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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視野下的PPP: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6926
- 條形碼:9787509396926 ; 978-7-5093-9692-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全球化視野下的PPP: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 本書特色
本書是在作者大量收集、研究國內外PPP*資料、法律文件等資料的基礎上,從ppp的全新視角撰寫而成。本書主要介紹了國外ppp制度的經驗,梳理了中國特色PPP制度發展沿革和現狀,并在借鑒發達國家和新興國家經驗,構建中國特色ppp制度體系的宗旨下,對國內外PPP制度發展演變進行研究,以探究PPP制度發展的規律性和可借鑒性。
全球化視野下的PPP: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 內容簡介
主要介紹國外PPP制度經驗以及梳理中國PPP制度發展沿革和現狀,是在“借鑒發達國家和新興國家經驗,構建中國特色PPP制度體系”這樣一個主旨下展開的,通過對靠前和國外PPP制度發展演變的研究,探求PPP制度發展的規律性和可借鑒性。全書分為四個部分,靠前部分介紹PPP肇源以及PPP在英國的發展;第二部分介紹美國、加拿大的PPP制度;第三部分介紹新興國家的PPP制度;第四部分介紹中國的PPP立法與制度的發展情況。結合宏觀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背景,重點梳理中國PPP制度的發展階段和各階段特點,分析當前PPP制度體系的缺陷與不足,提出對策建議,并對中國PPP制度體系的未來發展進行展望。全書16萬字。
全球化視野下的PPP: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 目錄
*部分PPP肇源以及PPP在英國的發展
*章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緣起歐洲、成熟于英倫
一、特許經營與PPP的*初萌芽
二、新自由主義與私人融資活動(PFI)
三、私人融資活動(PFI)在英國的發展簡史
第二章 私人融資活動(PFI):英國PPP的立法實踐
一、PFI/PF2立法規制的主要內容
二、PFI/PF2立法的主要原則
三、英國PFI/PF2立法的主要實踐
四、《公共合同條例》和《公用事業合同條例》的核心內容
第三章 私人融資活動(PFI):英國PPP的制度構架
一、PPP(PFI/PF2)監督與管理的內容
二、PFI的提出以及PFI推廣管理機構初設
三、*次貝茨評論和財政部工作小組的成立
四、第二次貝茨評論和Partnership UK的成立
五、葛森評論與英國政府商業辦公室的設立
六、政府商業辦公室職能的增強與英國脫歐帶來的不確定性
第四章 私人融資活動(PFI):英國PPP的立法特點與經驗借鑒
一、英國PPP的立法特點
二、英國PPP的經驗借鑒
第二部分美國、加拿大的PPP制度
第五章 多彩紛呈:PPP在美國的發展與制度建設
一、PPP在美國的發展歷程
二、美國PPP的立法實踐
三、美國PPP的管理框架
四、美國PPP立法的經驗借鑒
第六章 后來居上:加拿大PPP制度建設與經驗借鑒
一、PPP在加拿大的發展歷程
二、加拿大PPP的發展動因
三、加拿大PPP的立法實踐
四、加拿大PPP立法規制的主要內容
五、加拿大PPP的管理與服務框架
六、加拿大PPP立法和管理的經驗借鑒
第三部分新興國家PPP制度
第七章 成績斐然:印度的PPP制度建設與經驗借鑒
一、PPP在印度的發展歷程
二、印度PPP的立法實踐與立法規制的主要內容
三、印度PPP管理與服務框架
四、印度PPP立法和管理的經驗借鑒
第四部分中國的PPP立法與制度
第八章 PPP在中國的萌芽與發展
一、PPP在中國的萌芽與發展
二、PPP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第九章 中國PPP的立法實踐與立法內容
一、PPP相關的法律
二、PPP相關的行政法規
三、PPP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四、PPP相關的部門規章
五、PPP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
第十章 中國PPP的管理與服務框架
一、財政部及其下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
二、發展改革委員會及其固定資產投資司
三、中國PPP基金
四、地方PPP管理服務框架
第十一章 中國PPP的發展展望
一、在頂層設計上,要盡快實現PPP直接立法
二、政出多門問題有待改善
三、促進社會資本的參與力度
四、加強在融資支持、風險分擔、防止腐敗方面的立法
全球化視野下的PPP: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 節選
二、PPP相關的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行政法規一般采用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行政法規的效力次于法律。 在推動PPP模式發展應用中,國務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其中,《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是對《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公司法》和《土地管理法》的進一步明確與細化,《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有關問題設施建設的內容已經融入《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在此不作過多介紹。本部分將對除了上述四個行政法規以外與PPP相關的行政法規進行介紹。 (一)《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準有權向通行收費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以下簡稱政府還貸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以下簡稱經營性公路),經依法批準后,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長不得超過30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經營管理者,并依法訂立轉讓協議。表9-2PPP主要適用行政法規一覽 行政法規名稱發布時間施行時間*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實施條例2015年1月30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實施條例2011年12月20日2012年2月1日2018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 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1994年7月1日2016年2月6日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03年6月26日2003年8月1日2003年6月26日收費公路管理條例2004年9月13日2004年11月1日2004年9月13日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1年12月11日2002年1月1日2016年2月6日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0年11月19日2011年3月1日2016年2月6日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12年10月13日2013年1月1日2017年3月1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10月2日2014年1月1日2013年10月2日 有關收費公路的相關規定,《公路法》對收費公路的設立情形進行了規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則進一步明確了經營性收費公路投資者招標方式、收費期限、收費標準和收費權轉讓等事項。 (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在內地投資經營電信業務,比照適用本規定(即《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該規定還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標準、審批流程、經營范圍等具體事項進行了規定。 外商資本(含港澳臺資本)是我國PPP項目中社會資本的重要來源之一,電信行業作為一個技術門檻高、附加值豐厚的行業,是外商資本*為偏好的行業之一。外商資本通過合資經營的方式參與電信行業,需受到該《管理規定》的約束。 (三)《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城市燃氣供應與經營是市政工程的重要內容,也是PPP項目*為集中的領域。該領域PPP項目的建造運營需要接受該條例的約束。 (四)《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國家運用經濟、技術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促進水路運輸行業結構調整;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運力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其中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有與其申請的經營范圍和船舶運力相適應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占全部船員的比例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也不得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參照適用前款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 水路運輸是公路運輸的重要補充,是交通運輸的重要方式之一。該領域的PPP項目需要受到《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約束。 (五)《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城鎮污水處理是PPP模式應用的重要領域之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對城市污水領域特許經營的授予、運營、收費進行了明確規定,該領域的PPP項目需要嚴格遵照執行。 三、PPP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范性文件對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個人、組織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對行政機關本身具有確定力,對具體行政行為具有適應力;是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亦可予以參照,但不能在裁判文書中引用。行政規范性文件在我國PPP的事業發展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引導作用,因此,將其放在“PPP相關的行政法規”之后,“PPP相關的部門規章”之前論述。。 按照時間順序梳理,國務院及其下屬各部委有如下文件: (1)《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該通知要求在城市污水處理領域“積極引入市場機制,拓展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和外資投向城市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81號)。該通知提出“城軌交通資金需求量大,僅靠政府單一投資渠道建設,難以滿足城市建設發展的要求。要進一步開放城軌交通市場,實行投資渠道和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社會資本和境外資本以合資、合作或委托經營等方式參與城軌交通投資、建設和經營,并采取招標的方式公開、公正地選擇投資者”。 (3)《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體制改革進行了回顧,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原有的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決定》要求下一步工作中要進一步鼓勵社會投資,要“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隨著國務院不斷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審批權限,目前該規范文件中有關行政審批的相關內容已經部分失效。 (4)《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這一文件是對《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有關支持社會資本的進一步細化,提出要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尤其是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領域)、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5)《國務院關于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9〕27號)。根據這一通知,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化肥(鉀肥除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下降為25%。 (6)《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這一文件在《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界定了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于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并提出了“積極推進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改革”。表9-3各部委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中的分工 續表行業負責部委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交通運輸部、民航局、發改委、財政部鐵路體制改革鐵道部、發改委、中央編辦、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鐵路干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鐵道部、發改委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發改委、鐵道部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能源局、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電監會、國資委油氣勘探開發能源局、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國資委基礎電信運營、增值電信業務工信部、發改委、國資委、商務部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國土資源部、發改委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住房城鄉建設部、發改委公用事業體制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發改委、財政部政策性住房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發改委醫療發改委、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教育和社會培訓教育部、發改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銀監會、法制辦社會福利事業民政部、發改委、中國殘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銀監會文藝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發改委、財政部旅游休閑旅游局、發改委體育體育總局、發改委、財政部金融銀監會、人民銀行、發改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證監會、保監會商貿流通商務部、發改委、銀監會國防科技工業國防科工局、工信部、財政部、國資委、總裝備部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該通知將不同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按照部委進行了分工,進一步明確了不同部委的職責。具體的分工參見表9-3。可以發現,財政部與發改委是被賦予職責*多的兩個部門。 (8)《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該通知指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臺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該通知提出要“抓緊清理核實并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這一文件是《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43號文)的先導文件,也是因為地方政府債務平臺融資受到限制,才促使地方政府加強了對PPP模式的重視。 (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投融資政策促進普通公路持續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2號)。該意見對普通公路發展的重要性進行了闡釋,明確要“積極探索符合普通公路公益性質的市場融資方式,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普通公路發展”。 (10)《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該意見著力指出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要“優先加強供水、供氣、供熱、電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災避險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老舊基礎設施改造”。在經費投入上,要“確保政府投入,推進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體制和運營機制改革”,“政府應集中財力建設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要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包括民間資本在內的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有合理回報或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可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在市場準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1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該意見指出:“新一屆國務院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作出重大部署,明確要求在公共服務領域更多利用社會力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 (12)《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該通知對須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名錄進行了規定,“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這一目錄在2014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中有所更新。目前,此兩份文件均已失效,現行有效的是《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該意見指出:“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意見》決定“開展城市基礎設施和綜合管廊建設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機制(PPP)試點;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和綜合管廊建設的企業,可以探索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項目收益債券等市場化方式融資;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完善特許經營制度,研究探索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特許經營權、收費權等作為銀行質押品的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 (14)《國務院關于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意見》(國發〔2014〕28號)。該意見認為:“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以來,東北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但目前也面臨新的挑戰,去年以來經濟增速持續回落,部分行業生產經營困難,一些深層次體制機制和結構性矛盾凸顯”,“為鞏固擴大東北地區振興發展成果、努力破解發展難題、依靠內生發展推動東北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提出要從著力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緊緊依靠創新驅動發展、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增強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城市轉型發展、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全方位擴大開放合作這十個方面著手。在著力激發市場活力中,該意見著重提出要“鼓勵民間資本、外資以及各類新型社會資本,以出資入股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治理等領域,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機制(PPP)等模式”。 (15)《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該意見提出要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是“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使投資者有長期穩定收益”。43號文的發布是近年來國內掀起一輪PPP熱的開端。 (16)《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該決定認為“預算體系不夠完善,地方政府債務未納入預算管理”是現行預算管理制度中不符合公共財政制度和現代國家治理要求的突出問題之一。為了進一步規范地方債務,重要舉措之一便是“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 (17)《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該意見指出要“推廣和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體育產業發展。政府引導,設立由社會資本籌資的體育產業投資基金”。 (18)《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該意見首次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具體的措施包括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規范合作關系保障各方利益、健全風險防范和監督機制和健全退出機制。 (1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該通知認為“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打造經濟新增長點的重要改革舉措”。該通知要求推廣和發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要按照依法合規、重諾履約、公開透明、公眾受益和積極穩妥的總體要求,要“廣泛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務”、依靠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提高新建項目決策的科學性”“擇優選擇項目合作伙伴”“合理確定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增強責任意識和履約能力”“保障公共服務持續有效”。 (20)《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為了加快城鎮棚戶區改造,應該要創新融資體制機制,要“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中積極推廣特許經營等各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要“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任務”。 (21)《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為加快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成規模、上水平發展,要“豐富籌資渠道。通過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鼓勵地方通過設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為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利用多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2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為了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為地下綜合管廊項目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積極開展特許經營權、收費權和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等擔保創新類貸款業務,加大對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的支持力度”。
全球化視野下的PPP: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 作者簡介
袁璨,女,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治理研究院研究員,高級審計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會計學、審計學、經濟法和法律史。代表著作:《民國所得稅法律制度研究》。代表文章:《清道咸時期的官場腐敗與吏治整飭》(法學雜志),《中國影視行業并購現狀與國外經驗借鑒》(中國出版)等。 朱麗軍,男,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學士、經濟學碩士,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管理科學碩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治理研究院研究員、中信證券高級經理。主要研究方向為貨幣政策、PPP和管理科學。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其中SCI一篇,CSSCI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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