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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與配套規定罪名精解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9085
- 條形碼:9787510219085 ; 978-7-5102-1908-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修正案與配套規定罪名精解 內容簡介
《刑法修正案與配套規定罪名精解》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刑法的補充規定、修正案和對刑法規定含義所作的立法解釋進行了全面的分析、研究,指出刑法規定內容修改演變的歷史過程、補充修正的原因。結合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和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全面介紹、分析了所有增補的新罪和補充、修改的具體犯罪適用時應注意的問題,并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作的四個補充規定、九個修正案和九個立法解釋原文附于《刑法修正案與配套規定罪名精解》之后,供讀者對比研究,幫助讀者全面掌握和理解刑法有關補充規定、修正案和立法解釋的頒布背景和修改的原因、過程,以便了解法律規定的原意和適用技巧并準確適用。特別是根據多年的司法實踐經驗對所修改的犯罪作了詳細釋考,可供讀者參考。
刑法修正案與配套規定罪名精解 目錄
前言
上篇 刑法修正案
**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一)刑法規定內容的修改
(二)刑法規定修改的原因
(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的適用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一)刑法規定內容的修改
(二)刑法規定修改的原因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適用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一)刑法規定內容的修改
(二)刑法規定修改的原因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適用
四、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一)刑法規定內容的修改
(二)刑法規定修改的原因
(三)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 適用
五、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一)刑法規定內容的修改
(二)刑法規定修改的原因
(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適用
六、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一)刑法規定內容的修改
(二)刑法規定修改的原因
(三)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適用
七、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交易罪
(一)刑法規定內容的修改
(二)刑法規定修改的原因
(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交易罪的適用
八、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九、挪用資金罪
(一)刑法規定內容的修改
(二)刑法規定修改的原因
(三)挪用資金罪的適用
十、挪用公款罪
(一)刑法規定內容的修改
(二)刑法規定修改的原因
(三)挪用公款罪的適用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一、刑法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補充修改
二、刑法補充修改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原因
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適用
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一)刑法規定內容的修改
(二)刑法規定修改的原因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適用
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三、幫助恐怖活動罪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一)刑法規定內容的修改
(二)刑法規定修改的原因
第四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第五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第六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第七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第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第九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
中篇 刑法補充規定
下篇 刑法立法解釋
刑法修正案與配套規定罪名精解 節選
《刑法修正案與配套規定罪名精解》: 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于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并于當日由國家主席公布施行。我國1997年修訂刑法對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對保護森林資源、震懾犯罪,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突出的表現是:一些地方、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名義毀林開墾、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對森林資源和林地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對這種毀林開墾和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的違法行為,修改后的刑法沒有設有具體規定,無法準確追究毀林開墾和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的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為了有效地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濫用林地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森林資源,1998年8月5日,國務院發出了《關于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的緊急通知》,其中要求“對毀林開墾數量巨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由于修訂刑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國務院的上述規定司法機關無法落實。為此,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林業局在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擬訂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就毀林開墾和非法占有林地改作他用的違法行為應負的刑事責任問題對刑法第342條、第410條作了相應修改和補充,這個刑法修正案草案經國務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于2001年6月26日向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并審議。會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國務院提請的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人大征求意見,法律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還聯合邀請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進行座談,聽取意見。法律委員會經多次開會審議認為,為了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保護生態環境,對刑法有關條文作相應修改和明確法律的含義是必要的。同時,對國務院提請的修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關于刑法第342條規定的修改。修訂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修正草案第1條規定,在刑法第342條后增加一款作為第2款,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開墾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嚴重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些委員和*高人民法院等部門提出,“草案規定的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嚴重毀壞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44條、第345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能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林業局提出,修改第342條的目的是保護林地,包括宜林地。為了保護森林資源,對于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應當規定為犯罪。此外,還有委員提出,非法占用草地改作他用,造成草地大量毀壞的行為,危害也很嚴重,這次修改應一并考慮解決。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1條修改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等。這樣修改,既可以對大量毀壞森林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對實踐中出現的非法占用并大量毀壞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構成犯罪的行為,也能予以追究。至于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木嚴重毀壞的,應當適用刑法第344條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和第345條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可不再另行規定。 (2)刑法第410條是否修改問題。修訂刑法第410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草案第2條在刑法第410條中增加了違反“森林管理法規”和“非法審核批準開墾林地、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的規定。一些委員和部門提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刑法第410條規定的土地已經包括林地、草地等土地在內,可以不作修改。國務院法制局、國家林業局提出,由于對刑法第410條規定的“土地管理法規”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含義理解不一致,實踐中對一些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構成犯罪的行為沒有適用刑法第410條追究刑事責任。為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解釋,對刑法第410條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含義。根據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法律委員會認為,刑法第410條的規定已包括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情況,可以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采用法律解釋的方式對該條的含義進一步予以明確,以利于對這類犯罪的打擊。 ……
刑法修正案與配套規定罪名精解 作者簡介
周其華,1941年10月26日生,山東省文登人。1967年畢業于北京政法學院法律系。歷任吉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刑事法教研室主任、政法部主任、教授,吉林省行政學院政法部主任、法學教授,國家檢察官學院法學教授、業務教研室主任;兼任高檢院《反貪污與賄賂法研究起草小組》副組長,北京市高級職稱學科評審小組成員,中國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干事,吉林省刑法學會副總干事,吉林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吉林省監察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干事,中國軍事法學會干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法學雜志》編委,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咨詢委員會委員等職。 1988年被評為吉林省司法系統先進工作者,1992年被評為中國法學會系統先進個人,1995年被授予國務院突出貢獻特殊津貼,1999年獲中國法學會很好論文獎,2001年獲高檢院《金鼎獎》二等獎,2001年被評為*髙人民檢察院系統很好教師,2002年被評為高檢院機關很好共產黨員,2003年被評為高檢院系統特級很好教師。 主要著作:《刑法適用教程》、《刑法讀本》、《嚴重經濟犯罪與嚴重刑事犯罪的認定和處理》、《刑法補充規定適用》、《刑法案例析解》、《刑事訴訟法修改專論》、《中國檢察學》、《檢察學概論》、《檢察機關偵查職務犯罪》、《檢察機關偵查教程》、、《新刑法各罪適用研究》、《中國刑法罪名釋考》、《中國刑法總則原理釋考》、《刑法問題全景揭示》、《刑事錯案評析》、《刑事責任解讀》、《刑法修正與適用》、《職務犯罪熱點問題研究》、《刑事錯案與糾正》、《刑法修正與適用》、《刑法的修正與解釋》等近百部,撰寫論文300多篇,其著述理論聯系實際,深人淺出,視角新穎,有許多獨創觀點,深受司法工作者和院校師生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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