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法律出版社單文華國際法與比較法論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02168
- 條形碼:9787519702168 ; 978-7-5197-0216-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出版社單文華國際法與比較法論集 內容簡介
《單文華靠前法與比較法論集》收錄了單文華教授1994年至2016年在中外重要期刊、報章和出版社發表的主要學術論文、論著章節及其在靠前靠前仲裁活動中所形成的部分仲裁裁決與專家意見,是其20多年靠前法與比較法研究與實踐經歷的一次回顧與小結。《單文華靠前法與比較法論集》含上、中、下三卷。依據研究成果所涉領域,全集劃分為靠前法與比較法通論、歐洲聯盟與中歐關系法、靠前投資法、靠前貿易法、一帶一路建設與靠前能源法、法學教育、仲裁實踐、人物專訪等八編。本論集只收錄了單文華教授發表的論文類成果,不包括其主撰和主編的專著、編著、譯著等著作類成果。
法律出版社單文華國際法與比較法論集 目錄
法律出版社單文華國際法與比較法論集 節選
《單文華國際法與比較法論集(套裝上中下冊)》: 三、“國際慣例”適用的條件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國,國際慣例要得到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六個條件:**,該爭議問題的準據法是中國法;第二,中國法律和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該爭議問題沒有規定;第三,對于該爭議問題存在著國際慣例;第四,該慣例未為當事人所明示排除;第五,該國際慣例的適用不會違反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第六,中國的司法機關決定適用該國際慣例來補充法律。 **,國際慣例在我國的適用須以我國法為爭議問題的準據法為前提。如果該爭議的準據法為外國法,或者港澳地區的法律,則“國際慣例”之能適用與否須視該準據法的規定。如果該準據法允許適用國際慣例,國際慣例方有可能得到適用,反之,則不能適用。與此同時,依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涉外經濟合同與涉外合同當事人均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這種法律“可以是中國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區的法律或外國法”,而未提及“國際慣例”。但是從我國對“國際慣例”性質的一般認定及我國立法對其法律漏洞補充地位的確定來看,我國似乎是不太可能同意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慣例”的。至于依據“*密切聯系原則”所確立的準據法,則更不可能是“國際慣倒”,因為《民法通則》與《涉外經濟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時,適用的是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換言之,這里明確肯定所適用的只能是內國法,而不包括不屬于任何國家的“國際慣例”。 第二,國際慣例在我國的適用須以我國法律與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爭議問題沒有規定為條件。這顯然是由“國際慣例”在我國法律中的補充適用地位所決定的。由于香港、澳門是獨立的兩個法域,這里的“中國法律”應不包括香港地區法與澳門地區法。[34]而這里的“沒有規定”應指無論是中國法中的強制性規范還是任意性規范都沒有相應的規定。[35] 第三,適用國際慣例固須以相關領域國際慣例的存在為前提。顯然,這時就存在“國際慣例”的查明問題,其具體方法大致可參考國際貿易慣例的證明方法。不過,對于我國未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示范法等國際立法規范,如若也視同國際慣例而予以適用,一般來說就不存在上述查明或證明問題了。至于在查明不存在適用的國際慣例的情況下,該依據什么判決的問題似乎已超出本文的范圍,茲不贅述。 第四,國際慣例的適用還應以該慣例未被當事人所明示排除為前提。這主要是由這里的“國際慣例”的任意性質使然。各國普遍認為,國際(貿易)慣例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如當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慣例的適用,則無論該慣例如何廣為人知且被普遍遵守,均不可拘束此合同的當事人。我國法律既承認合同自由,對此當無異議。故在考慮補充適用國際慣例時,如可適用的慣例已為當事人所明示排除,則該慣例不應得到適用。 第五,按我國《民法通則》等立法規定,適用的國際慣例還不得與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相違背,否則應予排除。這一公共秩序保留條款在國內似乎備受攻擊,認為系世所罕見。因為各國一般認為適用國際慣例不會損害公共秩序;而一旦當事人選擇了某一國際慣例,就取得了高于國內法的效力,即使其適用有可能導致損害公共秩序的后果,也不能供國內立法限制其適用。我們認為這種看法頗值商榷。誠然,國際(貿易)慣例由于一般是在與國家沒有原則性利害關系的領域內自發形成的,一般不會危及公共秩序。然而,并不能因此絕對排除其有危害公共秩序的可能。由于各國歷史、文化及經濟、社會的巨大差別,在一時一地為合理合法,成為“慣例”的東西,到另一地另一時很可能是完全無法接受的。特別是許多由發達國家提出的所謂的“國際慣例”,往往帶有霸權主義色彩,為發展中國家所無法接受。對于這樣的“國際慣例”,我們顯然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地照單全收,而應充分意識到其危害性,運用公共秩序保留予以堅決的抵制。實際上,在西方國家,也并未放棄公共秩序保留的權利。 ……
法律出版社單文華國際法與比較法論集 作者簡介
單文華,劍橋大學、廈門大學法學雙博士;西安交通大學校長助理兼法學院院長,國家“千人計劃”特聘專家、教育部“長江學者”講座教授;劍橋大學勞特派特靠前法研究中心Senior Fellow;牛津大學出版社靠前期刊《中國比較法學刊》創刊主編;美國BRILL出版社“絲綢之路靠前經濟法系列”主編;靠前比較法科學院(IACL)Titular Member、美國法律科學院(ALI)Member、ALI《美國對外關系法重述(第四版)》靠前顧問、世界銀行靠前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調解員、世界經濟論壇E15投資政策工作組專家、靠前律師協會(IBA)投資仲裁專業委員會核心顧問;商務部中美投資協定系列項目首席專家、教育部重大攻關課題“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研究”首席專家;CTTI智庫“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律政策協同創新中心”主任、“絲綢之路靠前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所長; 中國靠前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和華南靠前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SIAC)等會仲裁員、陜西省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首任主任。曾長期擔任新南威爾士大學、牛津布魯克斯大學等海外高校靠前法教授。近年來在牛津大學出版社等出版英文專著五部,在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中文專著四部、譯著三部;學術論文主要見于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中外期刊。其論著為新加坡優選法院、南非優選法院等法院判決,Sanum v. Laos Republic等多個靠前投資仲裁庭裁決以及《哈佛靠前法評論》等靠前期刊論文所引用。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中國歷史的瞬間
- >
隨園食單
- >
唐代進士錄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巴金-再思錄
- >
小考拉的故事-套裝共3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