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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200783
- 條形碼:9787520200783 ; 978-7-5202-0078-3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公司法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研究法律和公司法的學者;研究中國當代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的學者;對中國公司法感興趣的讀者 公司法為公司的成立、發展和興盛提供了制度性保障?v觀中國公司法的生產和發展,無不深受外國公司法的影響。本書立足于中國的國情與法律實踐,選譯了多篇客觀且深入研究中國公司法的佳作,鞭辟入里地分析了中國公司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諸多切實的建設性意見。
中國公司法 內容簡介
我國法制的現代化,是一部法律移植史。《中國公司法》的編者從外國專家研究中國公司法的文章中,選取精品,內容涉及公司利益相關者保護、公司治理和公司社會責任等公司法核心問題。熟悉中國國情并精通中國公司法的外國專家們,就中國公司法制度,或比較研究,或進行實證研究,指出中國在法律移植時對外國法的誤解和移植后存在的問題。本書有助于靠前的公司法理論和實物界更好地理解中國公司法。
中國公司法 目錄
總序 大洋彼岸的回聲
序言
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利益保護
通往小股東保障之路徑: 中國派生訴訟
中國公司法中的直索責任
中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高人民法院*新司法
解釋作為制止濫用行為和加強債權人地位的工具
公司治理
中國法上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個比較法上的分析
中國公司治理制度: 有法律而無秩序
引導中國百強上市公司: 新興市場經濟的公司治理
論中國關于風險規制的公司治理規則: 以比較法研究
看風險監督、 風險管理和企業責任
公司社會責任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概覽及與主流趨勢的比較
公司法移植
在翻譯中遺失? 簡評中國公司法中的移植體
譯后記
中國公司法 節選
書摘 三 、清算程序 (一)概述 1. 清算程序的二元論 公司解散后,即開啟公司清算程序。《公司法》(在其相應的規定內)將清算程序區分為兩種,分別可以稱之為“自主”清算程序和“法院”清算程序。 “自主”清算中,股東負責開展清算程序;“法院”清算中,人民法院應申請開啟清算程序。需要指出的是,公司解散的方式(自主解散或者非自主解散)對之后的清算程序并沒有影響。即便公司是通過非自主方式(法院)解散,接下來的清算也完全可以是自主清算程序。 此外,不應忘記的是,在公司喪失支付能力和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將會進入獨立的破產清算程序,這一程序規定在《企業破產法》中。 2. 程序概覽 在這兩種清算類型下,清算程序均是以組成清算組為開端(組成階段)。清算組通知股東并在查明的公司資產和債務基礎上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同時需要考慮已經申報的債權(調查階段)。接下來,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需要得到確認,并以此為基礎向債權人和股東分配財產(分配階段)。清算結束后,清算組需要制定清算報告并且負責登記注銷(結束階段)。 (二)組成階段 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第1句,公司必須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并開始清算。 1. 自愿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授權股東大會來確定清算組成員。股東大會沒有進行確定的情況下,則由董事會成員依法擔任清算組成員。 2. 法院清算程序 如果未能在15日之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新頒布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法院清算程序進行了一系列詳細的規定。 (1)申請權限 《*高法司法解釋》第7條第3款將有權提起申請的人員范圍擴大到股東,而且對股東的*低持股量沒有進行要求。 《*高法司法解釋》第7條第2款對《公司法》第184條中“不成立清算組”這一構成要件作出如下規定:公司解散后15日內沒有成立清算組;雖然成立了清算組,但是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 (2)組成 《*高法司法解釋》第8條對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法律的系統性或許應作“應當”理解,如果不是按照“必須”理解的話)指定來擔任清算組成員的人員范圍進行了具體界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3)解職和重新任命 在這之前,對于是否能夠或者在什么條件下能夠更換清算組成員并未進行任何規定,F在,《*高法司法解釋》在第9條中對解職和重新任命的程序作出規定,應債權人或者股東申請或依職權,人民法院可以在以下情形下更換清算組成員: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三)調查階段 1. 清算組的一般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的規定,清算組行使以下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并且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程序進行期間,公司繼續存續,但不得開展與公司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法》第187條第3款)。 2. 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186條第1款對第185條第2項中清算組對債權人的通知和公告義務進行了細化規定。據此,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高法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再次對第186條第1款第1項中的通知和公告義務作出如下規定:對已知債權人的通知應該以書面方式進行,公告應“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 對于之前未規定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的情形,《*高法司法解釋》第11條第2款賦予了債權人向清算組成員就因其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以及因此所導致的債權人債務的未獲清償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3. 債權申報和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應當說明債權基礎,如果可能應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公司法》第186條第1款),并且在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法》第186條第2款)。 《*高法司法解釋》第13條第1款對此進行了補充,并規定,對于超出規定期限但是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債權,清算組應予登記。特定情況下,這些債權能夠得到清償。 《*高法司法解釋》第12條還賦予債權人在“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并在特定情況下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中文的條文中并沒有規定債權人是否只能要求對由其申報的債權進行重新核定,還是可以擴張到其他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 4. 清算方案 《公司法》第187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該條文并沒有規定清算組是否享有將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進行確認的選擇權!*高法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對此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即不存在選擇權。在自愿清算程序中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進行確認,在法院程序中確認則由法院作出。 此外,《*高法司法解釋》第15條第1款規定,如果清算方案未經確認,則不得被執行。如果執行了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造成了損失,則由清算組成員依據《*高法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債務清償方案 與《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中的重整計劃相類似,司法解釋中也引入了清算組和公司債權人制作債務清償方案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如果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可以根據《*高法司法解釋》第17條第1款的規定與債權人協商制作債務清償方案,以避免進入《公司法》第188條所規定的破產程序。如果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在這種情況下,清算組在依據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高法司法解釋》第17條第2款)。 與此相反,如果債務清償方案未能得到債權人的確認或者人民法院的認可,則清算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參見《企業破產法》。(《*高法司法解釋》第17條第3款)。 (四)分配階段 根據《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應當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所欠稅款。接下來進行清償的是公司其他債權人已被確認的債權。后位清償的是債權人在申請期限屆滿之后進行“補充申報”的債權(《*高法司法解釋》第14條第1款)。但是,該債權人只有在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情形下,方可以要求其債權(后位)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權并非破產程序的啟動原因,參見《*高法司法解釋》第14條第2款。公司的剩余財產將在股東之間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在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清償之前,公司財產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法》第187條第3款)。 (五)清算結束和注銷登記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根據《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對清算報告的確認意味著清算程序的結束!*高法司法解釋》第13條第2款。接下來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國公司法 作者簡介
陳夏紅 甘肅岷縣人。法學博士,F為《中國政法大學學報》副編審,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歐洲破產協會(INSOL Europe)、國際破產協會(INSOL)會員。在《法治周末》開設專欄《方寸正義》。 葛平亮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梁姣龍 香港大學博士研究生,現為美國紐約州律師,研究方向為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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