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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9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18643
- 條形碼:9787510918643 ; 978-7-5109-1864-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9輯 內容簡介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7.1總第69輯)/中國審判指導叢書》旨在傳播*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優秀民事審判工作經驗,對新疑難精典案例進行探討與解析,提供審判實踐中解決疑難問題的思路,是*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履行對下指導的工作平臺。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9輯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
【民法總則專題】
民法總則對民商事審判的影響及應對(一)
民法總則基本原則的解讀
民法總則法人制度的解讀
【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專題】
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審理的疑難問題
關于物權糾紛案件審理的疑難問題
關于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疑難問題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周年專題】
*高人民法院發布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3月8日)
準確實施反家庭暴力法 依法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
(2017年3月8日)
準確實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做客法制網訪談稿
(2017年3月7日)
【指導性案例】
如何理解“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
受讓人為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效力認定
【民事審判前沿】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性質辨析謝愛梅
【*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以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償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借款的
協議效力及法律后果
——嵩縣城關鎮北店街社區居民委員會、嵩縣城關鎮
人民政府與閆景梅、吳曉樂、吳東洋借款合同
糾紛案
“名為典當、實為借貸”的合同性質辨析及借款利息認定
——上訴人甘肅華屹置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蘭州云翔典當
有限責任公司,原審被告武威全圣明膠有限責任公司、
張全年、福建海峽兩岸農產品物流城發展有限公司、
洪甘福、洪曉婷、洪潔婷、洪本燦、曲連拳
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案
【地方法院調研報告】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 PPP)的法律問題研究報告
【地方法院案例解析】
四川恒升鋼構公司訴四川國際標榜學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施工人因修建違法建筑請求給付工程款,不適用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
【民事審判信箱】
審判中詢問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屬于證據種類的哪一種?
委托合同當事人能否通過約定放棄任意解除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在需要通過鑒定確定工程造價的
情形下,若一方提出了具體的工程造價數額,另一方對此數額
不予認可但又不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認定
工程造價?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9輯 節選
第三章法人 **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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