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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稅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3360
- 條形碼:9787509383360 ; 978-7-5093-8336-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稅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本書特色
1.文本權*,內容全面。涵蓋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相關的所有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委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部分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解釋及函復;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本次再版,已收錄2018年新修改的《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等。 2.查找方便,附錄實用。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對某一類問題的集中查找;重點法律附加條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文書范本,方便讀者使用。 3.免費增補,動態更新。一次購買即免費增補再版修訂內容,迅捷的“法律法規全書系列”公眾號發送新立法信息。
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稅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內容簡介
本次再版,對本書作出如下改進:一是根據近年國家立法的變化,更新了相應的法律文件,如新修改的《預算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同時,新出臺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車輛購置稅法》《耕地占用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文件也均予以收錄,保證了本書的時效性。二是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家稅務總局據此對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共對23部稅務部門規章、193件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改。本次再版根據此次清理,對涉及的相關文件進行了修改。
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稅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目錄
總目錄
一、國家財政(1)
(一)財政綜合規定(1)
(二)預算(17)
(三)政府采購(38)
二、財務會計(75)
(一)企業財務(75)
(二)會計(98)
(三)審計(163)
三、稅法(191)
(一)商品稅(191)
1.增值稅(191)
2.消費稅(248)
3.其他(266)
(二)所得稅(271)
1.企業所得稅(271)
2.個人所得稅(324)
(三)財產稅和行為稅(363)
1.城鎮土地使用稅(363)
2.房產稅(365)
3.車船稅(369)
4.車輛購置稅(374)
5.土地增值稅(380)
6.耕地占用稅(390)
7.印花稅(397)
8.契稅(404)
9.資源稅(407)
10.其他(433)
四、稅收征管(443)
(一)征收管理(443)
(二)稅務管理(494)
(三)稅收違法行為及處理(508)
(四)稅收協定(564)
(五)其他(567)
五、稅收優惠(576)
目錄:
一、國家財政
(一)財政綜合規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11年1月8日)
財政檢查工作辦法()
(2006年1月26日)
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辦法()
(2008年12月16日)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
(2012年3月2日)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9月24日)
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
(1986年12月31日)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1997年11月17日)
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
(1998年5月28日)
·文書范本·
1.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通知書()
2.財政監督檢查移送案件詢問函()
(二)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1995年7月19日)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通知()
(2017年6月21日)
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
(2016年10月27日)
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7日)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
(2016年12月5日)
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7月26日)
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7月26日)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2011年4月2日)
(三)政府采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14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2015年1月30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2013年12月19日)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2016年11月18日)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18年1月4日)
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
(2015年1月15日)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2014年12月31日)
二、財務會計
(一)企業財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8年6月15日)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2018年6月15日)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2011年1月8日)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88年9月23日)
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試行)()
(2016年1月4日)
企業財務通則()
(2006年12月4日)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2017年12月4日)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2012年12月6日)
(二)會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014年8月31日)
總會計師條例()
(2011年1月8日)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2000年6月21日)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2014年7月23日)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2016年12月3日)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2018年12月6日)
……
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稅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次修正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款**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條個 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
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稅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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