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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審判權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5203329
- 條形碼:9787305203329 ; 978-7-305-20332-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正審判權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公正審判權的規范性規定為基礎, 充分結合現實中的典型司法判例以及*新發展動向, 對公正審判權的基礎理論、權利構成、基本保障等方面從法律文化、歷史傳承、意識形態等層次來進行具體、細致和深入的體系化研究。
公正審判權研究 目錄
一、公正審判權研究的背景
二、公正審判權研究的現狀
三、公正審判權研究的價值及其研究方法
四、本書的結構與主要論證思路
**章 公正審判權概觀
一、公正審判權的生成、演進及其理論依據
二、公正審判權的概念辨析
三、公正審判權的構成
四、公正審判權的性質及價值分析
五、公正審判權的保留與解釋
第二章 公正審判權的原則性內容
一、法庭前平等的權利
二、獲得公正和公開審訊的權利
三、被推定為無罪的權利
四、免受重復追究的權利
五、不受事后制定的法律追究的權利
第三章 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要求
一、被告知指控的權利
二、準備辯護的權利以及與辯護人聯絡的權利
三、不被無故拖延地受審的權利
四、辯護的權利
五、傳喚和訊問證人的權利
六、獲得譯員免費援助的權利
七、禁止自我歸罪的權利
第四章 公正審判權的特別性規定
一、少年司法的特殊保障權
二、上訴權
三、因為誤審而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五章 公正審判權的觀念保障
一、司法權威的復興
二、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
三、公正審判權視角下的民事訴訟法理念更新
第六章 公正審判權的制度保障
一、公正審判權的憲法確認
二、公正審判權視角下的刑法解釋論
三、錄音錄像制度良性運行的保障
四、我國刑事訴訟合意制度的建構
第七章 公正審判權的司法保障
一、經驗法則的良性運作對公正審判權實現的保障
二、利益衡量的妥當運用對公正審判權實現的保障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公正審判權研究 節選
《公正審判權研究》: (一)公正審判權的權利主體 權利主體是權利構成的“龍頭”問題,通向權利之路遍布荊棘,唯有權利主體才會奮起為權利而抗爭,權利主體決定了權利尋求之路的方向。①因此研究公正審判權,首要問題是確定權利的歸屬,否則,對公正審判權的研究就會失去意義。公正審判權的權利主體包括直接主體和潛在主體兩種類型。 1.公正審判權的直接主體 根據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②以及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③規定,享有公正審判權的主體為“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和“在訴訟案中其權利和義務有待被確定的人”,顯然,受到刑事指控的人事實上即為刑事訴訟的被告人。而對于“在訴訟案中其權利和義務有待被確定的人”,雖然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未做解釋,但是,根據人們對訴訟當事人的通常理解可知,其實際上就是指訴訟當事人。原因在于,訴訟過程中,只有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才處于有待被確定狀態,成為法庭判決的對象。相比之下,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只是基于訴訟程序而產生,不是法庭裁判的對象,和“有待被確定”的含義并不相符。再者,公正審判權的作用在于抵制國家公權力的濫用,所以只有那些受到可能被濫用的國家公權力威脅的人才能成為公正審判權的主體。其他訴訟參與人,如鑒定人、證人,他們并不面臨國家公權力濫用的威脅,所以也不能成為公正審判權的主體。因此,公正審判權的享有者不僅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們并非是兩種不同的人,只是由于訴訟階段的不同而形成的對同一被追訴人的不同稱謂:在立案之后、被正式向審判機關提起控訴之前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被起訴之后、獲得生效判決之前被稱為被告人),而且包括民事、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為直接權利主體)。 之所以賦予直接權利主體以公正審判權,這與社會的分層理論有密切聯系。社會分層是社會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其實質是社會資源在社會中的不均等分配,即不同的社會群體或社會地位不平等的人占有那些在社會中有價值的事物如財富、收入、聲望、教育機會等。在直接權利主體內部也存在“社會分層”的現象,有的有錢、有勢、有才、有地位,而與之相反,有的無錢、無勢、無才、無地位。對此,美國弗吉尼亞大學教授布萊克曾精辟指出:“分層也解釋了法律,解釋了法律的量和形式。例如,人們很久以來就認識到比較富有的人在法律上的優勢:在各個國家里,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于強者而不有利于弱者。法律幫助那些擁有財產的人而反對沒有財產的人。這種煩擾人的現象是無法避免的,也是毫無例外的。與此相類似,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生產資料的擁有者也擁有法律上的優勢。”①因為加強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是實現社會多元的基礎,有利于社會整體的穩定和普通人權的保護,②所以必須要落實公正審判權,使得每一個直接權利主體都能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正審判權是一項個體人權,而非集體人權。③ 此外,民主社會一般意味著這個社會是一個平等的社會。不過,在現實社會中,“主要是從抽象的法律人格的意義上來要求平等對待一切個人,全然沒有考慮到現實中各人所擁有的經濟與社會地位”④,而“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質恰恰是,盡管人們在事實上存在著差異,但他們卻應當得到平等的待遇”⑤。因此,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形式平等質變為實質平等。“主要指的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糾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據各個人的不同屬性采取分別不同的方式,對作為各個人的人格發展所必需的前提條件進行實質意義的平等保障。” ……
公正審判權研究 作者簡介
羊震,男,1975年生,漢族,江蘇阜寧人,南京大學法學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管理學博士后,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兼職教授。現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加拿大溫莎大學(University of windsor)、美國底特律大學(University of Detroit Mercy)訪問學者。在《法商研究》《法學評論》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五十余篇;參與編輯和撰寫著作五部;主持省部級課題三項;參與國家課題八項、省部級課題三項。獲得全國第五屆中青年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論文類三等獎(2001)、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二等獎(2008)、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016)、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018)等獎項三十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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