條【給付判決】
第七十四條【確認違法判決】
案例30行政機關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逾期作出答復的,應當確認為違法第七十五條【確認無效判決】
第七十六條【確認違法和無效判決的補充規定】
第七十七條【變更判決】
第七十八條【行政協議履行及補償判決】
第七十九條【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裁判】
第八十條【公開宣判】
第八十一條【**審審限】
第三節簡 易 程 序
第八十二條【簡易程序適用情形】
第八十三條【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形式和審限】
第八十四條【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
第四節第二審程序
第八十五條【上訴】
案例31應當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第八十六條【二審審理方式】
第八十七條【二審審查范圍】
第八十八條【二審審限】
第八十九條【二審裁判】
案例32一審判決并無不當的,二審法院依法應予維持
案例33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
案例34原判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二審法院可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第五節審判監督程序
第九十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案例35當事人認為已生效判決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第九十一條【再審事由】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
第九十三條【抗訴和檢察建議】
案例36*高人民檢察院可依法對已生效判決提出抗訴
第八章執行
第九十四條【生效裁判和調解書的執行】
第九十五條【申請強制執行和執行管轄】
第九十六條【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執行措施】
第九十七條【非訴執行】
案例37對行政處罰決定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訴訟
第九十八條【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原則】
第九十九條【同等與對等原則】
**百條【中國律師代理】
第十章附則
**百零一條【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百零二條【訴訟費用】
**百零三條【施行日期】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節錄)
(2012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2018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政審判辦案指南(一)》的通知
(2014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7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3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8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一)
(2011年2月28日)附錄2
1.行政復議流程圖
2.行政訴訟流程圖
3.行政復議申請書
4.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筆錄
5.行政復議決定書
6.行政起訴狀
7.行政答辯狀
8.行政上訴狀
9.行政申訴狀
10.行政撤訴申請書
11.行政賠償申請書
12.行政賠償決定書
13 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調解書(一審行政賠償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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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節選

  第二十條【不動產行政案件的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條文注釋  不動產案件管轄是專屬管轄,此類案件只能由本法規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沒有選擇管轄的余地,人民法院之間也不得協議管轄。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著物,不能移動或移動會損害其用途或價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原則上,因不動產引起的行政訴訟,包括因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糾紛而起訴的案件,如房屋登記、土地確權案件、房屋拆遷案件。這類行政案件適用不動產案件的管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行政行為不是直接針對不動產,但涉及不動產內容,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行為是針對包含不動產在內的整體產權作出的,則不屬于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  案例7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17]*高法行申8398號)  陳祥某等人以浙江省政府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陳祥某等人在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濱江街道蔣家橋擁有合法房屋,持有建設用地使用證。2014年2月7日,陳祥某等人從浙江省溫州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復查意見中獲知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征土審〔2010〕5號批復。陳祥某等人就該批復向浙江省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浙江省政府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浙政復〔2015〕46-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上述行政行為。陳祥某等人認為,浙江省政府作出的土地批復及復議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征土審〔2010〕5號征收土地批復具體行政行為;撤銷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政復〔2015〕46-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屬于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案涉不動產不在一審法院轄區范圍內,故一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陳作某、陳建某、繆某某并非案涉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亦不具有本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綜上,陳祥某等人的起訴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對陳祥某等人的起訴不予立案。  二審法院以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陳祥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立案審理或指定其他法院立案審理。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陳祥某等人起訴的是省政府批準征地以及對征地批復的復議行為,涉及土地,屬于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而涉案土地在溫州市,一審法院對本案不享有管轄權,陳祥某等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起訴條件。一審法院已依照法律規定向再審申請人釋明,告知其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陳祥某等人堅持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裁定對陳祥某等人的起訴不予立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其的上訴,均符合法律規定。綜上,陳祥某等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人陳祥某、陳作某、陳建某、繆某某的再審申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版-案例注釋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于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出版方針,秉承“夯實基礎、勵磨精品、創博雙效、服務法治”的經營理念,堅持為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務,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服務,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服務,為實現國家“五位一體”建設服務,為積累和傳播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繁榮社會主義文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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