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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與共享-清代苗疆社會轉型之理訟調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0574
- 條形碼:9787509380574 ; 978-7-5093-8057-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互動與共享-清代苗疆社會轉型之理訟調適 本書特色
全書除了前言和結論外,共設八章。*章概述,界定了基本概念,提出一個寨款理訟、土司理訟、屯堡理訟和流官理訟的四分類型框架;第二章探討寨款理訟的清代變遷,包括“水火二法”、限度、與流官理訟的爭競、與保甲、團練的融合;第三章探討清“改土歸流”前后土司理訟的特征和變化。第四章探討屯堡理訟的緣由、典型及對苗疆內部市場化的促進作用。第五章探討稟稿、結等訴訟文書的類型、結構,分析“夫役案”中的法律推理、辯論和規范秩序,以及黔省苗疆官民對法律形式的認知,論證其法律理性。第六章以“皇木案”、“白銀案”、“爭江案”為例,論證流官理訟對苗疆與內地的市場一體化的促進作用。第七章論證流官理訟對漢苗之間的永佃制、地主制在苗疆確立的重要作用。第八章探討苗疆理訟與苗俗因易、契約變遷、法律儒家化之間的互動、調適關系和過程。要之,清代苗疆理訟促進苗、漢共享儒家理論價值、苗疆土地資源、市場一體化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國家司法公共服務,促進民族融合,實現社會轉型。
互動與共享-清代苗疆社會轉型之理訟調適 內容簡介
《互動與共享:清代苗疆社會轉型之理訟調適》是國家社科重大招標項目“清水江文書整理與研究”(11&ZD096)的子課題“清水江文書中的民事法律制度比較研究”、國家社科一般項目“清代苗疆社會轉型期理訟研究”(13BFX017)的成果。全書除了前言和結論外,共設八章。**章概述,界定了基本概念,提出一個寨款理訟、土司理訟、屯堡理訟和流官理訟的四分類型框架;第二章探討寨款理訟的清代變遷,包括“水火二法”、限度、與流官理訟的爭競、與保甲、團練的融合;第三章探討清“改土歸流”前后土司理訟的特征和變化。第四章探討屯堡理訟的緣由、典型及對苗疆內部市場化的促進作用。第五章探討稟稿、結等訴訟文書的類型、結構,分析“夫役案”中的法律推理、辯論和規范秩序,以及黔省苗疆官民對法律形式的認知,論證其法律理性。第六章論證流官理訟對苗疆與內地的市場一體化的促進作用。第七章論證流官理訟對漢苗之間的永佃制、地主制在苗疆確立的重要作用。第八章探討苗疆理訟與苗俗因易、契約變遷、法律儒家化之間的互動、調適關系和過程。要之,清代苗疆理訟促進苗、漢共享儒家理論價值、苗疆土地資源、市場一體化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國家司法公共服務,促進民族融合,實現社會轉型。
互動與共享-清代苗疆社會轉型之理訟調適 目錄
**節?苗疆
一、《明實錄》和《大學衍義補》中的“苗疆”
二、《清實錄》中的“苗疆”
第二節?訟
一、訟的含義
二、清代苗疆的主要訟爭類型
第三節?理訟
一、理訟的概念與特征
二、苗疆理訟的分類與特點
第四節?社會轉型
一、社會轉型
二、清代苗疆的社會轉型
第二章?寨款理訟
**節?寨款理訟與“苗疆水火二法”
一、“苗疆水火二法”入侗民款條
二、“苗疆水火二法”成為了“團款營規”而被施行
三、實踐法律觀詮釋與啟示
第二節?清代苗疆“寨款”的自治限度
一、兩份訴稟稿的考證:婆洞團款控訴三營、九寨兩大團款
二、寨款自治的限度:此款與彼款并不具有必然通約性
三、寨款的自治限度之克服:土司或流官衙門的他律
第三節?寨款理訟與流官理訟的漸近與爭競
一、“寨款”的緝盜御匪傳統得到官府的支持
二、“寨款”自衛傳統升華至“忠義報國”價值高度
三、款首的理訟權威受到流官的壓制
第四節?清代黔省苗疆保甲、團練與寨款的融合
一、保甲
二、團練
三、融合
第三章?土司理訟
**節?清“改土歸流”前之土司理訟
一、土司擅定嚴酷刑法,不同于大清律例
二、土司理訟未能白冤伸屈,導致輕生惡俗
第二節?清“改土歸流”后之苗疆土司理訟
一、該組文書收錄地——“者蒙村”的略考
二、黎平府龍里司屬寨蒙楊本深等與邊沙寨楊德恒等山林紛爭之理訟 076
三、清代“改土歸流”之后的苗疆土司理訟職能
第四章?屯堡理訟
**節?屯堡武弁理訟的緣由
一、屯堡武弁理訟的歷史淵源
二、屯堡武弁理訟的現實理由
三、屯堡武弁理訟的律例依據
第二節?清代新辟苗疆六廳地區之屯堡理訟
一、屯堡理訟命題的提出
二、屯堡衛千總僭越理訟權力:屯堡與場市的界分
三、屯堡總旗行使巡查捕盜權力:理訟中的層級監督
四、初步結論
第五章?流官理訟與法律理性
**節?稟稿的類型與訟師之理性
一、稟與續稟
二、報稟與訴稟
三、白稟與官代書狀
四、公稟與訴稟、報稟
五、稟稿類型與訟師之理性
第二節?訴稟稿之“模塊化”邏輯結構
一、“竊……”格式句
二、“若……”格式句
三、“祈官句”
四、訴稟稿的邏輯結構
第三節?和結、甘結和保結
一、和結
二、甘結
三、保結
四、結論
第四節?《夫役案》中兩份官文書之辨正
一、《夫役案》雍正九年官文書之辨正
二、《夫役案》嘉慶二十一年王寨訴稟稿之辨正
三、啟示
第五節?“夫役案”之法律推理
一、原告王寨的法律推理:類比推理為主
二、被告卦治寨的法律推理:演繹推理為主
三、官府的法律推理:法律規則優先的演繹推理
四、結論:多元、混合的法律推理
第六節?“夫役案”之法律辯論與規范秩序
一、上訴原告王寨的法律辯論
二、上訴被告卦治的法律辯論
三、啟示:從詞訟稟稿中管窺傳統中國地方社會法律秩序和規范構成 166
第七節?清代黔省苗疆官員和民眾對法律形式的認識
——以清水江文書、黔省方志、碑刻為中心
一、清代黔省苗疆官員對于法律形式的認識
二、清代黔省苗疆民眾對于法律形式的認識
三、梳理地方官員和民眾對法律形式的認識之理論意義
第六章?流官理訟與苗疆市場化
**節?“皇木案”:漢苗“平價”交易原則
一、清代《皇木案稿》的重新準確解讀
二、明代《新鐫法家透膽寒》中的皇木訴訟詞稿
三、“皇木案”法意揭示:平等自愿的市場交易原則的歷史基礎
第二節?“白銀案”:價值尺度的校正
一、“低潮銀”來自湖南
二、“低潮銀”在三江地區持續泛濫成災及其原因
三、“白銀案”詳解之結論
第三節?“爭江案”:調適利益沖突
一、“爭江”爭什么
二、如何“爭江”
三、“爭江案”過程與階段是怎樣的
四、“爭江”的結果怎樣
五、如何評價“爭江案”
第七章?流官理訟與苗疆地主制的確立
**節?交換分享與分配裁判:清代苗疆永佃制
一、中國永佃制的研究前見之簡單檢討
二、違禁典賣田土案的“分配裁判”是清代苗疆永佃制的
起源之一.
三、永佃制是實現漢苗共享田土、兩得其平的次優制度安排... 252
四、結論與悖論
第二節?“姚百萬”誣告謀反案:田土公平交易
一、姚玉坤為霸爭山場和杉木,藉捏控打壓對手
二、姚玉坤因誣告范金謀反而被充軍廣東東關縣
三、苗民反對巧取豪奪,呼喚土地交易公平
第三節?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山林訟爭與斷理
一、案情復原:一次實控、二次調解、一次誣告
二、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山林訟爭斷理的特點
第八章?苗俗因易、契約變遷、法律儒家化與苗疆理訟
**節?因俗與易俗:清代苗例、苗俗之理訟適用
一、因俗而治:“苗例”的限度
二、易俗而治:清代苗疆惡俗及其懲治條例
三、因俗而斷:苗人法律身份、犯罪情節之判定
四、因俗與易俗之中:清代苗疆理訟與生計轉型
第二節?清代苗疆契約制度變遷與理訟調適
一、從木刻到漢文契約的轉變
二、從信鬼守約為主到信官(法)守約為主
三、從絕對化的守約到相對化的守約
四、苗疆田土理訟賦予白契與紅契同等的證據能力
五、田土典賣契約制度的初步成文法化:“禁約”
第三節?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與理訟
一、“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命題的提出
二、清代苗疆的法律(款約、契約)的儒家化
三、理訟是清代苗疆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徑
結論
參考文獻
一、基礎史料
二、著作
三、論文
互動與共享-清代苗疆社會轉型之理訟調適 作者簡介
程澤時,男,1975年2月出生,湖北陽新人,貴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法律史學、經濟法學研究。1996年畢業南昌工程學院水土保持專業,2005年畢業于武漢大學自考法律本科,2010年獲貴州大學法學碩士學位(經濟法學專業),2015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法律史學專業)。在《民族研究》、《政法論壇》、《政法論叢》、《中南民族大學學報》、《甘肅政法學院學報》、《中國政法大學學報》、《林業經濟》、《民間法》、《中國水土保持》等刊物上發表論文30余篇,曾有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轉載,出版專著《清水江文書之法意初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1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貴州省社科規劃項目等4項,曾獲“湖北省第十屆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三等獎、“黃石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論文)”二等獎、“黃石市人民政府優秀社會科學優秀學術成果(論文)”三等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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