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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信用證業務中的法律風險及經典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2957641
- 條形碼:9787542957641 ; 978-7-5429-5764-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票據、信用證業務中的法律風險及經典案例 內容簡介
民間買賣票據市場是近年來興起的一個新興行業, 因為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融資性票據, 使得買賣票據行業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 各類案件頻發, 本書從票據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為主線, 列舉了從出票到追索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和典型案例。
票據、信用證業務中的法律風險及經典案例 目錄
**節 買賣匯票行為概述
第二節 民間買賣匯票市場的現狀
第三節 動了誰的“奶酪”
第四節 對買賣匯票行為的評價
第五節 “票據交易所”新規下票據中介的存亡
第六節 買賣匯票的相關法律沿革以及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第二章 票據業務中涉及的刑事罪名及案例分析
**節 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中涉嫌的罪名研究
第二節 商業承兌匯票業務中涉嫌的罪名研究
第三章 票據業務中的行政責任
**節 出票人違規開票的行政責任
第二節 承兌人違規承兌的行政責任
第三節 票據中介的行政責任
第四節 商業銀行違規貼現、轉貼現的行政責任
第四章 票據業務中的民事責任及案例分析
**節 出票
第二節 承兌
第三節 背書
第四節 失票救濟的技巧
第五節 除權判決
第六節 票據質押、保證
第七節 付款
第八節 追索權
第九節 票據交易所新規下的新型案例
第五章 信用證融資業務中的法律風險
**節 委托理財籌資加轉口貿易融套利模式的合法性評價
第二節 為(國內)“福費廷”擔保的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節 以信用證“期限錯配”籌資,“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 L/C境外押匯套利套匯模式的法律評價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錄)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票據法》第十七條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的復函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
票據交易管理辦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印發《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紀要》的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擔保、票據等民商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節錄)
全省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材料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在全省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2013年4月23日)(節錄)
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民二終字第19號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訴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福建省旺隆貿易有限公司保兌倉業務合作合同糾紛案
票據、信用證業務中的法律風險及經典案例 節選
《票據、信用證業務中的法律風險及經典案例》: 一、我國臺灣地區和國外對票據中介的法律規定 1.我國臺灣地區 我國臺灣地區30年前并沒有融資性票據的存在,票據只是一種市場的支付結算工具,后來為了擴大市場信用,誕生了以商業本票為主要交易工具的短期票券市場,并由政府推動成立民營的票據中介機構——票券公司,并逐漸放開銀行和券商成為票券經營機構。這些票券公司在一級市場承兌票券發行的保證責任,并可以作為票據的承銷商。在二級交易市場中,票券公司可以買賣票據,為企業提供財務咨詢,擔任票券經紀人、保證人、背書人或簽證人等,保證了票據的發行與流通。法律還允許居民個人投資者通過票據公司參與票據交易活動,擴大了票據公司的中介作用,另外,在稅負上,法律明確規定了通過票券商進行的投資可以享受分離課稅的優惠,這一優惠政策也對票券公司的發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進作用。 但是,法律雖然允許票券公司承擔票據的保證業務以促進票據的流通,但是之后又允許信用評級機構對票據予以信用評級,這就難免搶了票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另外,監管層嚴格限制票券公司的資金融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票券公司在經營能力上不如兼營票據業務銀行和券商等有競爭力。 2.英國 作為建立時間*早、歷史*長的貨幣市場,英國的貼現市場主要的交易工具包括政府國庫券、商業票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債權和大額可轉讓存單等。市場主體以貼現行為中心,另外還有承兌行、商業銀行、證券經紀商和英格蘭銀行等。市場對承兌人和貼現人的角色進行區分,在諸多市場主體中,承擔中介職能的是貼現行,它一方面接受客戶經過承兌行承兌的票據和商業票據進行貼現,另一方面連接著英格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之間的業務,在貼現承兌行的票據后,再作為貼現申請人向英格蘭銀行申請再貼現。各個不同主體在票據市場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貼現行未產生之前,由票據經紀人來活躍市場,成為當時金融市場的核心力量,而貼現行出現后,極大地便利了持票人將票據轉為資金的需求,經紀人的業務也相應發生轉變。 3.美國 在美國,票據行為主要由《統一商法典》的第三篇作出專門規定,市場上的交易工具主要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票據發行者除了金融公司之外,還包括非金融公司和銀行控股公司;而投資者也非常豐富,除了上述三個發行者之外,投資公司和政府、基金都可以參與,還允許個人投資者的加入。承擔市場中介作用的是投資銀行的子公司,它承擔了商業票據的部分發行和銷售任務,促使了美國商業票據一級市場的活躍,而二級市場是實行詢價交易的場外大宗市場,小額投資不能直接參與交易,所以較一級市場的活躍程度相去甚遠。另外,由于美國市場實行分業經營,證券業務與銀行業務分開.導致了具有雙重性質的票券的發行與交易長期處于曲折狀態,發行人發行或出售票據,主要是通過證券商或承銷商,商業銀行雖然也被允許進行承銷,但實踐中存在很多限制。 4.日本 日本票據市場的發達程度相較于英美市場而言,交易工具和交易方式都不夠豐富,金融機構主要通過貼現或再貼現實現資金融通,且主要是對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進行買賣。短資公司作為市場的中介機構,在貼現市場發揮著支柱作用,一旦金融機構出現資金短缺時,一般都要通過向短資公司進行貼現借人資金。但隨著更多市場工具的出現,原本交易工具和方式就比較單調的貼現和再貼現業務都逐漸呈現萎縮狀態。 ……
票據、信用證業務中的法律風險及經典案例 作者簡介
朱鑫鵬,法學碩士、《票據法律網》創辦人、上海知謙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經濟師。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骨干律師,多家商業銀行、金融投資公司票據法律顧問。從事票據法教學、理論研究和實務20年,發表相關論文(判例)50余篇。出版《金融信貸——農村法律問題》等書刊4本。 朱倩,法學碩士、《票據法律網》管理人,上海知謙律師事務所律師,信用證專家資格(CDCS),長期致力于信用證法律業務的研究和務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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