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原中国图书网):网上书店,尾货特色书店,30万种特价书低至2折!

歡迎光臨中圖網 請 | 注冊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注解與配套-37-第四版

包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注解與配套-37-第四版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17-06-01
開本: 32開 頁數: 256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中 圖 價:¥15.4(6.4折) 定價  ¥24.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加入購物車 收藏
開年大促, 全場包郵
?新疆、西藏除外
本類五星書更多>
買過本商品的人還買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注解與配套-37-第四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4374
  • 條形碼:9787509384374 ; 978-7-5093-8437-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注解與配套-37-第四版 本書特色

  1、權威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文本。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威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應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于讀者查找適用。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并根據讀者的要求在“應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注解與配套-37-第四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第四版共有51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注解與配套-37-第四版 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章總則**條【立法目的】第二條【依法賠償】1國家賠償法修訂后國家賠償構成要件有哪些2如何正確理解“國家機關”的含義3 如何正確理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含義4如何正確理解“損害”事實發生5如何理解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第二章行 政 賠 償**節賠 償 范 圍第三條【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6本條中的違法拘留的含義是什么7什么是行政強制措施8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表現形式有哪些9如何理解本條中的“唆使、放縱”的含義10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故意毆打公民并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受害人應請求行政賠償還是民事賠償11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開槍并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受害人能否獲得國家賠償12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13如何理解本條中規定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條【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14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表現形式有哪些15違法扣押的財產因自然原因損壞的,能否請求國家賠償16如何理解本條修訂后的“征收、征用”17 行政機關不考慮車上財產安全而執行暫扣車輛決定的,是否屬于濫用職權第五條【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18 區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公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通常要綜合考慮哪些因素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行政賠償請求人】19如何確定已死亡的受害公民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20法人終止后,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不發生轉移的情形有哪些第七條【行政賠償義務機關】21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包括哪些情況第八條【經過行政復議的賠償義務機關】22行政復議后的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第三節賠 償 程 序第九條【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途徑】23在行政復議程序中一并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復議機關應當如何處理24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第十條【行政賠償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25如何正確認定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一條【根據損害提出數項賠償要求】第十二條【賠償請求人遞交賠償申請書】第十三條【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26賠償義務機關可否以協議書或者調解書形式結案處理賠償案件27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可否口頭簡單通知賠償請求人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28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期限如何起算第十五條【舉證責任】第十六條【行政追償】29行政追償人和被追償人都有哪些第三章刑 事 賠 償**節賠 償 范 圍第十七條【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30刑事拘留賠償的認定31 逮捕賠償的認定32刑事審判賠償的認定33公民被判數罪,經再審改判為一罪,能否請求國家賠償34本條第4項中的“造成”如何理解第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35 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36再審改判無罪,但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能否請求國家賠償37對于人民法院違法查封且未盡保管義務造成的損害,能否請求國家賠償第十九條【刑事賠償免責情形】38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還有哪些39依照刑法第17、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包括哪些40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包括哪些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二十條【刑事賠償請求人】第二十一條【刑事賠償義務機關】41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事項達成協議,是否應制作賠償決定書并交代訴權42本條第4款中規定的重審無罪賠償包括哪些情形第三節賠 償 程 序第二十二條【刑事賠償的提出和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43 刑事賠償程序可分為哪幾個階段第二十三條【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的作出】44復議機關未盡告知義務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申請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否受理第二十四條【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的提出】45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復議有哪些區別46提起刑事賠償復議的情形有哪幾種第二十五條【刑事賠償復議的處理和對復議決定的救濟】第二十六條【舉證責任分配】47申請人提出刑事賠償請求時,應當提交哪些主要證據第二十七條【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程序】48書面審查主要針對哪些內容49質證一般應按照何種順序進行50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中應當中止審理或終結審理的情形有哪些第二十八條【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期限】51如何理解申請延長審限的案件類別第二十九條【賠償委員會的組成】52賠償決定作出后是否需過一段時間再生效第三十條【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序】53如何理解本條第2款中的“依法作出決定”第三十一條【刑事賠償的追償】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第三十二條【賠償方式】54國家賠償為什么以金錢賠償為主55采用返還財產方式進行國家賠償,需要具備什么條件56什么情況下采用恢復原狀的賠償方式第三十三條【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準】57如何理解“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第三十四條【生命健康權的國家賠償標準】58如何準確理解致傷的國家賠償標準59 如何準確理解致殘的國家賠償標準60 如何準確理解致死的國家賠償標準61受害人因看守所民警實施體罰而引發心臟病去世的,應當怎樣賠償第三十五條【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標準】62精神損害賠償的要點有哪些63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應如何確定第三十六條【財產權的國家賠償標準】64直接損失主要包括哪些情形65因人民法院執行對象錯誤造成的財產損失,人民法院應當怎樣賠償第三十七條【國家賠償費用】66哪些費用屬于國家賠償費用67 賠償請求人如何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68 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如何處理第五章其 他 規 定第三十八條【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69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是否應當為受害人恢復名譽第三十九條【國家賠償請求時效】70國家賠償請求時效的起算點如何計算第四十條【對等原則】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一條【不得收費和征稅】71國家賠償為什么不征稅第四十二條【施行時間】配 套 法 規綜合*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糾正原生效的賠償委員會決定應如何適用人身自由賠償標準問題的批復(2014年6月30日)*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2年12月25日)*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1年2月28日)*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修改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年4月25日)*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年7月29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2012年1月13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2012年1月13日)*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2011年3月17日)*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2013年7月26日)*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2013年12月19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2017年4月20日)行 政 賠 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2014年4月7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2011年12月12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年4月29日)刑 事 賠 償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2007年9月26日)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1998年8月26日)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2010年11月22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12月28日)司 法 賠 償*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9月7日)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2011年1月17日)*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國家統計局《關于對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問題的復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實 用 附 錄*高人民法院公布國家賠償十大典型案例
展開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注解與配套-37-第四版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zui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商品評論(0條)
暫無評論……
書友推薦
本類暢銷
返回頂部
中圖網
在線客服
主站蜘蛛池模板: 婚博会2024时间表_婚博会门票领取_婚博会地址-婚博会官网 | 东风体检车厂家_公共卫生体检车_医院体检车_移动体检车-锦沅科贸 | 活性炭-果壳木质煤质柱状粉状蜂窝活性炭厂家价格多少钱 | 辐射色度计-字符亮度测试-反射式膜厚仪-苏州瑞格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除尘布袋_液体过滤袋_针刺毡滤料-杭州辉龙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 客服外包专业服务商_客服外包中心_网萌科技 | 衡阳耐适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威仕盾焊接防护用品官网/焊工手套/焊接防护服/皮革防护手套 | 北京网站建设首页,做网站选【优站网】,专注北京网站建设,北京网站推广,天津网站建设,天津网站推广,小程序,手机APP的开发。 | 上海办公室装修,写字楼装修—启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电子秤厂家,电子秤厂家价格,上海吊秤厂家,吊秤供应价格-上海佳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液压油缸-液压缸厂家价格,液压站系统-山东国立液压制造有限公司 液压油缸生产厂家-山东液压站-济南捷兴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嘉兴恒升声级计-湖南衡仪声级计-杭州爱华多功能声级计-上海邦沃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氧化铝球_高铝球_氧化铝研磨球-淄博誉洁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 | 亿立分板机_曲线_锯片式_走刀_在线式全自动_铣刀_在线V槽分板机-杭州亿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工业车间焊接-整体|集中除尘设备-激光|等离子切割机配套除尘-粉尘烟尘净化治理厂家-山东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螺旋压榨机-刮泥机-潜水搅拌机-电动泥斗-潜水推流器-南京格林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二手光谱仪维修-德国OBLF光谱仪|进口斯派克光谱仪-热电ARL光谱仪-意大利GNR光谱仪-永晖检测 | 2025第九届世界无人机大会 | 广州市哲铭油墨涂料有限公司,水性漆生产研发基地 | 集装箱展厅-住人集装箱住宿|建筑|房屋|集装箱售楼处-山东锐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防腐木批发价格_深圳_惠州_东莞防腐木厂家_森源(深圳)防腐木有限公司 | 无锡网站建设_企业网站定制-网站制作公司-阿凡达网络 | 祝融环境-地源热泵多恒系统高新技术企业,舒适生活环境缔造者! | 精益专家 - 设备管理软件|HSE管理系统|设备管理系统|EHS安全管理系统 | 沈阳庭院景观设计_私家花园_别墅庭院设计_阳台楼顶花园设计施工公司-【沈阳现代时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公司变更法人-代理记账收费价格-公司注销代办_杭州福道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机房监控|动环监控|动力环境监控系统方案产品定制厂家 - 迈世OMARA | 自动记录数据电子台秤,记忆储存重量电子桌称,设定时间记录电子秤-昆山巨天 | 【黄页88网】-B2B电子商务平台,b2b平台免费发布信息网 | 洗地机_全自动洗地机_手推式洗地机【上海滢皓环保】 | 专注氟塑料泵_衬氟泵_磁力泵_卧龙泵阀_化工泵专业品牌 - 梭川泵阀 | 天津市能谱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的红外光谱仪_红外测油仪_紫外测油仪_红外制样附件_傅里叶红外光谱技术生产服务厂商 | 车牌识别道闸_停车场收费系统_人脸识别考勤机_速通门闸机_充电桩厂家_中全清茂官网 | 污水处理设备-海普欧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地埋式垃圾站厂家【佳星环保】小区压缩垃圾中转站转运站 | 法钢特种钢材(上海)有限公司 - 耐磨钢板、高强度钢板销售加工 阀门智能定位器_电液动执行器_气动执行机构-赫尔法流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硅胶制品-硅橡胶制品-东莞硅胶制品厂家-广东帝博科技有限公司 | 热熔胶网膜|pes热熔网膜价格|eva热熔胶膜|热熔胶膜|tpu热熔胶膜厂家-苏州惠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 脱硫搅拌器厂家-淄博友胜不锈钢搅拌器厂家 | 传动滚筒_厂家-淄博海恒机械制造厂 | 成人纸尿裤,成人尿不湿,成人护理垫-山东康舜日用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