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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藥品說明書用藥訴訟案例分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117249416
- 條形碼:9787117249416 ; 978-7-117-24941-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超藥品說明書用藥訴訟案例分析 本書特色
本書以藥物分類為主線,針對每一類藥物,甄選法院判決的典型案例,每個案例從病歷簡介,患者主張,三次司法鑒定,訴訟過程,類似醫療損害鏈接,各方意見和本案啟示等多方面加以講解。力求實現醫務人員和法學人士在醫事法學領域思想融合相通。
超藥品說明書用藥訴訟案例分析 內容簡介
超藥品說明書用藥是一把雙刃劍,應用得當,在給患者帶來獲益的同時也促進了臨床醫學的發展;應用不當,則會對醫患雙方造成危害。臨床實踐中.醫務工作者往往更關注超藥品說明書用藥的有效性及合理性,醫師認為患者病情需要,為了患者利益,超藥品說明書用藥既合情又合理。但是,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廣泛施行和民眾法律意識的提高,超藥品說明書用藥行為在患者、法官和律師眼里是否也同樣合情、合理與合法?對于不良反應相對比較多且比較嚴重的藥物,超藥品說明書用藥帶給患者的安全風險是否引起了廣大醫務工作者的足夠重視?超藥品說明書用藥有哪些方面是臨床醫師和臨床藥師需要特別關注的?我們將通過《超藥品說明書用藥訴訟案例分析》對相關案例的分析,盡量闡明這些問題。
超藥品說明書用藥訴訟案例分析 目錄
**節 超藥品說明書用藥國內外現狀
第二節 超藥品說明書用藥循證評價
第三節 超藥品說明書用藥的規范化管理
第四節 超藥品說明書用藥與司法評判沖突的現狀
第二章 抗感染藥物
**節 警惕致急性腎衰竭的誘因——超劑量使用阿莫西林
第二節 上呼吸道感染患兒夭折疑云
第三節 超劑量使用頭孢拉定——血尿之隱形殺手
第四節 兒童支氣管肺炎的噩夢——氨曲南慎重使用之思
第五節 兒童聽力的殺手一氨基糖苷類藥物
第六節 足三里穴位注射氯霉素治療嬰幼兒腹瀉致截肢之傷
第七節 肝損害時雪上加霜的阿奇霉素
第八節 林可霉素的過量之禍
第九節 讓腎很受傷的阿昔洛韋
第十節 媽媽的奪命乳汁——警惕利巴韋林乳汁排泄的危害
第三章 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的藥物
**節 輔助治療與過度醫療之間的轉換
第二節 重癥藥疹致腎臟損害加重的警示
第三節 萘普生用于小兒解熱——想說愛你不容易
第四節 超劑量苯巴比妥疑誘發患兒腦癱之己見
第五節 催眠藥擇之有道——睡眠呼吸障礙患者的失眠治療應慎重
第六節 丙泊酚——產科麻醉里的是是非非
第七節 老人用藥須謹慎
第四章 作用于心血管系統的藥物
**節 舌下含服硝苯地平緩釋片誘發急性心衰之過
第二節 不可預知的超說明書用藥損害——倍他樂克事件的思考
第三節 硝普鈉應用的對與錯
第四節 注射藻酸雙酯鈉致異常勃起之爭
第五章 影響消化及血液系統的藥物
**節 維生素K1注射液的是與非
第二節 酚磺乙胺和氨甲苯酸用于剖宮產術后的對與錯
第三節 咯血使用止血藥物的講究
第四節 術后氨甲環酸與青霉素聯用致死迷霧
第六章 作用于生殖系統的藥物
**節 宮縮劑——天使與魔鬼的化身
第二節 大材小用的卡前列素氨丁三醇
第三節 形形色色的沙丁胺醇保胎方法
第七章 激素類藥物
**節 糖皮質激素使股骨頭壞死患者雪上加霜
第二節 糖尿病患者使用糖皮質激素需謹慎
第三節 當心激素疊加使用惹禍
第八章 主要影響免疫功能的藥物
**節 他克莫司的悲劇
第二節 硫唑瞟呤的使用——是非曲直苦難辯
第三節 甘露聚糖肽——配角也瘋狂
第四節 發熱——丙種球蛋白(IVIG)的適應證還是禁忌證
第九章 抗腫瘤藥物
**節 錯誤連服甲氨蝶呤治療類風濕關節 炎終惹禍
第二節 甲氨蝶呤保守治療異位妊娠之福倚禍伏
第三節 小劑量甲氨蝶呤肌內注射致死——風云難測之思
第四節 培美曲塞用于胃癌術后——線化療過失之爭
第五節 患兒注射32P膠體核素致藥物性肝損害之傷
第十章 中藥及民族藥
**節 白花蛇舌草注射液超劑量灌腸治療癌癥——冒險的代價
第二節 神秘的蒙藥“孟根烏蘇-18”
第三節 都是“伴侶”惹的禍——中藥注射劑配伍之痛
第十一章 其他藥物
**節 甘露醇用藥不當之禍害不可小覷
第二節 脂肪乳用之過度釀大禍
第三節 降糖藥物應用不謹“腎”之功虧于簣
第十二章 警示案例
**節 冰毒濫用者的麻醉風險
第二節 致命的混搭成隱形殺手——輸液管是案發現場
第三節 青霉素與頭孢菌素類藥物皮試之爭
第四節 多種藥物應用導致的死亡——誰是真兇
超藥品說明書用藥訴訟案例分析 節選
法學界認同的行政規范有兩類。一是“有名規范”,指在憲法和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要求通過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二是“無名規范”,即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之外的在憲法或法律體系中未予以定位和規定名稱的行政規范,相比前者而言稱為“無名規范”。 藥品說明書實質是由藥品生產企業依據藥典規定的國家藥品標準編寫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核準通過的技術性資料,其沒有行政規范制定規定中的公布程序,結合臨床醫學和藥學實踐性、科學性、經驗性、專業性的特點觀察,其更符合《標準化基本術語》中“技術標準”的定義:“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 所以,藥品說明書從編制主體、制定公布程序觀察,均不符合規章制定的標準和法定程序要求,不應列入法律行政規范,其本質應屬于技術性資料。 (二)藥品說明書具有實際約束功能 依法制定的行政規范,能夠規定行為人的權利義務,對行為人具有約束力。盡管筆者認為藥品說明書本質上屬于技術性資料,法學界對藥品說明書的法律屬性存有爭議,但藥品在治療疾病的同時往往伴隨著潛在的不良反應,從藥品使用的安全、有效原則出發,從建立藥品使用行為規范的角度分析,在實踐層面多數意見基本認同說明書具有類似或等同于法律行政規范的約束力。 首先,相關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章條款已明確藥品說明書的特殊地位。2007年5月施行的《處方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2010年3月印發的《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一)適應證不適宜的;(三)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五)用法、用量不適宜的;(六)聯合用藥不適宜的;(九)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的。兩部藥品臨床使用行政規范的具體條款,均采用“應當”表述,屬于強制性規范,前一條明確藥品說明書是醫師開具處方的主要依據,后一條是數年后實行的處方點評規范條款,其內容與藥品說明書內容相互聯結,而藥品說明書包含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等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信息,并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可以認為是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藥品的法定技術資料,也是實踐層面評判用藥行為是否適宜的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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