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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知識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224583
- 條形碼:9787030224583 ; 978-7-03-022458-3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基礎知識 內容簡介
《經濟法基礎知識/中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中職中專金融類教材系列》圍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以建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法律體系為宗旨,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所涉及的經濟法律問題分十五章進行系統的闡述,力求理論聯系實際,以理論夠用為基準,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目的,全面反映新經濟立法成果。 《經濟法基礎知識/中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中職中專金融類教材系列》內容新穎、實用,條理清楚,簡明扼要,深入淺出,可作為大中專院校經濟法課程的教材或教學參考書,也可作為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從事經濟法律工作人員的有益參考用書。
經濟法基礎知識 目錄
**節 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概況
二、我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二、經濟法的概念
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述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三、經濟法律關系事實
四、我國的法人制度
第四節 經濟法律行為
一、經濟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二、經濟法律行為的分類
三、經濟法律行為的有效和無效
四、代理
第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節 物權法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權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三、物權法律關系
四、物權的內容體系
第二節 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權的取得
三、所有權的消滅
四、所有權的幾種主要形式
第三節 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用益物權的取得
三、用益物權的消滅
第四節 物權的保護
一、物權的保護手段
二、民事保護物權的方式
三、對國家財產的特殊保護
第三章 企業法律制度
**節 企業法概述
一、企業的概念與特征
二、企業的分類
三、我國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節 合伙企業法
一、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三、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
四、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
五、合伙企業的變更
六、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節 國有企業法
一、國有企業法的概念
二、國有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三、國有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四、國有企業內部的管理機制
五、國有企業與政府的關系
第五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概述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四、外資企業法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節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與分類
二、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四、國有獨資公司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五、上市公司
第四節 公司債券
一、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種類
二、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三、公司債券的轉讓
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節 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的概念與特征
二、破產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第二節 破產申請的提出與破產案件的受理
一、破產界限
二、破產申請的提出
三、破產案件的受理
第三節 債權人會議與重整、和解程序
一、債權人會議
二、重整
三、和解
第四節 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
二、破產清算一一
第五節 違反破產法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三、刑事責任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節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二、合同的內容
三、合同的形式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無效合同
三、可撤銷合同
四、效力未定合同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三、合同履行的特別規則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三、合同的終止
第六節 合同責任
一、合同責任的概念
二、締約過失責任
三、違約責任
第七章 擔保法律制度
**節 擔保法概述
一、擔保法的概念
二、擔保的適用范圍
三、擔保的分類
第二節 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
二、保證成立的條件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的效力
第三節 抵押
……
第八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九章 市場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票據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勞動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經濟糾紛處理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經濟法基礎知識 節選
《經濟法基礎知識/中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中職中專金融類教材系列》: 一、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也稱破產條件,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法進行破產宣告的法定事由。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就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破產申請的提出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申請應以書面的形式向對破產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破產申請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②申請目的;③申請的事實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三、破產案件的受理 破產案件的受理也稱破產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符合法定的立案條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開始破產程序的司法上的審判行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標志著破產程序的開始。 (一)破產申請受理的程序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③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④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⑤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⑥**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⑦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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