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論中國
-
>
中共中央在西柏坡
-
>
同盟的真相:美國如何秘密統治日本
-
>
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
>
中國共產黨的一百年
-
>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 第四卷
-
>
在慶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
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51511
- 條形碼:9787100151511 ; 978-7-100-15151-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本書特色
辨章學術,呈現中華學術之演進脈絡考鏡源流,厘清中國模式之思想資源**流中國知識人的時代回應和精神建構與“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共相輝映。 新故相推 日生不滯全面整理中華現代學術成果深入探尋現代中國的百年學脈2009年起,我館陸續出版“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全面整理中華現代學術成果,深入探尋現代中國的百年學脈。 叢書收錄上自晚請下至1980年代末中國原創學術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會科學為主,涵蓋文學、歷史學、哲學、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教育學、地理學、心理學、科學史等眾多學科。意在辨章學術,考鏡源流,收錄各學科學派的名家名作,展現傳統文化的新變,追溯現代文化的根基。 2017年2月11日,商務印書館迎來了120歲的生日
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內容簡介
商務印書館自1897年始創,以“昌明教育,開啟民智”為宗旨,于建館翌年便出版了《馬氏文通》,這部學術經典既是中國學術現代化的標志之一,也開啟了商務印書館百年學術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務印書館一直與中華現代學術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鮮明原創精神并富于學術建樹的經典著作,諸多開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館首次問世。這些學術經典的出版,使本館得以**現代學術發展,激動社會思想潮流,參與民族新文化的構筑,也分享中國學界的歷史榮光。 1949年以后,本館雖以迻譯世界學術名著、編纂中外辭書為側重,但原創學術著作的出版從未止步。2009年起,我館陸續出版“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全面整理中華現代學術成果,深入探尋現代中國的百年學脈。 叢書收錄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國原創學術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會科學為主,涵蓋文學、歷史學、哲學、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教育學、地理學、心理學、科學史等眾多學科。意在辨章學術,考鏡源流,收錄各學科學派的名家名作,展現傳統文化的新變,追溯現代文化的根基。叢書立足于精選、精編、精校,冀望無論多少年,皆能傲立于書架,更與“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共相輝映,昭示中華學術與世界學術于思想性和獨創性上皆可等量齊觀,為中國乃至東方學術在世界范圍內贏得應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務印書館迎來了120歲的生日。為紀念本館與中華現代學術風雨同行的這段歷程,我們整體推出“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120年紀念版(200種),既有益于文化積累,也便于研讀查考,同時向長期支持叢書出版的諸位學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滯。”兩個甲子后的今天,商務印書館義站在了一個新的歷史節點上,傳承前輩的出版精神,迎接時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們責無旁貸。
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目錄
自序
**章 導言
一 世界上的四種國家
二 提高生活程度的途徑
第二章 經濟建設
三 農民生計與農村運動
四 中國農民的生活程度與農場
五 從佃戶到自耕農
六 地方財政與地方新政
七 近代都市化的背景
八 發展都市以救濟農村
九 再論發展都市以救濟農村
十 都市教育與鄉村教育
十一 我們沒有歧路
第三章 人口政策
十二 多福多壽多男子
十三 土地分配與人口安排
十四 中國的人口問題
第四章 分配問題
十五 新稅制與新社會
十六 階級論
下篇 相關研究補編
耕者何時有其田?
中國農村的兩種類型
論耕者有其田及有田之后
中國手工業的前途
中國工業化問題的檢討
中國工業化的途徑
吳景超先生學術年表
應是鴻蒙借君手
——吳景超和他的《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節選
《第四種國家的出路(120年紀念版)》: 我們再考慮第二點,便是地主肯把土地出售了,我們有什么方法,可以防止地主提高土地的價格。關于此點,東歐各國在歐戰以后實行的辦法,有許多可以參考的。他們的辦法,有的頗不利于地主。如愛沙尼亞,如歷維亞,從地主那兒征收來的土地,便算沒收了,并不給價。①有的國家所定的辦法,雖然是給地主一點錢,但地主還是吃虧的。如波蘭向大地主征收的土地,只給半價。②捷克斯拉夫對于大地主的報酬,有時還不如波蘭。如果價值25鎊至30鎊一英畝的土地,政府收回時,定價是5鎊左右,賣給佃戶或小農時,卻收7鎊至17鎊。③還有,地主的土地愈多,吃虧也更大。因為一個地主被征收的土地,如超過1000公頃,那么政府對于這個地主應付的款項,還要扣除5010。假如超過5萬公頃,政府便要從應付的款項中,扣除40%。④更有一些國家所定的辦法,對于地主的報酬,比以上諸國都要好些,但地主還要吃點小虧。這種辦法,便是對于征收土地所付的代價,不照當時的市面,而照戰前的價格。如布加利亞付給地主的代價,是按1905至1915年的平均地價而定的。希臘所定土地的價目,也是照戰前的情形而定的。⑤*后還有一些國家,對于地主并不苛待,但是地主也不能高抬土地的價格。如芬蘭,如匈牙利,征收土地時,均照市價付款。①還有羅馬尼亞規定地價的辦法,*為特別。政府于事前研究1917年至1922年的平均租額,然后規定耕地的價格,不得超過租額40倍,牧場的價格,不得超過租額20倍。但是應付地主的錢,并不要完全由農民拿出。農民只付一半,另一半由政府津貼,所以農民對于耕地實付的代價,只等于租額的20倍。②以上這些辦法,后面的幾種都可參考。我們以為*適宜的辦法,是把過去5年的土地價格,平均一下,作為地主應得的賠償。這種辦法,當然要由各縣的土地委員會調查后再規定,不能由中央政府代定的。此外羅馬尼亞的辦法,亦有參考的價值。假如過去5年的租額,等于土地價值6%,那么我們規定土地的價格,不得超過租額17倍亦可。 第三個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財政問題。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分作兩點來討論。**點要討論的,就是佃戶購地所需的款,是由政府全部借給他呢,還是只借一部分給他呢?我們根據愛爾蘭的經驗,以為政府應借給佃戶全部購地所需的款。英國在1870年通過的法律,規定愛爾蘭的佃戶,如向地主購地,可以自籌款項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政府借給,利息是5厘,本利分期于35年之內還清。這種法律的意思雖好,可是很少的佃戶能夠利用,因為他們便沒有能力,籌三分之一的款。1881年修改原來的法律,規定佃戶只要自籌款項四分之一,但結果也不見佳。1885年,新定的法律,才決定佃戶不必自己籌款,全部由政府借給。借款的利息是4厘,本息可以分49年攤還。譬如佃戶租某地主田地一塊,年納地租10鎊。 ……
第四種國家的出路 作者簡介
吳景超(1901-1968),中國社會學家。生于安徽歙縣;1915年考入清華學校,1923年赴美留學,先后在明尼蘇達大學、芝加哥大學攻讀社會學,并獲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1928年回國,任南京金陵大學社會學教授兼系主任;1931年任清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并開展城市經濟調查。1935年在國民政府行政院任職,1947年返回清華大學社會學系任教;1952年后長期執教于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系,1957年被劃為右派分子,歷經磨難后于1968年去世,1980年平反;是中國20世紀上半葉研究都市社會學最主要代表人物;與聞一多、羅隆基一同被譽為“清華三才子”。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經典常談
- >
月亮虎
- >
詩經-先民的歌唱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我與地壇
- >
煙與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