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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參考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3051712
- 條形碼:9787513051712 ; 978-7-5130-5171-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參考案例 內容簡介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參考案例(醫療器械部分)》對醫療器械注冊、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和違法廣告、涉罪等方面,存在的違反監管法規、條例的常見行為,以典型案例形式進行了分析;并對常用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適用的醫療器械法規做了匯集整理。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參考案例(醫療器械部分)》特點是案例典型,依法依規,評析客觀、深入全面,實用性、可操作性強。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參考案例(醫療器械部分)》對于增強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基層各級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案能力和水平具有積極意義。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參考案例 目錄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參考案例 節選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參考案例(醫療器械部分)》: 【案件評析】 (1)關于法律適用問題。從本案調查取證的過程以及后續引用法律、法規認定違法行為的情況可以看出,當事人使用未經注冊的醫療器械行為橫跨新、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因此,存在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是適用舊條例還是適用新條例的問題。這個問題在新條例實施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專門發出公告,要求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即原則上按照舊條例處理,但新條例不認為違法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的條例處理。2000年施行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使用無產品注冊證書、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或者從無‘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4年施行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就對使用未經注冊的醫療器械這個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來看,兩個條例相比,舊條例的處罰相對輕一些。辦案單位依據新條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值得商榷。 (2)關于辦案程序問題。本案辦案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同時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這是對的。有人理解,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就不用同時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了,只下達聽證告知書就可以了,這是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的。還有行政處罰聽證會由誰主持召開——是辦案機構還是本機關法制機構?聽證結束必須寫出聽證意見,但聽證意見能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這些問題各地理解和規定不一,值得進一步統一和完善相關制度。 實踐當中對于辦案程序問題存在模糊認識。其實,法律意義上的程序,主要指順序、形式和時限。順序就講究先后,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證據、理由和依據,如果事先沒有實施這個告知行為而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就是程序違法;形式也可以理解成方式,凡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要求的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按照此種方式作為,否則也是程序違法。比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采用口頭方式就是程序違法。還比如,送達法律文書遇有當事人拒絕接受這種情況,執法人員可以找到兩位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執上寫明情況并由見證人簽名,將法律文書留置當事人住處就視為送達。如果沒有見證人到場,將法律文書放置當事人住處,就構成程序違法,此種送達行為不能成立。時限也是程序的主要內容。違反了法定時限,就是違反了法律程序。比如,法律規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這個強制措施,行政機關必須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如果7日內沒有作出處理決定,就是違反法定程序。再比如,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其期限是30日。如果30日內案件不能作出處理決定,可以再延長30日。假如延長30日仍然不能作出處理決定,就必須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否則構成程序違法。 ……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參考案例 作者簡介
王月明,內蒙古自治區食藥監局食品藥品稽查局局長,兼食品藥品稽查總隊隊長。張秋,博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下署部門負責人,具有較深厚的理論功底,在多家學術刊物發表相關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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