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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包郵 (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18-11-01
開本: 其他 頁數: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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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版權信息

(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本書特色

本書涵蓋民事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范文本。

(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民事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范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很新法律文件。全文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重點法律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

(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目錄

上篇 民事實體法

一、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4月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款、《中華人民共

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11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

定》的通知

(2011年2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7月18日)

二、物權法

1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18年3月11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

產權的意見

(2016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6年2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014年7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2物權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16年1月1日)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

(2018年3月2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

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12月6日)

機動車登記規定

(2012年9月12日)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

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6日)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

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11月5日)

3所有權

(1)土地所有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010年12月3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10年11月30日)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物業管理條例

(2018年3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5日)

·指導案例·

上海市虹口區久樂大廈小區業主大會訴上海環亞

實業總公司業主共有權糾紛案

4用益物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土地

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

(2016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農業部關于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的

意見

(2016年5月2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維護農

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

(2001年5月8日)

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

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5年8月10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農

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

意見》

(2014年11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7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

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1月9日)

(2)建設用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

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7年9月28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3月8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

理的通知

(2006年12月17日)

(3)礦業權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6月24日)

5擔保物權

(1)抵押權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

(2002年2月20日)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2001年8月15日)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2016年7月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

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

(1994年3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

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

(1998年9月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

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

題的批復

(2002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

注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復

(2003年11月17日)

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6年5月13日)

(2)質權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2010年11月25日)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2010年8月26日)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

(2009年9月10日)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2日)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

(2007年7月3日)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

(2007年7月3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2017年10月25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2016年4月29日)

·指導案例·

1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

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

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張大標、安

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

糾紛案

(3)留置權

*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對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有的

船舶行使留置權的請示的復函

(2001年8月17日)

三、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9年9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3年5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5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8年7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問題的解釋

(2012年5月10日)

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

的指導意見

(2009年7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規定

(2015年8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適用《*高人民法

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

定》的通知

(2015年8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問題的解釋

(2014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7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10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

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2月16日)

·典型案例·

1重慶重鐵物流有限公司訴巫山縣龍翔商貿有限

責任公司、合江縣杉杉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

糾紛案

2陳某訴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山中

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3劉家花訴山東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養殖

合同糾紛案

4“新華”商標糾紛案

5鄒克友訴張守忠合同糾紛案

6王風明訴孫元麗、孫子明買賣合同糾紛案

7胡百卿訴臨沂沂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

賣合同糾紛案

8冉某、張某訴重慶某地產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

同糾紛案

9鄭某訴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10周某訴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

合同糾紛案

11王某先等人訴被告重慶市某區工傷保險管理

所、第三人重慶某煤礦公司不履行行政給付

義務案

12李某、王某訴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13鄭某某訴雷某、劉某某、重慶某文化傳播有

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14李某訴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15馬某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16王磊訴撫順樂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

銷售合同糾紛案

17游某訴鴻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18黃某樓訴李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19閆作臣、李秋霞訴北京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

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四、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錄)

(2018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

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

(2002年11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

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

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復

(2002年11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

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

的批復

(2004年4月14日)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2000年5月11日)

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2015年8月7日)

·指導案例·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訴浙江創菱電

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五、侵權責任法

1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

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8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12月13日)

·典型案例·

利用互聯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節錄)

(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節錄)

(2017年10月7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2017年7月22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16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11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

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

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1999年6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

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

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2000年12月1日)

·典型案例·

1吳俊東、吳秀芝與胡啟明、戴聰球交通事故人

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許云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

紛案

3曾明清訴彭友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

紛案

4趙春連申請執行張宇昊機動車交通事故案

3產品質量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2016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013年10月25日)

工商總局關于加強互聯網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的意見

(2016年10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18年10月26日)

·典型案例·

廣西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安全標

準的食品案

4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2018年7月31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002年4月4日)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2002年7月19日)

·典型案例·

余恩惠、李贊、李芊訴重慶西南醫院醫療事故損害

賠償糾紛抗訴案

5工傷事故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0日)

工傷認定辦法

(2010年12月31日)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2003年9月23日)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2010年12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

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2016年3月28日)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6日)

·典型案例·

1張成兵與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認定行政上訴案

2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局工傷認定

行政案

3何培祥訴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

認定行政案

4鄒政賢訴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

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6鐵路、航空交通事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

干問題的解釋

(1994年10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

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3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

(2006年2月28日)

·指導案例·

江蘇煒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訴米拉達玫瑰公司船

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案

7其他損害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2018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10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

(2016年2月4日)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10年12月13日)

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

指導意見

(2016年11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

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7年6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

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3年1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

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

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

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8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6月1日)

·典型案例·

1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訴徐某某肖像權、名

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2焦建軍與江蘇省中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第

三人中國康輝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旅

游侵權糾紛案

3蘇向前與徐州百鑫商業有限責任公司百惠超市

分公司、徐州百鑫商業有限責任公司侵犯消費

者權益糾紛案

4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福建省綠

家園環境友好中心訴謝知錦等四人破壞林地民

事公益訴訟案

5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

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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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法人 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一章基 本 規 定 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1〗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專業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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