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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210883
- 條形碼:9787030210883 ; 978-7-03-021088-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房地產法學 內容簡介
房地產法學是一門新興學科,也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應用法學。《房地產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順應我國快速發展的房地產法學理論與實踐的需要而編著,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全書共分14章。根據房地產法理論與物權法理論,結合房地產案例,對我國房地產法律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論述與評析。具體內容為:房地產法與房地產法律體系:房地產物權與房地產物權體系:房地產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與轉讓;房地產開發法律制度;房地產征收與補償;房地產買賣;商品房預售與包銷;房地產抵押與按揭;房地產租賃;物業管理與服務;房地產稅費法律制度;涉外房地產法;房地產糾紛的解決。 《房地產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既可作為各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房地產管理專業本科生、研究生教材或教學參考書,也可供相關法律、房地產管理領域的研究人員、政府決策與司法部門、房地產企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等參考使用。
房地產法學 目錄
**章 房地產法與房地產法律體系
**節 房地產與房地產業
一、房地產的內涵
二、房地產與相近概念
三、房地產的特征
四、房地產業與房地產市場
第二節 房地產立法與房地產法律體系
一、國外立法概況
二、我國房地產立法概況
三、我國房地產法律體系
第三節 房地產法調整對象與房地產法地位
一、房地產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二、房地產法的地位
三、房地產法與物權法的關系
本章小結
思考題
參考文獻
第二章 房地產物權與房地產物權體系
**節 房地產物權與體系
一、物權的詞源
二、房地產物權及其體系
三、房地產物權的效力
第二節 房地產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一、房地產所有權的概念
二、房地產所有權的內容
三、土地所有權
四、房屋所有權與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五、房地產相鄰關系與相鄰權
第三節 房地產用益物權
一、房地產用益物權概述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宅基地使用權
五、地役權
第四節 房地產擔保物權
一、房地產擔保物權的概念
二、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
三、房地產抵押權的消滅
本章小結
思考題
參考文獻
第三章 房地產登記
**節 房地產登記理論
一、房地產登記的物權效力
二、房地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
三、房地產登記的作用
第二節 房地產預告登記
一、預告登記的概念
二、預告登記的效力
三、預告登記的失效
第三節 房地產登記機構與責任承擔
一、房地產登記機構與登記材料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職責與責任承擔
三、房地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四節 不動產善意取得
一、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
二、不動產善意取得適用條件
本章小結
思考題
參考文獻
第四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與轉讓
**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概念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及程序
……
第五章 房地產開發法律制度
第六章 房地產征收與補償
第七章 房地產買賣
第八章 商品房預售與包銷
第九章 房地產抵押與按揭
第十章 房地產租賃
第十一章 物業管理與服務
第十二章 房地產稅費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涉外房地產法
第十四章 房地產糾紛的解決
房地產法學 節選
《房地產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2.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房屋所有權人出售其已出租的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其他人而購買該房屋的權利。《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租賃權是一種債權,但與一般債權不同的是,法律賦予了其類似于物權的效力,租賃權的物權化表現在:一是租賃權具有優于一般債權的對抗權,如“買賣不破租賃”;二是當第三人侵犯租賃權時,承租人可直接依租賃權請求損害賠償和排除妨礙;三是當出租人出售租賃房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可以說,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也可以說是租賃權物權化的一個具體表現。法律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僅在于保障了承租人可以優先得到房屋的所有權,而且在于穩定租賃關系。 (三)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以及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之競合 在實際生活中,對同一房屋的出售,有時有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大致有四種情況:一是房屋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以及與出賣房屋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的他人均主張優先購買權;二是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購買權;三是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均主張優先購買權;四是原出售舊公房的單位分立成兩個單位,他們均主張優先購買權。對于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處理,在目前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法理及本著有利于生活、生產、經營和發揮房屋整體經濟效益的原則,作出妥善的處理。 對于**種情況,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在出售自己的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而*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的第92條中也規定,出賣房屋人的房屋與他人房屋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他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這就造成了房屋買賣中存在這三種優先購買權。當這三種優先購買權同時出現時,究竟哪個*優先呢?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法理,以及從房屋的合理使用、充分發揮房屋的效用、有利于維修和住房穩定等出發,一般首先是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其次是同一整體的他人,第三是承租人。 對于第二種情況,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購買權時,誰應更具優先權呢?如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依法均有權享有優先購買權,不存在誰更優先的問題。但究竟可以由誰享受這一權利,則可根據共有人對該房屋的整體需要和更能發揮房屋的經濟效益來確定,也可通過競買的方式解決。 對于第三種情況,承租人、次承租人之優先購買問題是由于現實生活中的房屋轉租引起的。《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承租的房屋進行轉租(合法轉租),當房屋出租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在出售該出租的房屋時,房屋承租人(轉租人)與次承租人(受轉租人)究竟誰有優先購買權?如果都有,其順位應如何確定?對此,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法律之所以確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主要是基于兩點原因:一是租賃契約;二是法律保護民事主體對特定物占有的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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