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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8246453
- 條形碼:9787568246453 ; 978-7-5682-4645-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教程 內容簡介
經濟法課程是高校財會類、經貿類、管理類專業重要的公共基礎課程,為適應課程教學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準確反映近年來相關重要法律法規的修改內容,我們在總結多年課程教學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復研討,精心編寫了《經濟法教程》一書。 《經濟法教程》針對高等院校經濟管理類專業人才的特點及人才培養總目標的要求,以“必需、夠用”為原則,突出經濟法的新穎性、實用性、應用性及可操作性的特點。在內容方面,采用了新修正、修訂、出臺的法律法規,在側重介紹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同時,強調對學生綜合素質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經濟法教程》可作為高等院校財會類、經貿類、管理類及其他專業的經濟法教材,也可作為各類成人院校及企業職工的培訓教材,還可作為在職工作人員迅速提高經濟法知識與應用能力的自學用書。
經濟法教程 目錄
**節 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二、法律關系
三、法律事實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六、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二、仲裁
三、民事訴訟
四、行政復議
五、行政訴訟
第三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違法的構成要素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第二章 公司法
**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種類
二、公司法的概念與性質
三、公司法人財產權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一、登記管轄
二、登記事項
三、設立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注銷登記
六、分公司的登記
七、年度報告公示
八、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五、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三、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三、股東訴訟
第六節 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
一、股份發行
二、公司債券
第七節 公司財務、會計
一、公司財務、會計的作用
二、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
三、利潤分配
第八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公司合并
二、公司分立
三、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
第九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二、公司清算
第十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
二,公司的法律責任
三、清算組的法律責任
四、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的法律責任
……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四章 破產法
第五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章 商標法與專利法
第八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章 產品質量法
第十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一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經濟法教程 節選
《經濟法教程》: 一、破產申請 (一)破產申請概述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它是啟動破產程序的初始步驟。我國破產法實行受理開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在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當事人提出申請后經由人民法院受理而開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這意味著,在我國,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必要條件。本法為無力償債的企業提供了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制度,并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或債務人從不同程序中選擇一種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以及在企業處于解散或清算狀態時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破產清算的義務。 (二)本法各程序之間的聯系 按照本法的程序設計,無力償債的企業可以適用的債務清理程序有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在債權人申請或債務人申請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從中選擇一種程序提出申請。按破產清算受理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破產宣告前,可以經有申請權的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轉為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按重整或者和解受理的案件,在具備法定條件時,也可以經人民法院裁定,轉為破產清算程序。 (三)債權人申請破產 1.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條件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請。破產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債務人無力償債時,如果存在多個債權人,就存在著通過集體清償程序實現眾多債權人之間的公平清償的需求。啟動破產程序就可以成為債權人利益保護的一個優先考慮的選擇。法律賦予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也有利于遏制和追查債務人隱匿資產、不當轉讓財產等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與債務人提出申請的申請條件不同,債權人提出申請破產的條件只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無須證明債務人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樣體現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因為通常情況下,債權人很難知悉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更難以準確地判斷債務人是否虧損,因此,如果一定要債權人在掌握了充分證據證明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后,才能申請債務人破產,那么,債權人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將導致應用價值大大下降。 (2)債權人行使的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 因為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財產上的請求權的債權人才可以通過破產程序獲得清償,從而使法律賦予其申請開始破產程序的權利才有實際意義。相反,沒有財產請求權的債權通過破產程序不能獲得滿足,法律賦予其申請開始破產程序的權利才有意義。 (3)債權人的債權應是已到期的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行使的,即該債權已到期,且未受清償。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須是期限已經到來:如果是附條件的,必須是條件已經成就。但是,在破產程序開始后,未到期債權視為已到期。也就是說,未到期債權的請求人雖無申請破產的資格,卻享有參加破產程序的權利。 (4)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屬于自然之債,債權人不再享有勝訴權,即不能通過司法強制執行手段滿足其債權。破產程序即是以司法強制執行手段滿足債權人,自然之債自然無法適用。司法實踐中,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駁回其破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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